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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印发《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简称《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规定》新增条款明确,被调查单位实施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且存在拒不采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提出的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经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敦促仍不停止实施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5年内曾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被反垄断执法机构约谈或者调查处理,虚假整改且实际未消除相关竞争限制等违法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情形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制作行政建议书时,一般应当一并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建议,并可以将行政建议书抄送监察机关,加大对相关人员的追责力度。《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规定》指出,被调查单位涉嫌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且未按照《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