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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拟要求代建单位向使用单位提供履约保函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要来源、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管理。总投资低于3000万元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鼓励实行代建制管理。代建单位受使用单位委托依法组织开展项目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建设阶段全过程工程咨询等工程服务、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和签订,并将招投标情况、签订的合同按有关规定报发展改革、财政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发展改革部门通过制定代建制相关政策文件、明确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管理、审查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及代建合同、监督项目代建单位选择的招标投标活动、对代建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管理湖南省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库、开展代建项目的后评价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在代建单位确定后的5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代建单位不得分包或转让代建业务。代建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项目概算总投资1%—5%的履约保函,具体比例在代建合同中确定。

责编:辛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