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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等两部门:发布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验收管理工作指引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验收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工作指引》强调,有条件的地方或者学校应当实行学校食堂大宗食材供应商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在供应商招投标管理方面,学校食堂大宗食材招标投标工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等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按照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中标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义务,可按照大宗食材不同商品种类分别组织招标。每一轮招标投标服务期限原则上为1年。在供应商评价及退出管理方面,每一学年,由学校对中标供应商实施学年度评价,应制定详细的考核办法、退出机制和应急预案,采取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开展考核工作。在供货过程中若发现假冒伪劣、不合格食材等问题严重的,因所供应大宗食材直接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取消其供货资格、终止与相应学校签订的合同并追究供应商造成的损失及法律责任,学校及时向教育部门报告,列入供应商不良记录清单。

责编:辛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