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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交易中心从场所提供者向合规守护人跃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解读

江顺龙

摘要】2026年4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填补了我国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长期缺乏专门法规依据的制度空白,破解交易中心职责不清、标准不一等行业痛点。文章立足该文件制度框架,系统解读其核心亮点与制度价值。该文件厘清了交易服务与行政监管的权责边界,构建了全国统一的现场管理规则与全流程可追溯体系,创新协同监管机制,推动交易中心从“场所提供者”向“合规守护人”转型升级,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制度支撑。

关键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合规管理


2026年4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作为我国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首部即将正式出台的专门规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的部门规章,《征求意见稿》是我国公共资源交易制度体系建设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

交易中心在招标投标平台整合建设运行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长期以来,由于缺乏专门的法规规范,各地在制度建设、平台运行、业务管理等方面往往受限于没有明确的法规依据,业务推进过程中存在不少困扰。同时,交易中心作为平台主要运行服务机构,长期面临“职责不清、标准不一”的困境,在履职过程中要么“越位”代行行政监管职能,要么“缺位”不敢担当、不作为,不仅损害了部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交易服务规范性的质疑,不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征求意见稿》及时地回应了平台运行服务的迫切需求,为进一步厘清交易中心职责边界、促进和保障交易中心依法履职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对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具有重要支撑作用,也推动交易中心从单纯的“场所提供者”向专业的“合规守护人”转型升级。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作出了系统性、针对性的制度安排,构建了一套科学完善的招标投标现场管理体系,其核心亮点与制度价值集中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

首次明确法定职责,厘清服务与监管的边界

《征求意见稿》最大的突破在于,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了交易中心的法定职责定位,彻底解决了长期以来其职责模糊的问题。《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明确规定,交易中心依法履行“招标投标服务保障、全过程记录、异常行为提醒、违法线索报告”四大核心职责,同时明确“交易中心不行使审批、备案、检查、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这一规定清晰地划定了交易服务与行政监督的权责边界,既防止了交易中心“越位”代行监管职能,又为交易中心依法履行现场管理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让交易中心履职有底气、有依据、有边界。

《征求意见稿》实现了适用范围的全覆盖,规定适用于交易中心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主体在交易中心场所设施及交易中心运行服务的电子交易系统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实现了“现场+线上”全场景覆盖,确保了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构建标准化服务体系,统一全国现场管理规则

针对各地服务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征求意见稿》以场地功能分区管理、业务流程规范、系统互通共享为核心,搭建了全国统一的标准化现场服务体系框架,覆盖招标投标全流程关键环节。

一是实行场所分区管控。《征求意见稿》要求交易中心对业务大厅、开标区、专家抽取区、评标区、监标区实行物理隔离与权限管理,严控人员进出;评标区实行封闭管理,仅允许通过身份验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进入,从物理层面保障了评标活动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是规范关键业务流程。《征求意见稿》对窗口服务、开标服务、专家抽取、评标保障等关键环节作出了统一规定,明确了服务内容和操作规范。例如,规定提供全流程线上服务的可以取消实体窗口,支持在线开标和远程异地评标,鼓励应用AI(Artificial Intelligence,人工智能)智能咨询、自动化开标、智能匹配专家等技术,提升服务效率和质量。

三是推动系统互通共享。《征求意见稿》要求交易中心按照全国统一的技术标准,支持数字证书兼容互认,加强与投资审批、信用信息、监管系统的互联对接,深化数据共享,实现“数据多跑路、主体少跑腿”,切实降低市场主体的交易成本。

建立三位一体记录体系,打造可追溯交易闭环

针对全过程记录不规范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构建了“书面资料+音视频资料+电子数据”三位一体的记录体系,实现了招标投标活动全程留痕、永久可查、有据可依。

一是实现记录无死角。《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交易中心对交易现场产生的反映招标投标全过程的书面资料、音视频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进行记录和保存。特别是对电子数据,要求同步记录信息系统登录人员、操作时间、网络地址以及相关文件创建标识码、制作机器码等关键信息,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二是规范档案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交易中心要在中标合同签订或者招标投标活动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招标项目为单位制作现场记录卷宗,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同时,明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依法查阅复制卷宗的权利,为监督执纪和争议处理提供了坚实的证据支撑。

三是推动智能记录。《征求意见稿》鼓励交易中心运用AI开展智能见证和资料管理,对招标投标各环节进行无感化数字见证,自动生成档案索引与摘要,提供智能检索与查询服务,提升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规范性。

创新风险防控机制,构建协同监管新格局

针对风险防控机制缺失和协同监管不畅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创新设立了“异常行为提醒+违法线索报告”的前置性风险防控机制,实现了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防控”的转变,构建了交易中心预警、监督部门跟进的协同监管新格局。

一是建立异常行为提醒制度。《征求意见稿》详细列举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4类主体的高频异常行为情形,明确了提醒流程和要求。交易中心发现异常行为后,要及时提醒相关主体纠正,并将提醒情况同步推送至行政监督部门。这一制度能够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小问题,防范其演变为大违规。

二是建立违法线索报告制度。《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交易中心的违法线索发现、报告和协助调查义务,详细列举了4类主体的典型违法情形,规定了报告的时限和程序。对影响交易公平的重大违法情形,交易中心可以建议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发现犯罪线索和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线索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同时,交易中心要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案件调查工作,全力支撑案件查办。

三是明确法律责任。《征求意见稿》坚持权责对等、失责必究,明确了交易中心及工作人员、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对未履行法定职责、越位行使监管职能、泄露保密信息、协助串通投标、伪造篡改记录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规依纪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筑牢了制度执行的底线。

全面融入数智技术,推动现场管理智能化升级

《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是全面融入了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将数智赋能贯穿于现场管理的全过程,推动现场管理从传统的人工管理向智能化、高效化、精准化升级。

《征求意见稿》在多个条款中明确鼓励交易中心应用AI技术,包括搭建AI智能咨询模型提供多模态交互式咨询服务、应用AI自动完成开标流程、应用AI智能匹配评标专家、应用AI辅助评标、应用AI开展智能见证和资料管理、运用大数据和AI穿透式发掘招标投标全过程的合法性风险等。这些规定将极大地提升交易中心的服务效率和管理水平,压缩人为干预空间,进一步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

责编:辛美玉 ; 编辑:李天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