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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行业面临的廉洁风险及不合规问题

《招标代理领域廉洁风险防范与不合规现象应对研究》课题组

招投标领域作为市场经济中集中进行资源配置的关键环节,对于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该领域资金密集,存在围标串标、虚假招标等乱象和各种廉洁风险。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直接影响项目采购需求的实现。2024年以来,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四次、五次全会持续关注招投标领域,将其列为系统整治的突出领域之一。这充分反映出党中央对招投标领域的高度重视,也说明当前这一领域的反腐败斗争形势仍然严峻。

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招投标活动中的关键参与主体,直接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和有形市场等相关联,其自身存在的廉洁风险和面临的诸多行业不合规现象,能够全面反映出当前整个招投标行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值得深入探讨研究。基于此,课题组聚焦招标代理行业发展生态、不合规行为与廉洁风险,系统剖析资质改革、地方保护、技术变革带来的挑战,深挖问题根源,旨在为构建科学监管体系、重塑行业专业价值提供参考,推动行业在合规框架下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招标代理行业的发展生态

招标代理行业的发展生态与我国招投标制度改革进程深度绑定,自20世纪80年代起步以来,行业在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服务功能拓展中逐步成长,成为规范招投标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的重要力量。而随着我国体制机制改革的持续推进,招标代理资质审批取消、市场准入门槛降低等政策调整,这既为行业注入了多元竞争活力,也因配套监管机制衔接不足,引发市场竞争失序、从业行为失范等新问题。同时,地方保护壁垒的存在、信息化技术对传统业务模式的冲击,进一步加剧了行业生态的复杂性——既有头部机构向专业化、品牌化转型的探索,也有大量中小机构陷入“低价竞争”“关系依赖”的困境,行业正处于重构市场规则、重塑专业价值的关键阶段。深入剖析招标代理资质管理制度演变与机构发展现状,是理解当前行业生态核心矛盾、探寻合规发展路径的基础。

招标代理资质取消:行业生态的深层变革与重构

20世纪80年代初起步,我国招投标事业历经40余年的探索与发展,已逐步走向成熟。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招投标行业步入法治化轨道,此后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完善,为市场规范化运行提供了坚实保障。作为招投标市场的重要参与主体,招标代理机构积极参与行业建设,在推动市场健康发展、规范招投标行为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近年来招标代理行业竞争日趋激烈,乱象频出,已演变为一片竞争异常残酷的“红海”。深入分析这一现象的成因,招标代理资质的取消无疑是关键因素之一。这一政策调整对行业生态产生了深远影响,推动招标代理市场发生了深层次的结构性变革。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提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这是简政放权的纲领性指引。

2013年,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和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提出,要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减少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2013年5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取消和下放117项行政审批项目。同年11月,国务院再次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取消和下放68项行政审批项目。招标代理资质建立及取消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建立与取消情况

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作为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举措,其本质是通过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三维联动,重构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在招标代理领域,资质审批制度的取消具有显著的制度进步性。一是破除行业垄断,释放市场活力。自2014年起,国务院及其相关部委陆续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行政审批与认定(见表1)。政策实施后,仅需具备“与招标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力量”即可开展招标代理业务。这一改革直接拆除了通过资质审批形成的垄断,使更多具备专业能力的中小企业和社会资本进入市场。一些地方的工程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凭借专业优势开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推动行业从“资质竞争”转向“服务竞争”。二是加速向数字化转型,提升行业效率与透明度。改革推动各地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要求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等环节全部通过线上渠道完成。依托电子交易平台,实现了数据互联互通与共享共用,打破了“信息孤岛”,为跨部门协同监管、推进数字化和智能化转型升级奠定了基础。三是推动行业专业化与规范化发展。政府部门通过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体系,以信用监管取代事前审批,促使招标代理机构重视服务质量与合规操作,进而倒逼其提升专业能力。随着行政干预减少和市场竞争加剧,代理机构需通过提升专业能力(如招投标法律政策解读、风险防控、流程优化等)来获取市场份额,从而推动行业从“简单跑腿代办”升级为“全链条咨询服务”。

