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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四川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起草单位起草政府采购政策措施,应当对照有关审查标准重点审查以下内容:禁止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政府采购活动或者将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参与本地政府采购的必要条件;直接或者变相要求就近采购、优先采购本地登记注册的经营者或者采购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政府采购活动以招标形式开展的,将取得业绩和奖项荣誉的区域、缴纳税收社保的区域、投标(响应)产品的产地、注册地址、与本地经营者组成联合体等作为投标(响应)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成交、入围)条件或者评标条款;为采购人指定代理机构、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备选名录(清单)等;设置期限明显短于行业惯例或者同类事项通行周期的公示时间、响应时间,要求现场报名、现场购买采购文件或者要求特定人员到场等,影响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对不同所有制形式、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设置歧视性条款或者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待遇;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之外收取保证金,规定保证金缴纳形式或者设置无息、低息等不合理退还条件;其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