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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全球公共采购正经历从“程序合规”向“系统治理”的范式革命。文章以一则新近的公共采购异化案例为切入点,系统梳理联合国、美国、世界银行三大国际样本的制度贡献与结构性局限,重点剖析美国联邦采购中保护主义升级与政治化对专业性的侵蚀。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我国公共采购领域的3个特色参与方——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历史逻辑与转型方向,阐释本国产品标准的三重集成创新及其全球治理贡献,提出采购工具革命的设想。文章最后提出范式重构的四大支柱,并揭示我国公共采购改革的战略机遇与制度创新意义。
【关键词】公共采购;范式革命;制度创新;战略机遇;中国方案
2025年曝光的重庆三峡学院“防火墙采购案”,因其极具戏剧性的反差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一款市场售价不足300元的普通路由器,竟以85万元的天价中标,被当作专业的“防火墙”设备采购。调查显示,该项目经过了完整的采购流程——有预算批复、委托了采购中心、编制了谈判文件、成立了谈判小组和评审小组。然而,这个看似严密的监督闭环却在各个环节全面失效:招标文件将基础网络路由器等同于专业网络安全设备,技术需求严重失真;两名评审专家未对设备型号进行实质性核查,采购人代表发现问题后未履行报告职责。
上述案例并非孤例。类似“天价采购”“货不对板”的事件在公共采购领域并不鲜见,20世纪80年代美军也曾因以436美元买一把锤子而饱受诟病。这些案例的共同特征在于:所有程序环节形式上均符合法律规定,却产生了完全背离采购目标的荒谬结果。它们揭示了一个深层次的悖论:当采购制度过度关注“是否走了所有规定的步骤”,而忽视“这些步骤是否产生了应有的价值”时,程序合规便可能成为结果失意的合法外衣。
托马斯·库恩认为,范式是一个共同体共享的信仰、价值、技术和方法的总和。当旧范式无法解释的异常现象积累到一定程度,便预示着范式危机的到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招标投标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简称《政府采购法》)所构建的,正是以程序管控为核心的旧范式。它假设:只要走完法定步骤,就能自动达到理想的采购目标。然而,“防火墙采购案”等一系列案例表明,这一假设在实践中已难以成立。因此,两法面临的不是技术性修补,而是一场从程序法到治理法的范式革命。
笔者旨在通过系统比较联合国、美国、世界银行三大国际样本,提炼系统治理新范式的核心要素;分析我国公共采购制度中3个特色主体的演进逻辑与转型方向;阐释本国产品标准等制度创新对全球公共治理的贡献;最后提出范式重构的四大支柱,揭示我国公共采购改革的战略机遇。
三大国际样本的制度贡献与结构性局限
联合国《公共采购示范法》:柔性治理的理想与现实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1994年版《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以公开招标为默认最优标准,核心是“防弊”。2011年版更名为《公共采购示范法》(以下将1994年版和2011年版统一简称为《示范法》),并进行了革命性转向:从“除非……否则必须招标”的负面清单,转变为“根据情况选择最合适方法”的正面授权工具箱;从技术规格转向性能规格;从禁止实质性澄清到允许澄清;从绝对禁止谈判到在竞争性对话中明确授权;从中标通知即生效到引入采购人最终确认权。《示范法》改革前后的关键环节的对比如表1所示。

《示范法》的范式变革带来了启示:采购制度本身可以且应当为柔性治理提供空间和工具。但其局限性也显而易见:《示范法》将制度环境设定为“理想型”——假设采购主体具备专业能力、市场信息对称、司法救济有效。在多数发展中国家,这些条件并不具备,使得文本上的柔性难以在实践中落地。
美国联邦采购:专业主义的巅峰与政治化的侵蚀
美国联邦采购最值得借鉴的是其合同官制度与专业化体系。1861年《民用综合拨款法》确立的密封招标(美国联邦政府采购中的密封招标,类似于我国的公开招标)优先原则,在1984年《合同竞争法》中被彻底废除。改革后,美国联邦采购人员通过《增强国防采购人员能力法》等立法建立起初、中、高三级认证体系,将采购决定权与个人责任直接挂钩;决策文化从侧重价格转向“最佳价值”,综合考量价格与非价格因素;技术支撑从纸质流程升级为电子化平台、供应商履约信息系统。然而,这一看似完备的制度正受到两大侵蚀:
一是政治化的保护主义。近年来美国政府不断升级国货比例要求,《购买美国货法》规定的国内成分门槛已从原先的50%提升至60%,并计划2029年升至75%,钢铁产品更是高达95%。相关采购项目价格加价幅度从20%到50%不等,国防领域甚至更高。联邦采购日益成为贸易战的延伸工具,号称市场开放,实则构建了全球最严密的保护屏障。