招标代理机构的发展历程:数量演变与市场格局重塑

从行业市场化改革的演进逻辑来看,我国招标代理行业的发展历程可划分为两个关键阶段。

第一阶段为招标代理资质审批制度实施时期。在这一阶段,行业在资质管理制度的约束下有序运行,招投标市场整体秩序相对平稳,但市场竞争活力尚未得到充分释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公报》,2010—2020年,全国招标代理机构数量呈稳步增长趋势,从4799家逐步增至9106家。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同期招标代理业务收入增速却从峰值20.33%大幅下滑至2.23%。这一数据变化表明,在资质管理制度的约束下,行业发展和招投标市场保持着一定的有序性,也反映出当时我国招标代理机构数量已趋近市场饱和状态,市场容量有限,业务收入增长空间被严重压缩。

第二阶段为招标代理资质审批制度取消后。随着从业门槛的降低,大量市场主体快速涌入招标代理行业,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市场活力,但也带来了市场竞争加剧、机构良莠不齐、监管难度增大等一系列问题。根据调研情况,此阶段官方对招标代理机构数量的统计频次逐渐减少。自2020年起,国家统计局官网不再公开发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数量数据。目前,唯一可查的官方渠道为中国政府采购网,其依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网上登记制度。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6月,全国已完成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共计58 495家(见表2)。此外,根据搜狐网等社会媒体于2025年1月发布的基于全网招标采购项目数据的整理结果,2024年全国从事招标采购的社会代理机构数量已高达86 131家。

表2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数量

行业准入门槛取消带来的冲击

当前,体制机制改革处于转型过渡的特殊阶段,制度衔接中暂时存在空白以及配套措施尚未完善,这一变革难免给行业发展带来一些不确定性,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规范运行的难度。

1.代理机构市场竞争失序与业务模式异化

招标代理行业准入门槛的取消,直接导致市场竞争规则发生根本性转变。传统以资质等级为核心的市场分层体系被打破,大量中小型及无品牌机构获得了与头部企业同台竞争的机会。然而,这一变革并未带来预期中的良性竞争,反而演变为“关系型竞争”的恶性循环。市场竞争的核心要素从显性的专业能力比拼,转向隐性的“资源+关系”博弈,权力寻租空间显著扩大,具体表现为:一是业务承揽方式异化。部分代理机构通过贿赂招标人、挂靠国企背景等非合规手段获取代理权。二是定价策略扭曲。为抢占市场,部分代理机构采取非理性低价竞标策略,后续再通过成本转嫁或与投标人串通操纵招标结果实现利益补偿。三是服务导向错误。为迎合招标人违规要求,部分代理机构主动突破法定程序设置倾向性条款,甚至直接参与操纵招标结果。这种异化竞争导致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部分代理机构沦为招标人违规操作的“白手套”,其专业价值被完全异化为工具性角色。

2.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取消与执业行为失范

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放宽,引发行业职业行为规范体系的负面连锁反应。资格准入制度取消后,行业陷入“无统一上岗标准、无清晰成长路径、无有效监管抓手”的“三无”困境。人才流动呈现“两极化”特征。一方面,行业人才流失严重。具备资深经验的专业人员或转向自主承揽业务,或因行业发展前景黯淡而主动离职,导致代理机构出现严重的人才断层。另一方面,低素质人员大量涌入市场。部分从业人员既缺乏招投标领域的专业能力,又缺失基本的职业道德,直接推高行业执业风险。这类人员常利用流程管控中的“软权力”或隐性权力,与利益相关方进行权钱交易,如泄露投标人信息与评标专家名单、协助特定投标人围标串标、引导评标专家作出倾向性评判等;更有甚者对招标人的违规指令采取默许或纵容态度,增加代理机构合规风险。一旦面临追责,此类人员多以离职方式逃避责任,大幅增加行业追责成本。这种职业行为失范严重侵蚀市场公平性,使招标代理机构陷入“违规成本低、追责难度大”的治理困境。

