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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活动相关费用收取支付管理

江苏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活动相关费用收取支付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及的相关费用收取支付事项,包括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用支付、评审活动相关费用、采购文件售价相关规定等。《征求意见稿》明确,采购人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编制采购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协调合同签订、协助质疑答复、履约验收等服务,应当支付代理服务费。《征求意见稿》规定,代理费用应由采购人直接支付至社会代理机构,严禁采购人将代理费用以各种形式转嫁给供应商支付。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项目采购公告(包括且不限于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等)中明确投标最高限价不包含代理费用。《征求意见稿》要求,采购人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时,应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代理费用支付金额或标准、支付时间、支付主体等内容。采购人应当自代理服务履约完毕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采购代理机构应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一并公开项目的代理费用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接受社会监督。

责编:辛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