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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询问和质疑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在询问的提出与答复方面,《实施办法》明确了供应商提出询问的权利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明确答复的义务;列举了答复询问时禁止的行为;明确若答复询问实质改变采购文件且影响投标(响应)文件编制的,应依法进行澄清修改并公告;要求对属于可质疑事项的询问,应告知供应商可依法提出质疑。在质疑的提出方面,《实施办法》要求质疑答复与项目经办岗位分离,相关信息公开;明确了质疑期限、不同情形下“知道或应知权益受损之日”的起算点;界定了提出质疑的供应商资格(参与项目活动的供应商或已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以及不属于可质疑事项的范围;规定了质疑函应包含明确请求和必要证明材料,明确了通过电子平台、邮寄、现场递交等方式提出质疑的日期认定标准。在质疑的处理和答复方面,《实施办法》强调对法定质疑期内提出的质疑不得拒收;规定了质疑函内容不全或依据不足时的处理方式,即可要求补充完善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明确了多种质疑核实方式,如获取书面说明、组织原评审小组复核、辩论质证、委托专业机构等;规定了将质疑内容抄送相关当事人及其说明义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