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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明确工程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认定处理办法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三部门联合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认定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存在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等13种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存在发现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部分存在明显不合理或相关内容缺漏而不指出等六种行为之一的,属于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存在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等六种行为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存在电子投标文件记录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各有一条以上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等12种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存在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有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等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投标人存在使用伪造、变造的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等五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

责编:辛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