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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以下简称34号文),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财政需求侧的制度完善举措,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政策通过价格评审优惠与刚性标准约束,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效率,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深化资本积累,助力精准补齐产业链关键环节的结构性短板,为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培育新质生产力提供制度支撑。
34号文出台的创新效应
34号文的出台,推动政府采购从原则性支持国货迈向制度化、标准化阶段。通过完善本国产品标准体系、优化价格激励机制并强化公开透明监管,构建起以需求侧为引导的政策工具体系;在强化创新激励的同时,兼顾开放竞争与制度透明,为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产业链自主化奠定了制度基础。
从标准确立到政策落地的制度创新
此次出台的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清晰明确、科学务实,对各类经营主体来说都是一大利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虽明确保护国货,但“本国产品”认定的具体标准长期缺失,其后颁布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仅在第三条对进口产品作出定义,导致实践中执行口径不一、企业预期模糊。34号文首次明确“本国产品”的判定标准,要求同时满足“中国境内生产”“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符合相关要求”3项条件,并通过明确“分产品组件成本境内生产比例要求”和“关键工序认定”两项机制,引导企业在产品性能优化与工艺改进环节持续提升技术水平。
与2024年底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领域本国产品标准及实施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相比,34号文在执行路径上更具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征求意见稿》虽提出“分产品组件成本境内生产比例要求”,但未明确实施节奏与企业适应期,导致市场主体对政策落地节奏预期不足。34号文则充分考虑我国产业门类众多、境内生产组件成本核算复杂、专业度要求高等现实情况,提出清晰的推进时间表:自政策施行之日起5年内,分产品确定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要求,以及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相关要求;根据不同行业的发展情况,在出台具体产品相关要求时,设置3—5年过渡期;分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可视同本国产品。这种“分步推进+缓冲过渡”的制度安排,既回应了企业在意见征求阶段对政策落地速度的关切,也为内外资企业优化生产布局、调整投资决策提供了充分适应空间,从而更有序地推动本国产品标准落地实施。
在明确本国产品标准的基础上,34号文进一步借助政府采购需求侧力量,形成了以市场需求牵引技术创新的新机制。据相关数据显示,当前我国制造业增加值占全球比重已接近30%,但95%的工业操作系统和70%的高端控制器仍依赖进口,产业“空心化”问题对技术安全与自主创新构成潜在风险。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政策通过价格评审优惠与刚性标准约束相结合,为关键领域的本土创新产品提供稳定的市场需求和成长空间。以往,创新型中小企业因产能有限、成本偏高,其产品难以进入政府采购体系。而在政策引导下,这类产品可获得稳定的市场需求,进而形成持续研发投入的良性循环。例如,当某类设备的关键组件被要求实现国产化生产时,上游材料供应商与零部件制造商将同步响应,逐渐形成“核心技术自主+配套产业集群”的生态。从长期来看,这将为我国从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的战略转型提供具体的制度支撑,也为新质生产力培育提供应用场景与资金循环的双重保障。
价格优惠下的柔性激励与开放平衡
价格扣除政策体现了以政府采购需求侧力量推动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国际上,许多国家长期通过本国产品优先制度支持制造业回流与供应链安全,如美国对本国成分比例设定较高门槛,但也因此面临制度刚性与市场排他性并存的问题。而我国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政策强度更加适度、覆盖面更加合理。34号文规定:“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这一规定体现出我国既以开放姿态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又通过需求侧引导,促使市场主体在公平竞争中形成对本土技术和产品的理性偏好,从而在开放合作中推进产业体系自主可控,为新质生产力的培育与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政府采购作为公共需求的核心载体,具有强示范、强带动的双重杠杆效应。通过在评审环节为符合标准的本国产品赋予价格评审优势,可扩大国内市场需求、促进企业形成规模经济,从而增强研发投入、提升创新能力,有助于在关键环节、核心部件等领域加快国产替代,提升供应链自主可控水平。尤为关键的是,优惠资格明确以产品标准为唯一依据,所有企业无论所有制形式、国别背景如何,都站在同一起跑线,竞争焦点回归产品性能、可靠性、服务水平和综合成本,让市场化竞争机制落到实处。政策稳定性则增强了企业创新预期,为新质生产力培育注入持续动能。此外,20%的优惠幅度能够形成实质性有效激励,避免因过度保护引发的财政负担和效率损失,实现产业发展与财政约束的动态平衡。
以公平透明为导向的政府采购制度完善
