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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巩固深化“校园餐”专项整治成果成效,教育部办公厅公布《关于印发〈校园食品安全“十必须”〉〈学校食堂工作人员“十不准”〉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规定,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学校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许可范围经营,不得无证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经营。《通知》明确,必须严格按规定采购食品原料。大宗食材必须通过公开招标、集中定点等方式采购,建立供应商准入和评价退出机制,不得采购无合法来源、不合格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通知》强调,必须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原料必须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双人或多人联检”,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不得接收票证不全、感官性状异常或腐败变质的食材。《通知》指出,不准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通知》明确,不准采购使用国家禁止在餐饮业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毒有害物质及过期、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来源:教育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