3.行政监管评价及考核体系缺失与执行效能弱化

在代理机构统一准入门槛取消、资质管理缺位的背景下,行业监管体系面临“双重脱节”困境:一方面,事前准入审核与事后动态监管存在制度性断层,导致监管链条断裂;另一方面,代理机构考核标准与从业人员管理规范不衔接,进一步加剧执行偏差,具体表现为以下3个方面:一是监管考核机制异化。作为衔接法律法规与市场需求的第三方中介,代理机构本应承担政策执行与市场服务的双重职能。但由于行政监管评价体系与考核机制长期缺位,其生存逻辑被迫向“过度满足招标人意图”倾斜,部分代理机构甚至放弃合规原则,沦为招标人转嫁违规风险的工具。二是监管追责机制形同虚设。当违规操作成为部分代理机构获取业务的“捷径”后,部分代理机构通过变更法人、注销重设、新注册企业(仅需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含“招标代理”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等方式实现“流动性脱责”,形成“违法收益远高于违规成本”的恶性循环。前端难以全面摸清代理机构的真实底数,后端存在监管主体不明确、惩戒工具缺失等问题,动态监管难以有效落地,体系化制度缺陷直接加剧了治理困境和招投标市场乱象。三是监管覆盖存在结构性盲区。面对近十万家代理机构的市场规模,传统监管检查模式无法实现全流程穿透式监管。一方面,大型品牌化国有招标代理机构长期处于多重监管之下,且因监管主体多元、标准不统一,常面临“过度归责”问题,陷入“不作为担责、作为担险”的权责失衡困境,合规经营积极性受挫;另一方面,大量中小型机构游离于监管网络之外,监管套利空间的存在导致行业整体执业质量持续处于低位,进一步加剧“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以山东省为例,截至2025年6月,该省已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达6523家,数量居全国首位,是全国各省平均数量的3倍以上。为应对监管挑战,山东省早在2022年就出台《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鲁财采〔2022〕15号),通过名录登记与注销管理、从业行为规范、综合评价机制及监督检查等制度设计重构监管框架。但从制度本质来看,其仍延续“资质管理路径”的监管逻辑,这既凸显了资质管理在规范市场秩序中的必要性,也反映出传统监管模式的路径依赖。

当前,监管部门与招标代理市场现实之间的矛盾愈发凸显。例如,一些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评标环节招标代理机构等不进评标室在线服务的指导意见,一些地方监管部门向业主单位提出“非必要不委托代理机构”建议(核心为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鼓励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均折射出监管部门对代理机构的不信任已逐步演变为制度层面的排斥。此外,部分地方政府工作人员披露了代理类社会中介组织存在的“不中立、不专业”问题,而这一问题直接指向代理机构群体普遍存在的规模小型化、政策理解低质化、业务能力虚化等结构性缺陷。这种“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监管悖论,本质上源于制度设计未能与市场开放节奏相匹配,最终导致代理机构执业质量长期处于较低水平,采购活动的效率与公平性遭受双重损害。

实践反馈表明,具备一定规模的品牌化代理机构,在合规经营、专业服务等方面展现出显著优势,其业务操作的规范性远超行业平均水平。前述存在“规模小型化、政策理解低质化、业务能力虚化”问题的代理机构群体,事实上更多为招标代理资质取消后新成立的代理机构。这一市场分化现象,充分印证了构建“前端科学准入、中端动态监管、后端优胜劣汰”闭环管理体系的必要性。取消行业准入门槛本是推进招标代理行业市场化改革的关键突破口,但由于配套监管制度建设滞后,未能及时形成有效约束机制,反而使这一变革举措演变为行业系统性风险的敞口。

地方保护壁垒对招标代理业务发展的阻碍

在招标代理业务市场中,市场准入秩序紊乱问题突出,地方保护主义也是诱发这一乱象的重要因素之一。部分地方政府通过口头通知、政策设限等隐蔽手段干预市场准入,为本地招标代理机构构筑地方保护壁垒,形成事实上的市场垄断联盟,为行政干预与利益输送提供了滋生土壤。这种不正当保护举措,使得外地大型品牌化的合规招标代理机构在进入和拓展本地市场时面临重重阻碍,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具体来看,地方保护壁垒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一是在业务准入环节,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在备案审核阶段常遭遇不公平对待,按照正常流程仅需数日即可完成的备案手续,外地机构却可能需等待数周甚至数月。这不仅耗费企业大量时间与精力,更可能导致其错失重要招标项目。而本地机构往往能快速完成备案并开展业务。

