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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等六部门印发了《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办法(试行)》包括配置管理、维护和使用管理、处置管理、基础管理、信息化管理、资产报告等内容。其中,配置管理方面,《办法(试行)》明确,主管部门应当科学配置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形成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债券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等。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应当依法严格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落实资金来源,加强预算约束,防范政府债务风险。严禁为没有收益或收益不足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违法违规举债,不得增加隐性债务。维护和使用管理方面,《办法(试行)》指出,具有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资格的管护单位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购买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日常养护等服务事项。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管护期间产生的有偿使用收入,按规定优先用于偿还对应项目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本息,不得挪作他用。基础管理方面,《办法(试行)》要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应当按照政府债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对应的债务金额、形式等信息,加强对政府债务形成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