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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针对招标投标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予以细化规范,如明确异常低价警戒线的设置程序和要求,列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18种情形及法律责任,规定建立全市统一的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条例》进一步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同时以专章形式强化重庆市评标专家的管理。《条例》对评标方法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以设置异常低价警戒线。鼓励招标人综合考虑性价比、运营维护、质量安全等因素,结合项目特点合理设置价格权重。针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强调制度闭环管理,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社会平均成本,科学、合理设置异常低价警戒线;明确投标文件报价低于招标文件确定的异常低价警戒线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对报价合理性作出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条例》还设立专章对招标投标项目进行全过程公开管理。其中明确,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对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各类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