二是在运营成本方面,部分地方要求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当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这一要求加重了外地企业的负担。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需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场地租赁、人员招聘及手续办理,对于规模较小、资金实力有限的外地招标代理机构而言,无疑是沉重负担。相较而言,本地机构无须承担此类额外成本,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明显优势。

三是地方政府强制要求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将部分非必要项目纳入当地有形市场,这一要求增加了企业运营成本和业务复杂度。有形市场不仅可能收取额外费用,其操作流程与外地机构熟悉的模式也存在差异,增加了外地机构业务操作的复杂度。而本地机构因熟悉当地有形市场规则,业务开展更为顺畅高效。

更为严重的是,部分地方政府以“保护地方企业”为借口,通过口头指令为招标人指定合作的招标代理机构,剥夺了外地代理机构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即便外地机构具备更规范的服务流程与更专业的技术能力,也难以获得项目合作机会,其规范化、专业化的服务优势被忽视,合规经营企业的生存空间受到严重挤压。

以西南地区某市为例,截至2025年4月,当地注册经营范围涵盖“招标代理”的企业多达214家。从业务承接情况看,2024年,该市市内注册的7家招标代理机构,共完成全年房建市政工程项目87个,占全市全年项目数量的25.67%。从政策文件层面来看,以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3月发布的《关于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的公告》《工业产品质量抽查与服务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为例,上述文件中存在多处具有地方保护倾向的条款:一是在比选文件获取方式上设置地域限制。比选文件规定,潜在投标人须携带加盖公章的资格能力证明材料,至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领取比选文件。该要求显著增加了外地投标人的参与成本,客观上构成区域准入壁垒。二是在投标响应时限上设置不合理压缩。公告明确文件领取期限为2025年3月6日至7日两个工作日,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3月10日,这意味着潜在投标人自获取比选文件至完成编制提交,实际可用时间不足3个工作日,对外地投标人的跨区域协调与响应能力提出较高要求,实质上形成了参与障碍。三是在评分标准设置上存在地域性偏好。在“人员情况及人员配备”评分项中,明确要求以本地区颁发的行业证书、本地主管部门备案信息等作为得分依据;“考核情况”评分项则将本地区政府采购网公布的考核结果作为评分依据。此类以本地资质、本地考核信息作为必要条件的做法,实质上构成对外地投标人的差别待遇,限制了公平竞争。

信息化与数字化新技术应用对传统招标代理业务的挑战

信息化与数字化新技术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迅猛发展,正对传统招标代理业务形成全方位冲击,使其陷入前所未有的发展困境,具体可从转型压力、政策约束及市场优势弱化3个方面展开分析。

其一,传统招标代理业务长期聚焦于程序性、事务性服务,工作内容同质化严重且技术附加值低,这种业务模式在数字化转型浪潮中的弊端愈发凸显。一方面,数字化转型需要高额成本支撑,引入先进的信息化系统、搭建数字化平台、培养技术型专业人才等均需大量资金投入;另一方面,行业内多数招标代理机构规模较小、资金实力有限,难以承担高昂的转型成本。

其二,政策支持的滞后性进一步制约了招标代理机构的数字化转型步伐。当前,针对招标代理行业数字化转型的政策体系尚未完善,既缺乏明确的转型路径指引,也缺少专项扶持措施。这使得招标代理机构在转型过程中面临“无方向、无支撑”的困境,只能凭借自身摸索推进,转型进展缓慢。

其三,从地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创新实践来看,信息化与数字化技术的深度应用已重塑了招投标市场的格局。多地探索应用“三个同时”工作机制(即同时段开标、同时段抽取专家、同时段专家进场)、“开标信息延迟推送”、“暗标盲评”、“工位制”分散评标等新技术手段,既提升了交易效率,又通过技术赋能遏制围标串标等违规行为,维护了市场公平公正。但受限于政策支持滞后,代理机构缺乏政策依据,不敢轻易尝试新技术手段。而地方政府层面积极推广应用,进一步弱化了招标代理机构的传统核心业务优势。

