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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国务院令第809号,以下简称809号令)正式出台,并于8月1日起施行。作为国家层面首个针对政务数据共享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行政法规,809号令从管理体制、目录管理、共享使用、平台支撑等方面,为全场景的数据共享行为提供了详尽指导。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其交易、服务、监管等场景为公共资源交易部门积累和沉淀了海量数据资源,这为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参与政务数据共享奠定了基础条件。同时,随着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优化营商环境、推进要素配置市场化等高标准市场建设目标的深化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也需结合不同业务场景与实际需求,推动与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主体间的数据共享,进而优化交易配置、提升服务效率、强化监管效能。
那么,809号令的出台能为公共资源交易带来哪些新的发展机遇?公共资源交易行业又该如何把握809号令带来的机遇,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质量发展?笔者旨在剖析809号令出台的意义与发展机遇,并结合公共资源交易的交易、服务和监管职能,提出行业贯彻执行809号令的发展路径及可行措施。
现实困境:公共资源交易中的数据分割
自2002年以来,公共资源交易行业取得长足发展,已基本形成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主干、省级平台为分支、市县平台多样化发展的平台体系。在平台之外,还构建起政府部门、企业部门以及混合部门协同参与的多元主体组织体系。然而,受技术标准不统一、数据接口不开放、部门利益分割、共享场景不完善等现实问题制约,公共资源交易仍存在一定的数据分割现象,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推进要素配置市场化的要求存在差距。
系统整合与交易的“数据孤岛化”
从某种程度上说,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的发展就是不同业务领域的系统平台逐步整合的过程。然而,由于各地发展存在场景差异显著、业务流程不统一、技术供应商能力参差不齐等问题,不同交易系统平台的整合难度往往远超预期。系统分割直接导致系统中沉淀的海量数据没有得到充分挖掘与利用。一方面,受各地技术水平差异影响,不同系统的数据颗粒度不一,既有高度结构化数据,也有难以用于分析的非结构化数据,需投入高昂的数据清洗成本,这抬高了数据使用门槛;另一方面,系统建设阶段的供应商选择,对技术标准、数据开发和使用具有决定性影响,政府部门常陷入被技术供应商捆绑锁定的被动局面,难以根据实际需求开展数据开发与整合,这导致交易数据只能按供应商既定模式处理,无法适应日益灵活的交易场景与品类拓展。与此同时,出于安全与发展的双重考量,系统整合还需应对不同部门“不愿共享、不敢共享、不能共享”的多重困境。综上,系统整合不到位直接造成各交易系统数据互不联通或联通有限,形成“数据孤岛”,难以“联岛成陆”构建大规模数据共享空间。
功能优化与服务数据碎片化
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评标专家以及社会公众等主体提供公共服务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核心职能。近年来,各地公共资源交易部门积极引入技术创新,优化服务功能,推出金融借贷、信用评价、在线开标、交易查询等多样化服务,以适配行业高质量发展需求。但服务功能升级过程中,往往缺乏对“部分与整体”关系的统筹考量。具体来说,功能优化多基于现有系统进行模块化增量更新,却未充分思考如何通过升级推动现有服务体系整体性重构及存量功能的革新。更关键的是,新增功能模块与现有服务体系融合不足,无法全景式反映服务过程中收集和使用的数据要素,导致服务数据彰显的价值与功能被忽视。因此,服务功能优化片面性带来现实挑战:单一模块的优化和升级难以形成服务体系的整体性改革,进而造成服务数据碎片化,无法形成完整的服务数据链条。
合规升级与监管数据差异化
随着公共资源交易品类不断增加、交易合规标准持续提升,构建与高标准合规要求相适配的监管体系,成为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然而,受监管标准、监管主体、监管规则及监管手段差异影响,不同部门对监管数据的需求存在显著分歧。例如,财政部门的监管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程序要求,而工程建设招投标项目则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开展监管。同时,部分业务部门缺乏招投标领域的专业知识与监管能力,难以在项目监管中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监管实效不强。此外,由于部门间缺乏统一的数据标准与共享机制,监管数据流通与整合受阻,形成数据壁垒,进一步降低了监管效率与准确性。与此同时,随着新增交易品类和项目纳入平台,公共资源交易部门需通过服务升级、标准构建等方式,为不同行业监管部门提供差异化的监管数据支撑,以满足其个性化需求。可见,合规升级带来的现实挑战在于:不同监管部门的差异化需求引发监管数据分化,需通过强化数据共享与服务升级加以破解。
破局切口:数据共享的三重路径
从809号令可以看出,政务数据共享的目的在于推进政务数据安全、有序、高效共享利用,提升政府数字化治理能力和政务服务效能,全面建设数字政府。那么,如何通过政务数据共享,提升公共资源交易的数字化治理能力,进而助推交易、服务、监管转型升级,服务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和营商环境优化?
