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知识服务提供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批复》共两条,分别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认定合同约定条款无效后如何合理确定付款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两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据最高法某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国虽然陆续出台法规对防范治理大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进行约束,但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尤其是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商品或者服务等合同中,常与中小企业签订合同约定在收到第三方(业主或上游采购方)向其支付的款项后再向中小企业付款,或约定按照第三方向其拨付的进度款比例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这类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付款前提的“背靠背”条款,是引发相关款项支付纠纷的重要原因。而《批复》的发布,对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付款条件的约定,在效力上予以否定性评价,对依法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企业之间矛盾纠纷化解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