招标代理机构凭借对招投标流程的熟悉程度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优势,在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然而,随着信息化系统的广泛应用,交易流程日趋自动化与标准化,信息更加透明、公开,招标代理机构所提供的程序性和事务性服务价值被大幅削弱。在基于信息化的电子招投标平台中,“暗标盲评”机制通过技术手段对投标文件进行格式“固化”,并随机打乱后推送至评标专家,有效规避了人为干预,代理机构在评标环节的影响力被大幅削弱。例如,四川省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搭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智慧监管平台”,借助区块链、大数据分析、模型监测、智能预警等技术,实现了对招投标全流程的监管。

随着信息化与数字化新技术的深度应用,招标代理行业的竞争将日趋激烈。那些未能及时推进数字化转型的传统机构,将难以适应快速演变的市场环境,生存空间也将被进一步压缩。行业前景不容乐观。传统招标代理机构若不能主动求变,加快数字化转型步伐,切实提升核心竞争力,终将难逃被市场淘汰的命运。

招标代理行业廉洁风险和不合规现象及其原因剖析

招标代理行业的廉洁性与合规性直接关系到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秩序与公共利益安全。随着体制机制改革持续推进、市场准入门槛降低,行业竞争格局发生深刻变革,但配套监管机制的滞后与市场主体行为的异化,使得廉洁风险逐渐凸显、不合规现象频发。从实践来看,这些问题并非孤立存在,而是贯穿于招标代理业务全流程,涉及招标人、有形市场、评标专家、代理机构等多个相关方,既有招标人利用主导地位违规施压,也有有形市场权力集中滋生利益“黑洞”,还有评标专家背弃专业操守不当逐利,更有代理机构自身因经营压力、管理漏洞陷入违规困境。其中,“软权力”或隐性权力的不当行使,作为行业廉洁风险的核心诱因,在招标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编写、评标专家管理、开标评标等关键环节表现尤为突出,其以隐蔽化、差异化的操纵方式,不仅破坏了程序公正与市场公平,更削弱了行业整体公信力。深入剖析“软权力”运行逻辑与风险表现,是精准识别行业合规痛点、构建系统性风险防控体系的重要前提。

招标代理业务中“软权力”或隐性权力的不当行使风险

在招标代理领域,“软权力”或隐性权力的不当行使,已成为诱发廉洁风险、滋生行业不合规现象的重要因素。此类权力区别于显性权力,其多依托岗位职责便利、信息不对称漏洞或流程监管盲区,以隐蔽方式影响招标结果,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以下笔者从招标代理业务的七大关键环节,系统剖析“软权力”或隐性权力的具体表现、操纵手段及廉洁风险。

1.招标需求编制环节的隐性权力滥用

在招标需求编制环节,招标文件编写人、审核人及项目负责人等经办人员,凭借对招标需求编制的参与权,行使“软权力”或隐性权力,具体表现为以下3类风险行为:

一是定制与操纵招标需求。编制招标需求时,往往存在将技术参数、产品规格或服务标准有意或无意地向特定投标人倾斜的情形。这种做法不仅容易导致招标需求脱离实际工作需要,也为个别投标人赋予了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实质上影响了采购过程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二是提前泄露关键信息。通过掌握尚未公开或仅部分公开的招标需求细节,向特定投标人透露关键信息,帮助其提前制定针对性投标策略,从而破坏公平竞争原则。

三是设置模糊条款与操控规则解释。在招标需求文件中故意采用含糊不清或存在歧义的表述,以便在后续评标过程中通过主观解释引导评审结果,既增加了评标过程的主观性,也为特定投标人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提供了可乘之机。

2.招标文件编制环节的隐性权力操纵

招标文件是招投标的核心依据,其编制环节易成为隐性权力操纵的重点领域:

一是提前泄露招标文件内容及操控信息。通过向特定投标人提前发送招标文件草稿、技术参数讨论稿、评分细则初稿等未定稿材料,透露采购意向或评分标准等内部信息。此类行为破坏招标文件的保密性,损害程序公正,使特定投标人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

二是定制化评分规则与设置模糊条款。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弹性评分项”,如主观性较强的服务方案评分、缺乏量化标准的“优于招标需求”技术方案加分等,为特定投标人量身打造有利条件。此类行为削弱了评审的客观性,增加了人为干预的空间,易诱发不公平竞争。

