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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采中心:6月1日起,工程业绩证明来源只认“四库一平台”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印发了《关于发布进一步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加强工程类项目采购服务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根据《指引》,采购人委托国采中心单独采购的工程类项目,在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交类似项目业绩的,应明确规定类似项目业绩信息来源渠道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四库一平台)的数据为准,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应通过提交“四库一平台”网页截图的方式实现,自202461日起,其他来源获取的业绩不作为项目业绩证明使用。《指引》强调,采购人如对低价投标进行约束,可以在文件中增加低价澄清要求。业绩情况等作为资格条件时,不再作为评审因素。采购人确有原因无法派出代表的,应出具《采购人放弃派出评审代表的说明》,并承担相关责任。逾期未确定采购结果且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国采中心将向采购人及其纪检监察部门出具高风险事项告知书,并将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确定为成交供应商。采购结果公示时,公示内容增加《响应(投标)人商务信息公示表》,包括响应(投标)人提交的企业类似工程业绩及“在施或新承接工程”(如有),拟派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资格、工作年限信息。

责编:辛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