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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持续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持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强化中小企业采购支持力度、持续提升政府采购效率、持续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等五个方面提出优化政采营商环境的措施。《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采购人)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政府采购制度办法,要充分听取市场主体意见,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预算单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综合考虑项目各参与方情况降低或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投标(响应)保证金的,投标(响应)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1%。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对中小企业收取的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2%。《通知》指出,预算单位(采购人)应当按规定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并阶段性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预留份额。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的货物、服务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预算单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给予价格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