三是干预与操纵招标文件审查过程。在招标文件审查环节,通过引导专家,使其对招标文件中明显的倾向性条款视而不见,进而出具形式合规但内容失真的审查意见。此类行为使招标文件的公平性审查流于形式,不仅削弱了制度的约束力,更可能对其他潜在投标人造成系统性不公。

3.采购公告及结果公告环节的权力寻租

采购公告及中标结果公告的发布是招投标活动的重要环节,但这一过程也容易受到隐性权力的影响:

一是操纵信息发布渠道。通过在受众范围有限或与本次采购无关行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实现“定向”渠道选择;或选择非工作日、非工作时间发布,以减少潜在投标人的知晓概率。这种行为限制了潜在投标人的参与,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

二是故意模糊采购公告内容。对标的、数量和预算等关键信息使用模糊表述,旨在排斥潜在投标人或限制竞争。此类行为可能导致潜在投标人因无法准确理解需求而放弃投标,从而减少竞争压力。

三是操纵中标结果公告发布节奏。故意延迟或提前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以便为特定投标人创造有利条件;或选择性地发布中标结果信息,隐瞒不利于特定投标人的信息。此类行为破坏了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4.招标文件发售环节的违规操作

招标文件的发售环节也存在隐性权力滥用的风险:

一是压缩发售期限。以项目紧急为由,故意缩短招标文件的发售期限,导致潜在投标人无法在期限内成功获取招标文件。这种做法限制了潜在投标人的参与,为特定投标人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是增加购买招标文件难度。要求投标人必须在特定时间和地点现场购买招标文件,增加了投标人的参与成本和时间成本。该行为可能排斥外地或不便前往现场的投标人,减少了市场竞争压力。

三是在资格审查条件中设置模糊要求并实施差别化对待。部分项目对需要现场核验的资格文件表述不清,使多数投标人难以准确理解而准备不充分,而个别投标人却因事先获取内部信息或特殊关系得以通过审查。此类行为破坏了资格审查的公正性,为特定投标人提供了便利。

四是泄露潜在投标人名单。向特定投标人透露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单及报名情况,使其能够针对竞争对手制定投标策略,严重破坏了招投标活动保密制度,为权力寻租和操纵中标结果提供了操作空间。

5.评标专家管理与抽取环节的权力干预

评标专家作为评标环节的核心决策主体,其管理与抽取过程极易遭受隐性权力侵蚀:

一是“暗箱”操控专家入库。通过放宽资质审核标准(如降低职称要求、缩短从业年限、忽略回避情形),将特定人员违规纳入专家库,为后续操控专家抽取奠定基础。这种行为损害了专家库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为特定投标人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是人为干预操纵抽取过程。在抽取系统中预设条件(如锁定专家编号、设定地域或专业偏好),或通过技术手段干预随机算法,确保特定专家被抽中。这种行为破坏了专家抽取的随机性和公正性,增加了人为操纵的空间。

三是泄露评审关键信息。向已抽选的特定专家泄露项目背景、招标人倾向、投标人竞争态势等敏感信息,引导其提前“站队”以便于操纵评审结果。这种行为损害了评标过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四是泄露专家信息。在专家名单确定后,第一时间向关联特定投标人或第三方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协助串标或操纵评审结果。

6.开标及评标环节的违规操作

开标与评标环节是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的核心环节,经办人员可能利用职务便利直接干预流程,操纵评审结果:

一是泄露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凭借内部信息渠道,在开标前实时跟踪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并向特定投标人泄露最终参与竞争的投标人数量及名单;或者为给特定投标人提供便利,不收取保证金或假意收取保证金。

二是私自拆封投标文件并泄露投标信息。利用工作便利,在开标前私自拆封已递交的投标人投标文件,泄露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技术方案等核心商业秘密。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环境,破坏了招投标的公正性。

三是接收逾期递交或不合规的投标文件。利用工作便利,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人投标文件;或先接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并在后续操作中帮助其通过审核。该行为破坏了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是操纵唱标过程和结果。利用唱标人身份便利,与特定投标人私下勾结,事先商议选择性报价方案,在唱标环节根据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选择性地报出对特定投标人有利的报价;或有意遮掩特定投标人与报价有关的实质性错误,为特定投标人谋取中标机会。