一是在公平竞争保障方面,政策红线更清晰。34号文明确了“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的禁止性条款,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指定品牌或限制品牌注册地、所有者,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以及其他不合理条件实施差别待遇,从源头上破除地方保护、“小圈子采购”等隐性壁垒,确保不同所有制、不同类型企业在统一规则下平等参与竞争。这一举措推进政府采购从“地方分割”迈向全国统一大市场,促使资源向注重技术和效率的企业集中,进一步激发内资企业的创新活力、增强外资企业投资中国的信心和稳定预期,助力我国政府采购体系朝着更加公开、高效和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二是突出“落实政府采购领域外资企业国民待遇”的导向,强调在政府采购中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财政部答记者问中多次强调,34号文是“落实政府采购领域外资企业国民待遇的务实行动”,外资企业在符合我国本国产品标准的前提下享有平等参与资格。这一安排是吸收征求意见阶段外资企业反馈后,对政策导向的重要深化与强化,更贴合我国高水平开放的政策基调,有利于形成内外资企业良性互动的创新格局。
三是对信息公开和争议解决机制作出更具可操作性的安排。34号文要求,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时同步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与可核查性。34号文强调,对涉及本国产品标准争议的事项,必要时由有关部门或者专业机构对相关事项予以核实,并明确了各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兼顾了透明度与企业权益保护。这一制度安排提升了政府采购的公开性、规范性及可监督性,也为创新要素的公平流动和优胜劣汰创造更加公正的市场环境。
以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更好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思考
34号文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政策框架。但要进一步释放政策效能、服务新质生产力培育,仍需在标准体系的科学化、财政机制的协同化与开放规则的兼容化等方面持续深化,推动形成科学、透明、开放的政府采购本国产品制度环境。
完善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体系的科学性与动态适应性
在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政策全面实施过程中,构建并持续完善科学、透明、可操作的标准体系是政策落地的关键环节。当前,34号文已明确本国产品的基本认定条件,但在实践层面仍需进一步细化标准口径、压缩自由裁量空间,防止地方政府在执行中以“本国标准”之名行地方保护之实。
一方面,应强化规则的明晰性,对各行业、各产品类别的组件成本核算方法、关键工序判定口径及原产地认定路径进行统一规范;对于尚未发布分产品标准的领域,可通过设立动态目录、试点先行等方式,逐步形成分层分类的标准推进路径。
另一方面,应构建信息透明与监督问责的常态化机制。建议依托政府采购信息平台,公开本国产品认定标准、评审流程及中标结果,并建立第三方评估与异议复核机制,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与技术符合性进行独立核查,保障内外资企业在同一制度框架下公平竞争,从而营造出更具活力、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
强化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政策的财政协同与绩效联动效应
要落实“谁采购、谁负责”的采购主体责任,将本国产品政策落实情况纳入财政部门常态化监督与专项整治范畴,重点关注采购环节中对本国产品标准的认定、价格优惠政策的执行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排查与防范,确保政策目标在各层级财政体系中得到一致贯彻。建立分级指导与分级培训机制,由主管预算单位对下级预算单位开展政策宣贯和业务培训,提升采购人员对本国产品政策的理解与执行能力。完善政策反馈与沟通渠道,通过采购人座谈、企业问询、投诉受理等方式,及时收集市场主体的实际困难与制度执行中的偏差问题,推动形成财政部门、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的协同共治格局。健全违规惩戒机制,对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本国产品政策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将相关违规信息纳入财政信用体系,强化惩戒结果运用,以问责倒逼政策落实。
提升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政策的开放协同效应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对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作了专章部署,明确提出要积极扩大自主开放,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顺应这一要求,政府采购在强化自主可控的同时,应注重与国际规则的制度衔接,尤其要深化与《政府采购协定》(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GPA)等多边规则的衔接,提升政策透明度与开放协同性。在高水平开放格局下,政府采购应充分发挥财政需求侧的资源配置与产业引导功能,以标准为基础、以竞争为导向,提升本国产品认定与评审程序的透明度、可核查性,确保政策执行与国际通行的公开、公平、非歧视原则保持一致;鼓励在华外资企业开展本地化研发与制造,推动技术合作与产业链深度嵌入,实现国民待遇与自主创新的动态平衡。通过在开放环境中稳步推进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政策,能够在维护安全可控的创新生态基础上,以更高水平的制度开放提升国际信任与市场吸引力,为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与培育新质生产力营造更加稳定的外部环境。
(作者单位:齐鲁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