数据共享打破交易的“数据孤岛”
“数据孤岛”指由于系统开发、技术标准、平台分割、部门利益等各种现实原因所形成的相互独立、互不联通的数据资源壁垒。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数据孤岛”的存在不仅造成数据资源浪费,还限制了数据价值的发挥。809号令的出台为破除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数据孤岛”提供了新契机。一方面,809号令明确指出,政府部门应当科学合理确定政务数据共享属性,不得通过擅自增设条件等方式阻碍、影响政务数据共享。这一条款为化解“数据孤岛”困境提供了法规支撑。另一方面,809号令按共享属性对政务数据进行分类,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不能提供给其他政府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才可以不予共享,其他政务数据都需要按照一定条件或者无条件共享。
809号令的制度设计扭转了既往“以不共享为默认”的惯性思维,确立了“以共享为原则,以不共享为例外”的政务数据共享范式。首先,809号令以法规行使禁止部门擅自增设共享条件的权力,将政府部门之间的共享义务升格至法律层面,避免实践中以各种理由推诿共享义务的具体行为。同时,809号令要求部门对不予共享的数据主动公示法律依据,实质是反转了不予共享的举证责任,为数据归集部门提供了法规支撑。基于此,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可以进一步强化以交易需求、交易场景、交易服务和交易监管等具体应用为核心的数据共享,进一步提升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数据富集程度,为数据开发和利用提供良好基础。
数据共享构建服务统一规则
长期以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因地区差异、行业分割等现实原因,导致出现评标规则各异、文件标准不一、交易流程差异化等碎片化现象。809号令明确指出,要建立政务数据统一目录,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编制本部门的政务数据目录,并对政务数据目录的名称、数据项、提供单位、数据格式等具体信息作出明确规定。同时,809号令还指出国家建立政务数据共享标准体系,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不难看出,809号令提出的目录管理与标准化体系,为构建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大市场的统一规则体系奠定了数据基础。
一方面,借助国家建立的政务数据共享标准体系,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可以构建基于公共资源交易要素的服务数据编码体系,将项目类型、市场主体身份、资质证书、评标要素等进行全国统一编码,从根本上消除因语义模糊、标准不一出现的规则歧义,从而减少不同市场主体对于统一市场规则的模糊理解。另一方面,基于统一的数据目录体系和海量的交易数据汇集,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可以推进价格信息基准化,自动生成分区域、分行业的动态市场基准价格空间,为设定科学合理的最高限价和评标基准价提供依据,挤压不合理的报价空间。事实上,通过统一数据标准界定交易要素内涵,汇集数据实证检验校准规则尺度,809号令驱动的数据共享,能够将抽象的政策条文转化为可量化、可执行、可监督的数字规则,为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全国统一竞争环境。
数据共享创新监管协作机制
公共资源交易始终是廉政风险防控的重点领域,构建全国统一的监管程序和机制,不仅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满意度与参与度,更关乎全国统一市场规则的维护。当前,在传统数据监管模式下,不同行业监管部门受限于数据不通畅、标准不统一、执法程序不统一等问题,面临事中监管手段匮乏、事后查处流程复杂、违法追踪难度大、监管证据固定困难等困境。809号令的出台为构建全生命周期监管链条、推进安全可控的监管数据流动体系提供了全新空间。
进一步而言,结合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未来可依托数据共享构建全域覆盖、全链追溯、智能预警的新型监管机制。同时,809号令在推动共享的同时,强化“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责任,要求对敏感数据处理实施分级分类保护(如访问权限控制、数据脱敏)。在保障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通过“可用不可见”的隐私计算技术(如联邦学习分析多方数据)在风险评估、价格区间核验等场景的应用,可真正实现监管效能与安全防护的双重提升。
发展路径:交易、服务与监管
随着809号令的出台实施,公共资源交易中的数据共享将迎来更规范的标准程序、更全面的共享范围、更多元的应用场景。同时,随着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更高要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需准确把握809号令带来的机遇,以政务数据共享为契机,推动构建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大市场,在交易数据共享、服务信息共享、监管信息共享等方面深化变革。