二是政治权力对专业判断的直接碾压。2026年发生的一起案例极具警示意义。美国国防部与顶尖AI(Artificial Intelligence,人工智能)公司Anthropic签署合同,将其Claude大模型用于涉密网络。后美国国防部要求Anthropic接受“所有合法用途”条款,这意味着美国军方可在任何合法场景下使用技术。Anthropic仅拒绝了两条红线——自主致命武器和大规模监控,不到全部用途的1%。美国军方的回应不是协商,而是最后通牒,最终由美国总统和美国国防部长绕开正当程序,直接在社交媒体上宣布将Anthropic列入“供应链风险”黑名单。讽刺的是,在政府采购中,黑名单制度是为了防范和惩戒失信供应商。而在本案中,Anthropic被列入的原因则恰恰相反:它的道德标准太高了,它拒绝的是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和伦理的1%使用场景。数小时后,另一家AI公司OpenAI接受了同样条款。
这一案例暴露了美国联邦采购的结构性困境:当“国家安全”大旗举起,专业采购制度可以被轻易绕过;政治逻辑压倒专业逻辑,合同官的专业裁量权在行政命令和社交媒体推文面前形同虚设。再完美的专业化制度,也无法抵御来自上层的政治干预。
世界银行:发展效能的追求与“两头不讨好”的困境
世界银行2015年启动的新采购框架确立了物有所值与符合所需两大原则,标志着其从传统的监督者角色转向与借款国共同追求发展效能的合作伙伴角色。世界银行的关键机制创新包括:项目采购发展战略(Project Procurement Strategy for Development,PPSD)实现风险分级管理;打破对国际竞争性招标的过度依赖,授权使用替代性采购方式;引入STEP(Systematic Tracking of Exchanges in Procurement,采购交易系统追踪)系统强化履约管理与绩效评估。
世界银行的启示清晰而深刻:公共采购应当服务于更高层次的公共价值,并与国家战略深度融合。但其局限同样是结构性的。世界银行作为国际金融机构,始终面临一组内在张力:既要对出资国负责(合规优先),又要对借款国负责(发展优先);既要追求结果,又要控制过程;既要尊重国别差异,又要维持统一标准。这种内在张力使得世行采购体系在实践中常常陷入“两头不讨好”的尴尬境地——出资国认为其管控不足,借款国认为其流程烦琐。
小结:新范式的轮廓
综上,联合国《示范法》以柔性规则重构了采购原则,实现了从刚性管制到原则导向的法律范式转型;美国联邦采购以合同官制度为核心,构建了权责对等的行政范式;世界银行则将公共采购与宏观发展目标深度融合,形成了发展范式。三者共同勾勒出系统治理新范式的轮廓:以物有所值为导向、专业能力为支撑、柔性工具为手段。然而,每一个范式都有其边界。如何在借鉴的基础上超越局限,走出符合自身国情的道路,是各国公共采购改革的共同命题。
我国公共采购的制度底座:3个特色参与方的演进与转型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写道:“为某一国人民制定的法律,应该非常适合该国的人民。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我国的公共采购制度不是从零设计的理想模型,而是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特定历史进程中,一步步摸索出来的。在这一过程中,3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参与方应运而生——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它们在特定历史阶段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今也面临深刻的转型压力。
招标代理机构:从行政垄断到价值共创
招标代理机构是我国公共采购制度中第一个具有鲜明本土特色的参与方。西方国家之所以没有大量存在这样的机构,是因为其采购官(合同官)承担了从需求确定到合同授予的全部职责,虽然专业服务高度市场化,但并无成规模的代理中介。而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初期,采购人的专业能力严重不足,既不了解市场行情,也不熟悉招标程序,于是招标代理机构作为“专业外脑”应运而生。可以说,没有招标代理机构,就没有我国招标投标行业的大发展。
