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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费用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明确,采购人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编制采购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协调合同签订、协助质疑答复、履约验收等服务,应当支付代理费。代理费原则上由采购人直接支付至社会代理机构,严禁采购人将代理费以各种形式转嫁给供应商。《通知》要求,采购人要求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且应在采购文件中说明原因并明示代理费收取方式、标准及确立标准的依据。采购文件中未明示上述内容的,不得在中标文件中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代为支付代理费。《通知》强调,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费;非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费,不得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支付,严禁将专家评审费转嫁给代理机构或中标、成交供应商。《通知》指出,采购文件售价应严格按照弥补制作成本(仅指印刷、纸张、装订等)、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制作采购文件的人力成本应计入代理费中,不得重复计入采购文件售价中。(来源:江苏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