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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持续加大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工程项目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延续执行提高政府采购工程(包括适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政策至2026年底。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包括适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将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的60%(预留份额比例按照采购或招标项目预算总额计算)。《通知》明确,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通知》要求,采购人应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等为由延迟付款。《通知》强调,采购人应实行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鼓励采购人将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到3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