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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登记报告制度》(简称《制度》)。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制度》。《制度》规定,已退休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该制度;其他公职人员参照执行。《制度》明确了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的22类主要情形,包括:要求对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违规审批或核准,擅自缩小招标范围、变更招标方式,为后续干预招标投标活动预留空间;明示或暗示不具备启动招标条件的项目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明示或暗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邀请招标,或者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化整为零”或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明示或暗示不按照审批、核准的招标事项内容进行招标;明示或暗示通过“明招暗定”“先干后招”等方式虚假招标;明示或暗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文件;明示或暗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明示或暗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让特定投标人中标;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