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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定期评估,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民营经济促进法》强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民营经济促进法》要求,存在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未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等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