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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代理机构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广西政府采购网”自行更新。代理机构未及时更新登记信息导致信息失真的,视情况暂停其在广西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操作权限。《管理办法》规定,代理机构日常履职评价实行“一项目一评价”,由采购人、评审专家、相关供应商对代理机构所代理项目情况进行日常评价。采购人、评审专家应当在采购活动或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相关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进行项目日常履职评价。代理机构可以在广西政府采购管理系统查询本机构的日常履职评价情况,并在5个工作日内就有关履职评价情况作出申辩说明。如经财政部门认定申辩事项成立的,应对评价进行修正。(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官网)

责编:辛美玉 ; 编辑:李天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