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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办法》共8章91条,主要包含总则、责任追究范围、资产损失和不良后果认定、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处理、责任追究工作职责、责任追究工作程序以及附则等内容。《办法》明确,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应当追究相应责任,包括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金融业务、科技创新、资金管理、产权管理、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等13个方面98种责任追究情形。其中,工程承包建设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包括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未经授权和超越授权投标;违反规定,无合理商业理由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未按规定程序对合同约定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转包、违反规定分包等;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办法》还明确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央企业的追责职责及受理、核查、处理、整改等工作程序。

责编:辛美玉 ; 编辑:李天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