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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印发了《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的通知。采购人可以对本需求标准所列的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作必要的调整,也可以对相关指标提出更高要求,但不得超出实际需要。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应当包含在合同文本中。需由经许可的单位提供的服务,采购人可另行采购,也可将相关内容包含在物业管理服务中采购。将相关内容包含在物业管理服务中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相应资格条件,接受联合体或同意采取分包方式履行。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如物业情况,采购人提供供应商使用的场地、设施、设备、材料等;物业服务范围,如物业管理(建筑物),物业管理(室外)等;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如基本服务、房屋维护服务、公用设施设备维护服务、保洁服务、绿化服务、保安服务、会议服务等;供应商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自有或租赁)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如移动登高车、管道探测仪等;物业管理服务人员需求,如项目经理、主管、前台(或传达室)、内勤等;商务要求,如实施期限及付款方式等;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如零星维修材料费用、低值易耗品费用、苗木费用、客耗品费用等;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