从历史作用来看,招标代理机构脱胎于外贸代理公司,早期承担了行政审批、外语翻译、国际市场信息收集、购买外汇、运输、报关等综合服务工作。2000年生效的《招标投标法》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其地位,此后行业迅速扩张。到2011年,全国约有6000家代理机构,年招标额接近14万亿元,从业人员达百万之众。这种“专业外脑”模式在采购人能力薄弱的阶段发挥了至关重要的补位作用。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招标代理机构也暴露出深层问题。首先,2017年代理机构资质认定全面取消后,准入门槛消失,机构数量猛增至如今的11万家,但专业能力参差不齐,低水平同质竞争严重,行为失范现象频发。其次,大量代理机构服务内容单一,仍停留在“跑流程、发公告、办开标会、抽专家”的低端服务层面,重程序、轻结果,缺乏向项目融资、合同管理、供应链管理等全过程延伸的能力。最后,招标代理资质和招标师资格取消后,市场失去了具有公信力的评价信号——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失去了权威参照,各地信用评价体系各自为政,形成典型的“信号失灵”,导致逆向选择加剧。
面对上述问题,招标代理机构亟须转型。几条可能的转型路径包括:一是向标准化服务方向发展,通过规模经济降低成本;二是向全过程咨询方向拓展,将服务延伸至融资、项目管理、造价、合同管理、供应链管理等领域;三是整体融入大型企业集团,成为其内部专业化采购机构。与此同时,行业管理部门需要重建公信力评价体系——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发挥行业协会的专业作用,利用交易平台沉淀的业务数据构建基于绩效的客观评价机制,并探索招标师、采购师职业能力认证制度,开展专业技能大赛等,形成适合国情的专业能力评价信号。
评标委员会:从法定代理到咨询顾问
与招标代理机构类似,评标委员会也是我国公共采购制度中独特的制度设计。西方国家评标通常由采购官(合同官)主导,专家仅提供咨询意见,最终决策权始终掌握在合同官手中。我国则为了制约采购人权力、防治腐败,创造了“随机抽取、专家主导、集体决策”的评标委员会制度。
上述制度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20世纪90年代,建筑市场混乱,采购人权力过大、责任过小,腐败问题突出。各地探索通过提高评标专家专业性、实行评标专家抽签制、限制采购人代表比例等做法来约束采购人。这些探索最终被写入《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被视为一种法定代理行为——法律赋予其评标权,而采购人则承担项目后果。在特定历史阶段,这套制度确实对遏制权力寻租起到重要作用。
时至今日,评标委员会制度已暴露多重矛盾。首先是权责失衡:随机抽取的外部专家拥有决定中标人的权力,却不承担项目失败的任何后果;采购人承担全部责任,却无权决定由谁来履约。这种错配动摇了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根基。其次是专业不匹配:现代采购标的往往横跨多个学科,而随机抽取的专家很可能是“假行家”,难以对复杂技术方案作出准确判断。再次是时间矛盾:专家利用业余时间评标,往往把厚达数百页的投标文件当作字典翻阅,匆匆打分,评审质量堪忧。最后是管理脱节:专家库基本沦为通信录,缺乏有效的考核与激励,催生了“影子专家”(只在库里、从不参评)和“评标专业户”(专门靠评标谋生)两大群体。
综上,改革的方向是让评标权逐步回归采购人。随着采购人法人地位的真正落实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未来的评标专家应当回归其本质角色——咨询顾问。他们为采购人提供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专业建议,帮助采购人提高决策水平。至于是否聘请专家、聘请什么样的专家,是否采纳以及如何采纳专家意见,则完全取决于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自身的能力。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物理大楼到智慧枢纽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第三个具有中国特色的采购参与方。西方之所以不存在类似的机构,根本原因在于所有制差异与政府能力的边界。西方以私有制为主体,公共部门掌控的资源规模有限,无须建立如此庞大的集中交易平台;同时,西方政府缺乏将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出让、矿产交易、国有产权等不同类型交易整合到统一平台的统筹能力。而在我国,土地、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政府采购规模巨大、关键领域国有企业主导——如此大规模的公共资源,需要通过集中统一的平台来规范配置。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历史起点是20世纪90年代一些地区创立的有形建筑市场。当时,为了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遏制幕后交易,浙江、北京等地将原本分散的招标采购集中起来,将隐蔽的交易活动暴露出来。