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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首次在国家层面将信用机制引入招标投标问题治理。文章基于博弈论视角,分析了缺乏有效信用机制下招标投标活动的博弈特征与突出问题成因,阐释了信用管理重构招标投标博弈规则的作用机理,并进一步指出信用管理可推动招标投标活动博弈类型、信息结构、支付矩阵的系统性优化,为招标投标市场良性发展提供新的治理参考。
【关键词】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博弈论;失信治理
2026年4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首次在招标投标领域构建国家层面的信用信息以及信用评价的应用体系,明确招标人应用信用信息及信用评价的具体场景,实现对招标投标活动参与主体的行为约束。《征求意见稿》弥补了现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监管模式的短板,通过制度化的声誉机制和跨期惩罚,将招标投标活动从“一次性、不完全信息、低代价”博弈转变为“重复、近乎完全信息、高代价”博弈,实现招标投标市场的良性发展。
传统招标投标博弈
招标投标活动是多方参与的博弈过程,在缺乏有效信用管理的环境下,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一次性博弈滋生恶性低价竞标
大多数招标项目具有临时性和独立性。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互动通常局限于单个项目,项目结束后双方关系即告终止。根据一次性博弈理论,参与人在当前博弈中的行为,不会直接影响其未来与其他参与人博弈的收益,也就是说不存在“未来惩罚”的威胁来约束参与人当前的行为。因此,参与人的最优策略是短期利益最大化,而不是长期合作共赢。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与投标人的“一次性博弈”导致低价抢标的行业突出问题潜滋暗长。对投标人来说,只要低价抢标,即可通过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拖欠分包商款项来“找补”利润;或者通过变更设计、增项等方式追加费用。招标投标市场陷入低价恶性竞争,最终损害工程质量、项目效益和公共利益。
不完全信息诱发弄虚作假突出问题
当前曝光的招标投标案件中,投标人弄虚作假的违规行为层出不穷,如主体资格造假,通过受让、租借资质证书或以他人名义“借壳投标”;材料造假,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资质证书,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业绩合同,编造项目负责人或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信用信息造假,伪造企业信用报告、获奖证明或隐瞒不良记录等。这些造假现象的原因在于,评标专家只能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和投标文件中的表面信息,而无法准确掌握其真实的履约能力、成本结构、诚信情况等信息。不完全信息催生了信号失真与策略扭曲。诚信企业试图通过发送“信号”,如高等级资质、优质业绩、权威认证等来证明自己,但这些信号可能被投机企业以低成本模仿甚至伪造。当被发现的概率足够低时,造假就会成为参与人的理性选择,信号本身失去区分度。
失信成本低廉导致行业恶性循环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监管体系中存在“门槛高、覆盖窄、力度弱”的问题。法律处罚主要针对“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严重失信行为,罚款上限仅为中标金额的10‰,禁入期限为1~3年。对于未达到“骗取中标”程度的一般失信行为,如投标文件中存在非实质性瑕疵、履约配合度差等,以及“合法但低质量”的履约行为,如服务响应慢、轻微拖延、人员未按承诺到岗等,法律缺乏有效的约束手段。对投标人来说,只要能够通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低价抢标等方式中标,即可获得巨额利润。即使被发现,所面临的罚款也只是违法收益的冰山一角。就算被列入“黑名单”暂停投标资格,处罚期过后企业仍可“重操旧业”,或者通过注册新公司、变更法人代表、跨省流动等方式轻松规避限制。当失信行为的预期收益远高于预期成本时,参与人的占优策略是选择失信,而不是守信。投标人失信成本和收益的严重失衡,滋生出屡禁不止、恶性循环的行业突出问题。
信用管理改变招标投标博弈的机理分析
《征求意见稿》将信用管理引入当前招标投标监管体系,其根本意义在于从3个维度重构招标投标博弈的参数,将博弈从劣质均衡引导向优质均衡转变。
博弈类型转变:从“一次性博弈”到“重复博弈”
信用管理的核心机制之一是信用记录的永久性和跨项目可追溯性。企业当下的失信行为,将被记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并影响其未来参与所有项目的资格和评价。《征求意见稿》明确,对国家层面的行业信用评价结果,鼓励地方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应用,在执法监督、公共服务、政府投资项目发包等场景中作为参考。这意味着,招标投标博弈不再是孤立的“一次博弈”,而是变成了一个无限期的重复博弈。《征求意见稿》通过信用管理,将单次投标活动的短期收益与未来所有的投标活动的损失挂钩,使投标人有更强的动机维护自身声誉。
信息结构优化:从不完全信息博弈到信号甄别
制度化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公示是将招标投标活动从“不完全信息”博弈推向“接近完全信息”博弈的重要途径。《征求意见稿》强调,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开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并同步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公共信用评价结果查询服务。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形成了一个声誉信号系统。一方面,招标人不再需要依赖有限的投标文件来评判投标人,而是可以通过信用信息和评价等查询其完整信用画像,极大缓解了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另一方面,企业有动力积累并维护优良信用,以此作为自身履约能力与综合实力的信号。《征求意见稿》将打破信息壁垒,让诚信成为投标人可被识别、可被奖励的竞争优势。
支付矩阵重构:提高失信成本、增加守信收益
《征求意见稿》最直接的作用,在于重构招标投标博弈的支付矩阵,重塑各策略组合下的收益结构。一方面,将大幅增加失信投标人的综合失信成本,使其超过单次失信竞标可能带来的收益。《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投标人信用信息存在以下5类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否决其投标,招标人不得将其确定为中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依法被处以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法被处以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依法被处以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应当否决投标的信息。另一方面,将显著增加“诚信”的收益。根据《征求意见稿》要求,招标投标活动中合格投标人的信用溢价不仅来自招标人,还有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例如,《征求意见稿》规定,鼓励招标人在设置评标标准(资格预审标准)、定标标准,确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纳机制,核验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以及确定预付款比例和进度款支付比例等情形下,将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参考因素。明确银行、担保机构或者保险机构可以根据公共信用评价结果采取差异化保函(保单)费率。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管执法、公共服务中根据公共信用评价结果,提供各项便利服务措施,包括降低监督检查抽取比例和频次,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简化证明材料等。《征求意见稿》通过重构支付矩阵,使投标人“诚信”成为新的占优策略,投机不再理性,守信成为理性选择。
结语
信用管理改变了博弈规则,让市场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自发地选择诚信、选择合作、选择长期主义。这是一种更可持续、更具内生动力、更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治理范式,也是国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层战略逻辑所在。《征求意见稿》将信用机制引入招标投标活动中,规范了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应用,并创新提出了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场景,推动招标投标市场从“拼关系、拼价格”转向“拼信用、拼履约”,实现资源配置效率与公共利益的系统提升。
〔作者单位: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中心)政策研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