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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采购进口产品不再执行专家论证意见公示程序

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与原《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通知》(浙财采监〔201051号)相比,有两方面较大修改。一是不再执行专家论证意见公示程序;二是不再发布全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统一论证清单。《通知》主要内容及政策举措如下。第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实行审核管理,但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购用于科研的进口仪器设备,以及其他财政部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情形,实行备案管理。第二,规范了审核或备案管理流程。第三,规范论证专家构成、专家论证内容。其中,实行备案管理的进口产品可以组织批量论证,以提高采购效率,支持科技创新。第四,采购进口产品应当按《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开展需求调查。但采购人在组织论证采购进口产品必要性时,已开展需求调查并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不再重复调查。第五,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有关规定。第六,对框架协议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在第二阶段落实;进口产品采购合同追加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时,不需重新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

责编:辛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