此后,这一模式逐步升级为覆盖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土地、国有产权、医药采购等领域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它实现了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的分离,成为纪检监察机关打击商业贿赂的重要抓手。通过“应进必进”和统一平台管理,公共资源配置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得到了显著提升。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正面临着深刻的转型困境。第一,“物理整合”已基本完成——各地大多实现了机构集中和场所统一——但“化学融合”远未实现。各交易系统由不同供应商在不同时期建设,异构架构导致数据无法全流程贯通,部分交易品类(如产权交易)仍处于“名义进场、实质体外循环”的状态。第二,职能定位模糊。一些交易中心向上延伸扮演“二政府”,向下直接行使采购权,用行政的“脚”踩住了市场的“手”。按照“三平台”分离的原则,交易中心应只提供交易服务,不参与监管,也不应直接代理采购,但实践中职能边界仍不清晰。第三,运营模式单一。绝大多数交易中心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高度依赖财政拨款,缺乏市场化“造血”机制,在增值服务、技术迭代、数据产品开发等方面动力不足。
针对上述问题,改革需要分3步走。近期任务是夯基垒台——通过立法或政府规章明确“三平台”功能定位:交易平台市场化、服务平台枢纽化、监督平台独立化;出台强制性数据标准,彻底打通数据孤岛;恢复基础服务收费,建立可持续运维模式。中期目标是智慧赋能——将公共服务平台升级为五大枢纽:统一身份认证枢纽、数据资源治理枢纽、统一专家库枢纽、AI能力赋能枢纽、区块链可信存证枢纽;各专业交易平台不再重复建设底层能力,而是直接调用公共服务平台接口,聚焦垂直领域深度应用;监管体系从“人防”转向“技防”。长期愿景是生态融合——探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开发服务于宏观决策与市场引导的数据产品;将AI从辅助工具升级为核心驱动力;形成多元化“自我造血”能力,摆脱对财政拨款的单一依赖。
规律性总结
回顾我国公共采购制度的演进,一条清晰的脉络浮现出来:政府从微观的采购活动中撤出的方向是明确的,但路径是曲折的。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每一次“放”都会伴随短暂的“乱”,于是政府以新的形式“抓”回来——3个参与方正是在“放—乱—抓”的循环中应运而生。
这一循环的深层逻辑,是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交替演进。改革初期,政府从公共采购具体事务中退出,但由于采购人专业能力不足、市场主体不成熟,市场中围标串标、质量低劣、腐败丛生等问题频发(市场失灵)。为纠正这些问题,政府以行政手段介入——设立招标代理机构弥补专业能力缺口,建立评标委员会制约采购人权力,成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规范秩序。这些干预在初期确实取得了成效。然而,随着时间推移,具有公权力的参与方自身也开始异化:代理机构权力寻租、评标专家权责失衡、交易中心职能越位,形成了政府失灵。于是,改革再次启动,政府又逐步撤出……3个参与方既是市场失灵的产物,也是政府失灵的载体。它们为解决特定时期的特定问题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也逐渐暴露与市场化方向不相适应的问题。这正是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制度变迁的典型特征。
制度设计必须与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随着采购人法人地位的真正落实、市场体系的日益成熟、技术手段的飞速发展,这3个参与方正面临深刻的转型压力。招标代理机构需要从“程序代办”走向“价值共创”;评标委员会需要从“法定决策者”回归“专业咨询顾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需要从“物理大楼”升级为“智慧枢纽”。归根结底,政府应当继续从事前管理转向事后监督,让市场的归市场,让专业的归专业。这3个参与方的未来,正是我国公共采购从程序合规迈向系统治理的缩影。
中国方案的全球贡献
前文着眼于我国公共采购中的“人”与“机构”的转型,后文笔者则转向“物”与“法”的维度:一是作为采购标的界定规则的本国产品标准,二是作为采购实现方式的工具创新。参与方、标准、工具三者,共同构成了我国公共采购制度变革的完整图景,亦是对全球公共采购治理的系统性回应。
国货标准的三重集成与制度型开放
