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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落实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信息公开、完善中标和成交结果信息公开、清理不平等对待企业政策等6个方面,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其中,《通知》强调,对于有预付安排的合同,鼓励采购人将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到30%以上。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鼓励采购人完善内部流程,自收到发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事宜。《通知》要求,及时公开监督检查处罚信息。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要求,及时做好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处理处罚结果信息发布工作。《通知》强调,清理不平等对待企业政策。对政府采购领域中可能存在的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限制外地企业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活动,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泄露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商业秘密,在专项整治或监督检查中,各级财政部门违规对不同企业区别设置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以及对特定企业作出明显具有歧视性的行政处罚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