五是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利用主持人身份便利,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方式,指定特定专家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以便引导评标委员会作出有利于特定投标人的评审结果。

六是隐瞒资质审查结果。在协助评标专家开展资质审查过程中,有意为特定投标人隐瞒其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重要信息,或隐瞒伪造的发票、证书等材料信息,使其能够通过审查参与后续评审。

七是篡改或伪造评审记录。利用其职务便利,篡改评分记录、伪造评审意见或协助特定投标人篡改投标文件、伪造投标有关的资料等违规违法行为,操纵评审结果,使特定投标人中标。

八是更换投标文件。利用其职务便利,协助特定投标人进行不正当行为,协助更换其投标文件(旨在更换上述隐瞒、伪造的投标材料),应对其他投标人质疑以及后期审计、巡视的检查,逃避追责;或协助提供更有竞争力的投标文件、虚假资料等为特定投标人谋取中标。

九是损毁或篡改投标文件。利用职务便利,物理毁损其他投标人纸质投标文件或损毁、篡改其他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使其无法参与评审或影响评审结果。

十是超额发放专家费。给评标专家提供额外的经济利益(如提高原本应支付的专家费用,或者给予其他形式的利益输送,如金钱、礼品、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变相收买评标专家,与专家勾结操纵评审结果。

7.异议、质疑处理环节的权力滥用

在异议、质疑处理环节,也存在“软权力”或隐性权力不当行使的风险:

一是处理异议、质疑时态度敷衍或推诿责任。对投标人的异议、质疑置之不理或敷衍了事,不进行实质性调查核实,甚至故意推诿责任,导致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二是故意曲解法律法规以谋取私利。在处理异议、质疑时,故意曲解相关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的规定,以偏袒特定投标人或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从而谋取个人或小团体私利。

三是与投标人勾结。与特定投标人勾结,利用处理异议、质疑的权力为其提供便利,如对特定投标人提出的招标文件异议、质疑和修改建议给予特殊照顾;为改变采购结果,将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从而提出专项异议、质疑。

招标代理业务中的不合规现象及其成因分析

当前,招标代理业务中不合规现象频发,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增加了廉洁风险。其成因复杂多元,涉及招标人、有形市场、评标专家以及招标代理机构自身等多个相关方。笔者将从上述维度深入剖析问题根源。

1.招标人主导地位下的违规施压

作为招标项目的发起方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方,招标人在整个招标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其不当干预是诱发不合规行为的关键因素。

一方面,招标人常通过设置倾向性或排他性条款,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要求,限制其他潜在投标人参与,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原则。另一方面,强制要求或默许泄露投标人信息,使部分投标人凭借信息优势实施不正当竞争。此外,招标人以“是否实现招标人意图”作为遴选代理机构的标准,明示或暗示招标代理机构配合特定投标人,迫使其在业务执行中进行违规操作。此类干预行为不仅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更迫使招标代理机构在业务执行过程中面临严峻的廉洁风险。为维系业务关系或争取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被迫屈从于招标人的不合理要求,难以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最终严重削弱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2.有形市场权力集中滋生的利益“黑洞”

随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形市场的集中化建设,交易流程虽在形式上趋于统一,却在实质上催生了监管权力的隐性聚集,形成所谓的“权力磁场”,为招标代理业务埋下诸多合规隐患。在此机制下,交易中心成为多方利益交汇的节点,监管人员手中集中的多项权力极易诱发“围猎”现象。部分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利用操作系统漏洞,非法获取并泄露招标关键信息,借助“软权力”或隐性权力为特定投标人提供便利,破坏市场公平秩序。更有甚者,直接向招标代理机构或投标人索要费用,将本应服务公共利益的交易平台异化为个人牟利工具。2025年1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宣传部推出的专题片《反腐为了人民》专门聚焦此类乱象,其中以内蒙古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乱象为典型案例展开报道。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既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加剧了廉洁风险,也使招标代理机构处于两难境地:面对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不合理要求时,若拒绝配合,可能面临业务受阻;若妥协顺从,则极易陷入违规操作的“泥潭”。