202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简称34号文)。这一政策并非简单的保护主义工具,而是一项具有全球治理意义的制度创新。
从历史演进看,政府采购领域的本国产品标准经历了3代规则的迭代:第一代“原产地规则”以海关边境为界,仅关注产品“最后一地的实质性改变”;第二代“成本比例规则”引入价值核算维度,设定本国成本占比门槛(如以色列35%、欧盟50%);第三代“关键组件与工序规则”聚焦供应链安全,强调对核心环节的控制权〔如美国DFARS(Defense 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 Supplement,《国防联邦采购条例补充》)对特种金属的要求〕。
上述3代规则的演进,折射出全球生产与贸易形态的深刻变化以及政策目标的演变。在工业化时代,产品多在一国内完成主要生产并以成品形态贸易,原产地规则已足以界定本国产品。随着全球价值链的兴起,生产环节分散于多国,价值贡献成为核心关切,第二代规则应运而生,按其价值占比衡量本土成分。时至今日,某些关键组件或工序哪怕在终端产品价值中占比不高,却可能因其技术门槛、稀缺性或不可替代性而对产业链安全具有决定性影响。因此,第三代规则不再拘泥于价值比例,而是转向保护这些关键环节,以防范供应链中断风险。34号文的三重集成,正是对这一演进逻辑的系统回应——在继承原产地认定与成本比例规则的同时,引入关键组件与工序的安全维度,实现了3代规则的融合与超越。这种“多维度整合”既解决了单一规则的局限性,又为未来基于大数据和供应链追溯技术的精细化管理预留了空间。
更值得关注的是其全球化贡献。在GPA(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政府采购协定》)框架下,主要参加方均通过“合规保护主义”为本国产业构建保护屏障。对比国际实践,我国20%的价格扣除力度处于中等水平,低于美国国防部50%的加价幅度,也低于欧盟部分领域的成分限制标准,体现了克制保护、兼顾开放的平衡思维。
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这一政策提供了一个可操作的规则范本:如何在融入全球价值链的同时维护自身产业安全?三重标准集成、分行业动态调整、内外资平等享受——这些设计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一条“开放不盲目、保护不过度”的可行路径。同时,它推动了全球贸易规则向精细化、技术化升级,从模糊的定性标准转向科学的成本核算与数据化监管,代表了全球贸易治理的发展方向。政策的最终目的不是保护落后,而是培育能够参与更高水平国际竞争的先进生产力,构建更具韧性、更安全、更开放的经济体系——为所有人所共享的全球公共产品。
采购工具的革命
传统的采购工具——无论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还是询价——都具有“管道式”和“封装式”的特点。管道式指线性流程,各环节依次传递;封装式指零件固定搭配,使用者只能从有限的几种采购方式中选择,而不能自由组合。1994年版《示范法》规定了6种采购工具,2011年版《示范法》增加到十几种,但本质上仍是封装式思维。其目的是降低采购人、供应商和监督部门的学习成本,但代价是牺牲了灵活性与适应性。
实际上,任何采购工具都是由一组“零件”组装而成的。这些零件包括:确定需求的时点及主体、供应商产生方式、资格审查时点及主体、信息传递的主要方式、报价方式、评审方式。对于每个零件,都有2~4种不同选项。理论上,可以组合出上百种不同的采购工具。而现实中被法律固定的几种方式,只是其中极少的组合。
随着服务采购和创新采购的兴起,传统封装式工具的弊端日益凸显。服务的无形性、易逝性、模糊性,以及创新产品从无到有的全过程不确定性,对采购工具提出了全新的要求。
令人振奋的是,财政部2024年印发的《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24〕13号)似有打破坚冰的迹象。合作创新采购允许采购人与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按约定购买研发成功的新产品。其关键设计包括:谈判小组由采购人自行选定专家(而非随机抽取),贯穿概念交流、研发谈判到首购评审全流程;以口头(谈判)为主要信息传递方式;采用成本补偿合同(而非固定总价)合理分担研发风险。这本质上是对现有“零件”的重组再造,突破了管道式和封装式的桎梏。
展望未来,以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兴技术,将使采购工具向平台式、组合式方向发展。各方主体可以同时在一个交易平台上完成信息交换,突破流程壁垒,填平信息鸿沟,高效贡献专业知识并获取所需信息。未来的采购组织方式将会再次回归分散,并用人工智能的模糊决策进行供需匹配。笔者相信,我国有能力创造新的采购工具,引领下一场采购革命。
