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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4月1日起开展政采四方信用评价

江西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四方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决定自202441日起,在江西省内试行政府采购“四方信用评价”工作。信用评价采用互评方式进行,实行“一项目一评价”,由参与政府采购的各方主体根据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进行互评,被评价对象满分300分,每类评价主体评价时最高分为100分。对采购人信用评价主要包括采购项目业务能力、评审过程、合同签订、合同履约等相关内容,参与评价主体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对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主要包括项目采购文件编写质量、评审过程、职业素质、整体评价等相关内容,参与评价主体为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对评审专家信用评价主要包括评审专家业务能力、评审纪律、职业素质等相关内容,参与评价主体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对供应商信用评价主要包括合同履约、专业水平、售后服务等相关内容,参与评价主体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根据《江西省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分,信用评价得分270分(含)以上为优秀,240分(含)至270分(不含)为良好,180(含)至240分(不含)为一般,180分(不含)以下为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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