3.评标专家专业权威下的不当逐利

评标专家在招投标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专业水平和职业操守直接影响评审结果的质量与公正性。然而,部分评标专家的不当行为,既为招标代理业务埋下诸多合规隐患,也成为诱发行业乱象的重要因素。

具体来看,部分评标专家既存在专业能力短板,又缺乏基本职业操守,在评标现场刻意查找招标文件的瑕疵,以此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不合理要求,甚至借机启动废标程序,以便快速结束评审流程,既逃避责任,又轻松获取高额专家评审费。此类行为严重扰乱评标活动的正常秩序,破坏评审环节的严肃性与规范性。更为严重的是,极个别评标专家在利益诱惑下背弃职业操守,沦为游走于招投标市场的“招标掮客”。他们利用自身在评审环节的话语权和行业影响力,在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牵线搭桥、传递信息,逐步形成扭曲的利益输送链条。

上述不当行为的危害具有多重性:一方面,直接损害评标活动的公正性和效率,导致评审结果偏离真实市场竞争状况;另一方面,增加了招标代理机构的廉洁风险和运营成本。招标代理机构为保障评标流程顺利推进,可能被迫满足评标专家的不合理要求,陷入被动违规困境。此外,评标专家的不作为、乱作为,甚至主动与投标人、代理机构串通“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使得评审结果难以反映真实情况,严重影响招标代理业务的质量和信誉。

4.招标代理机构自身违规问题

招标代理机构作为连接招标人与投标人的社会中介组织,也是招投标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者,其自身存在的合规漏洞与管理缺陷,是引发行业不合规现象的重要根源。

从经营模式来看,专职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业务结构单一、营收渠道狭窄的问题,难以应对市场竞争加剧与运营成本攀升的双重压力。在此背景下,部分中小型代理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采取非理性低价竞标策略,导致服务质量大幅下滑;更有甚者通过与投标人恶意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企业效益下滑导致员工薪酬待遇降低,部分廉洁意识薄弱的从业人员为弥补收入缺口,不惜突破合规底线,实施泄露招标信息、协助串标等违规操作。

从内部管理来看,部分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明显管理漏洞:一是资质申报造假,通过虚假资料获取业务资格,严重破坏行业公信力;二是团队建设松散,缺乏稳定的专业人才队伍,常通过临时“搭班子”的模式开展业务,导致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三是分支机构管控失效,对异地分支机构的业务开展、人员管理缺乏有效监管,容易引发违规操作。

在评标监督与审核方面,部分招标代理机构对评审过程把关不严,未能及时纠正专家打分的倾向性问题(如未按既定评分办法打分、明显偏袒特定投标人等),导致评标结果丧失公正性与客观性。

在项目资料管理方面,因管理规范欠缺、空间条件有限等客观因素,导致归档资料不完整、管理不规范——部分项目缺少评标专家抽取记录,部分评标打分表、评标报告、评标结果的签字存在“机打代签”“电子签不规范”等情况,更有甚者篡改、伪造、替换、损毁项目归档资料,严重损害了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在业务合规性层面,部分招标代理机构在业务活动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行为。例如,未签订正式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即开展代理业务,或通过出借资质、允许他人挂靠等方式非法承揽招标代理业务;发布的招标文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或出现严重表述错误;未按法定时限与要求发布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或公示内容不完整、不准确;通过行贿、提供回扣、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代理业务;违规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或以“不发放中标通知书”要挟中标人支付额外费用;泄露招投标活动中的保密信息;参与串通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电子招投标系统运营服务机构等相关方,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值得关注的是,近期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司法部纪检监察组宣传报道了多地的典型经验做法。例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纪委监委对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反馈的项目建设单位自查问题清单进行了系统梳理,重点关注以下问题:是否存在未依据优选标准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忽视代理资质要求、是否凭借人情关系确定合作单位,以及是否对代理机构履职行为疏于监管等。实践表明,当前亟须建立一套科学、全面的代理机构品牌质量评价体系。这不仅有助于规范招标代理市场秩序,更是重塑行业专业价值、重建市场公信力的关键举措。

〔作者单位: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中心)〕

责编:辛美玉 ; 编辑:刘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