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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明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草案》指出,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人民法院完善拖欠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案件审判执行工作协调机制,推动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审理、执行,对符合条件的相关案件可以先行调解,保障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草案》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账款支付保障工作,预防和清理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强化预算管理,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安排预算,并严格按预算实施;加强对拖欠账款处置工作的统筹指导,对有争议的鼓励各方协商解决,对存在重大分歧的组织协商、调解。违反《草案》规定,有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未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或者在公共资源交易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