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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了地方标准《政府采购业务规范第1部分:采购人》(以下简称《规范》)。《规范》由山东省财政厅归口并组织实施,旨在规范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的业务及要求,实现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化、统一化和高效化。《规范》规定了采购人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适用情形、工作流程及业务要求、相关模板和重要事项等基本要求和工作内容,适用于指导采购人开展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明确,采购人需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公开采购意向(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批复后公开的,以部门预算为依据)。《规范》指出,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涉及公共利益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技术复杂或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等,需开展需求调查;市场调查需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对象应具有代表性且数量不少于3个;采购需求中不得包含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特定品牌要求等内容。《规范》规定,合同需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符合条件的延续性服务项目经核准可续签,续签时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需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