范式重构的四大支柱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提出公共采购范式重构的四大支柱,它们环环相扣,共同推动从程序合规到系统治理的跃迁。
第一,价值锚点——确立物有所值为法律的统领性原则。两法修订应在立法目的中开宗明义,将核心目标提升为“促进公共资金实现物有所值”。这一转变要求采购活动从“买得便宜”转向“买得明智”,从单一的合规审查转向多元价值的综合权衡。
第二,主体再造——构建专业化采购主体与明晰的责任链条。借鉴合同官制度的精神,建立中国特色的采购官责任制:通过法律明确采购官(采购责任人)的权责,经过严格培训、资格考试与认证,使其享有从需求确定到合同授予的实质性裁量权,并承担终身责任。同时,构建“1+N”专业化责任体系,“1”是采购人主体责任,“N”是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平台机构协同配合。关键机制是“评定分离”——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让决策的人承担终身的责任。
第三,工具进化——从“封装式工具”到“模块化零件”。在法律层面承认采购工具“零件”的可组合性,允许采购人根据项目属性灵活组装最适配的采购流程。特别是推广合作创新采购,破解高精尖技术“卡脖子”难题,将诚实信用通过制度设计内化为可执行、可保障的采购核心要素。
第四,智慧监管——构建数据驱动、绩效导向的现代化治理体系。依托统一的电子采购平台,实现全流程数据沉淀与分析,监管重点从前置审批转向事后绩效评估与风险预警。用数据画像替代运动式检查,用风险预警替代事后追责,实现从“合规警察”到“风险治理伙伴”的角色转型。
这四大支柱——价值锚点、主体再造、工具进化、智慧监管——并非彼此孤立的政策堆砌,而是一个有机整体。物有所值是灵魂,回答了“为什么买”;专业化主体是引擎,回答了“谁来买”;模块化工具是手段,回答了“怎么买”;智慧监管是保障,回答了“如何管得住”。四者协同,共同推动采购制度从过程控制转向结果导向,从程序合规迈向系统治理。
全球比较:麦克米兰五维理论下的我国改革潜力
约翰·麦克米兰曾提出,一个设计良好的市场应包含5个核心维度:竞争、信息、诚信、产权保护、外部性。笔者将此框架应用于公共采购制度比较,可以直观地看到不同体系的特征与优化方向。
竞争度量市场开放程度、投标充分性与反围串标能力;信息反映透明度、需求表达清晰度以及买卖双方信息交换的效率;诚信涵盖防腐败机制、问责制与利益冲突规制;产权保护关注供应商救济、合同执行保障与质疑投诉机制;外部性则体现采购对绿色、创新、安全、国货、中小企业等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
通过对《示范法》、美国联邦采购、世界银行体系和我国现行制度的分析,可以得出三重启示:
第一,没有完美的制度。《示范法》长于信息,弱于执行;美国强在诚信与产权保护,却困于保护主义和行政干预;世行聚焦发展效能,但受限于借款国能力和国别差异。每个体系都在不同维度上做出了取舍——这是制度设计的常态,也是范式革命的起点。
第二,我国的改革潜力最大。如果能够抓住两法修订的战略机遇,我国在竞争、信息、诚信、产权保护、外部性5个维度上均能获得显著跃升。尤其在外部性维度,国货标准与产业链安全立法的双轮驱动,已经形成全球公共采购理论中独具特色的“中国贡献”。
第三,方向比速度更重要。从程序合规走向系统治理,从单一目标走向多元平衡,从封闭管控走向开放协同,是公共采购范式变革的普遍规律。
结语:三大战略机遇与中国方案
我国公共采购当前正面临三大战略机遇:
道路机遇——从“对标西方”到“中国方案”,历史窗口已然打开。两法修订为从根本上重塑采购制度提供了法理依据,全球公共采购范式革命为我国贡献自身智慧创造了空间。
机制机遇——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这些中国特色的制度创造正迎来转型升级的契机。通过放管结合、职能归位、技术赋能,它们可以从改革的“产物”转变为改革的“引擎”。
能力机遇——统一平台、数据治理、专业队伍建设,为治理现代化构筑了前所未有的能力底座。我国拥有全球唯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和最丰富的交易数据资源,这是AI赋能采购、实现换道超车的独特优势。
中国方案正在为全球公共治理现代化贡献三重价值:第一,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开放不盲目、保护不过度”的规则范本;第二,为全球贸易规则升级提供“精细化、技术化”的制度思路;第三,为多边贸易体制再平衡注入“公平、包容、可持续”的价值理念。
范式的转换不是渐进改良,而是革命性的跃迁。市场的设计决定了它们的表现。两法修订的机遇窗口已经打开。让我们以物有所值为锚,以专业化为桨,以技术为帆,在全球化与数字化的浪潮中,驶向一个更加开放、高效、公平、安全的公共采购新时代。这既是中国之治的实践探索,更是对全球公共治理现代化的中国贡献。
(作者单位:国际关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