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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异议的提出与处理、投诉的提出与处理等方面,进一步畅通异议及投诉渠道。《办法》指出,除开标期间当场提出的异议外,异议提出人应书面提交异议函,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交的异议函。异议函存在异议提出人不是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等九种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不予受理,并向异议提出人发出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异议提出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向负有监督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投诉。《办法》强调,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处理。有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超过规定投诉时限等11种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