交易数据共享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沉淀了海量交易数据,既包括市场主体、评标专家、投标信息等静态数据,也涵盖履约行为、信用评价、交易价格等动态数据。这些数据不仅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本身的履职提供基础支撑,还能依托交易数据开发多元应用场景,为政府决策、政策评估、效果评价等方面提供分析依据。809号令的出台不仅为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内部数据共享提供法律基础,更重要的是为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向其他部门申请数据共享开辟了新的空间。基于此,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可以根据809号令“协调推进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政务数据安全有序高效共享利用”的要求,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中的多跨数据共享。
一方面,跨层级、跨地域的数据共享为信用信息互联、CA(Certificate Authority,证书授权)互认等典型实践提供了政策支持;另一方面,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数据共享则为公共资源交易部门拓展数据共享维度提供新思路。其中,跨系统数据共享意味着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可以根据业务需求提出数据共享需求,与公安、司法、国资、工信、市场监管和其他行业监管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构建以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为基础的数据共享池,实现对交易活动信息的全面掌握和动态更新,进一步提升数据富集程度,为优化交易效率、促进协同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数据支撑。跨业务数据共享则可推动公共资源交易部门与金融担保、信用消费、个人征信、绿色金融、供应链金融等领域实现数据互通,依托交易场景和交易链条构建全面的数据要素集散体系,充分发挥价值发现功能,实现更精准的市场主体信用画像和风险评估,降低交易风险和成本,增强市场主体的信任度和参与积极性。
服务信息共享
服务信息是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在履行场所提供设施保障、专家抽取、交易见证等服务职能过程中,收集、沉淀、使用的相关信息,包括场所监控记录、在线监督情况、设施安排与使用信息、专家评标行为记录、交易全程见证材料等。作为服务职能的衍生品,这些信息既能帮助公共资源交易部门提升服务质量与效率,也能为投标人、招标人、行业监管部门等提供更全面的咨询建议、场所安排等服务支持。然而,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身掌握的服务信息外,大量关联服务信息分散在各行政部门。809号令的出台为服务信息共享创造了新机遇,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可持续推进服务信息共建共享,完善服务链条。
一方面,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可以向其他部门提出数据共享请求,要求评标专家所属单位提供关于评标专家个人履职尽责与绩效考核情况,并将评标专家在交易中的履职尽责表现反馈回原单位,跳出“就评标谈评标”的局限,构建全面的评标专家服务信息收集体系;另一方面,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可对服务场所、服务设施、在线交易等环节的服务信息进行收集与整理,将服务项目节约的经济成本、碳排放成本、交通成本等数据与其他部门共享,明确自身价值定位,提升服务信息共享的附加价值。
监管信息共享
监管协同的核心障碍在于数据割裂:财政、审计、行业主管部门各自掌握部分监管数据,却因缺乏共享机制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809号令通过建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与“协同监管响应机制”,为构建穿透式监管体系奠定制度基础。在事前风险防控环节,跨部门数据联动可生成投标主体风险画像,精准识别潜在违规主体;在事中监管阶段,通过区块链存证与人工智能分析相结合,实现对评标行为的实时核验与异常预警;在事后追责环节,合同履约数据与财政支付、税务信息自动比对,构建全链条闭环监督,消除“中标即终结”的监管盲区。此外,809号令设立的争议解决机制推动监管模式向协同化转型。跨部门“一键式”执法通过数据包同步推送,大幅压缩联合查处周期;全国信用惩戒网络的形成,进一步强化了监管震慑力。这种制度与技术双轮驱动的监管变革,有效缩短了监管周期、提升了问题识别精度、增强了市场信心。未来,需通过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敏感数据调用边界,在安全框架内最大限度地提升协同监管效能。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