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知识服务提供商
水利部修订印发了《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及社会团体应建立健全信用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日常监管、工程担保与保险等工作中,积极应用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但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不得对各类经营主体区别对待,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业绩、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作为信用评价加分事项。对于信用状况良好的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在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发包和市场交易时,鼓励招标人和项目法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给予其提高工程预付款比例等优惠。为全面掌握经营主体的信用状况,《办法》在参照《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基础上,将属于轻微失信信息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应归集或公示的相关内容调整为:属于轻微失信信息的行政处罚信息和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检查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归集范围,但不公示,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信用评价等工作的信息来源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