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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等六部门:政府性融资担保新规为中小企业“撑腰”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联合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公共属性,强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需坚持“保本微利”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重点服务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并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比例进行硬性约束: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80%,其中单户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原则上不低于50%。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优先服务劳动密集型、就业吸纳能力强的企业及县域特色产业,推动稳岗扩岗与产业协同发展。《办法》明确禁止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政府债券发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增信,限制非主业股权投资(科技创新担保与股权投资机构联动模式除外);同时逐步减少或取消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抵质押担保,鼓励信用担保,降低融资门槛,提升该类主体的融资可得性。《办法》提出地方财政部门可通过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担保费补贴等方式提升机构资本实力,以推动银行与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机制,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遵循平等互利、公平诚信原则,并落实优惠利率、降低或取消保证金要求。此外,《办法》还建立了一系列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规范运营。

责编:辛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