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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乡市露宁妇儿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长垣县妇幼保健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702民初4186号

  原告:新乡市露宁妇儿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高新区东干道四号街坊高新技术创业园1号园创新楼3层A3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MA44X0M08D。

  法定代表人:刘铭琴,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女,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雷,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长垣县妇幼保健院,住所地长垣县蒲东街道办事处观前街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7284173097248。

  法定代表人:李相文,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鹏,女,该院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田,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新乡市露宁妇儿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露宁公司)与长垣县妇幼保健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露宁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铭琴及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张书雷,长垣县妇幼保健院法定代表人李相文及该院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鹏、杨波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露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为1234935.86元,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5月21日技术服务费以庭审对账为准);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661109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经本院依法释明后,露宁公司变更诉求为:1、依法确认露宁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服务项目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设备款4612392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由露宁(深圳)妇儿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露宁深圳公司)控股的项目子公司。2017年2月16日,露宁深圳公司与被告签订了长垣县妇幼保健院妇女儿童保健及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合同》。为更好的为被告提供服务,露宁深圳公司专门在长垣县当地成立了原告公司。2018年2月16日,原、被告及露宁深圳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承接露宁深圳公司在《服务项目合同》中的权责,为被告提供技术服务,履行《服务项目合同》及《补充协议》。露宁深圳公司在签订完《服务项目合同》后积极履行合同,为向被告提供最优的技术服务,露宁深圳公司和原告购买了多种必要的临床诊疗设备器材,并在被告医院投入使用至今。截至目前,原告及露宁深圳公司为被告提供技术服务两年时间,但是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包含增量服务付费、使用者付费两项)。原告为此多次催促被告进行结算,但被告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

  长垣县妇幼保健院辩称,1、关于案涉合同的性质。2017年2月双方签订服务合同,2018年5月签订补充协议。该服务合同和补充协议就露宁公司提供设备给长垣县妇幼保健院,露宁公司取得报酬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就双方的约定而言,事实上属于医疗设备投放合同。对于医疗设备投放合同而言,投放是医院与投资方的合作方式,无外乎以下三种形式:⑴、在合作期内,投放设备的所有权始终属于投资方,医院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付费给对方,这符合《合同法》中法定的“租赁”。⑵、合同签订后,投放设备的所有权自投放之日起就归医院,医院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分期付款给对方,这符合《合同法》中的“购买”。⑶通过合同约定,投放设备的所有权开始在投资方,投资方回收了设备及附加成本后设备所有权归医院,这就是融资租赁。依据双方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显然属于租赁。2、关于案涉合同的效力。对于医疗设备应当依据政法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的规定,进行采购和招投标,案涉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3、关于本案的处理。因案涉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标的物应当返还给露宁公司,且导致本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责任。假如案涉合同被认定为有效,因露宁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则长垣县妇幼保健院也不应当支付露宁公司任何费用,应当依法驳回露宁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1、露宁公司提交的证据,长垣县妇幼保健院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故对真实性予以确认。2、长垣县妇幼保健院提交的5份银行电子回单,庭审中已经查明款项系该院偿还露宁公司在医院建设中垫付的费用,与案涉纠纷不具有关联性,故对证据效力不予确认。3、露宁公司提交与其他医院的中标合同、中标通知书用以佐证案涉医疗设备价格为4614192元,长垣县妇幼保健院在质证时,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意见表述不一致。本案审理期间本院组织双方调解时,双方均对该价格未持异议,并围绕该价格进行了协商,结合庭审中长垣县妇幼保健院并未提交相反证据否定中标合同、中标通知书载明的价格,本院采信其特别授权代理人意见,对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17日,露宁深圳公司(甲方)、长垣县妇幼保健院(乙方)、长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丙方)签订《合作意向书》,约定:…第二条合作目的为满足河南省长垣县广大妇女儿童健康需求,在丙方的监督指导下,配合乙方共同向当地目标群体提供广泛而有效的服务。(一)妇女儿童保健服务以必要的临床诊疗技术为支撑提供妇幼保健服务,包括了解群体和个体健康服务。主要有孕产保健部、妇女保健部、儿童保健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为妇女儿童提供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具体主要包括婚前、孕前、孕期、分娩期、产褥期保健、婴幼儿保健、儿童保健、青春期保健、中年期保健、更年期保健、老年期保健、生殖保健直到死亡的生命周期系统的健康保护服务措施。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健康指导、信息咨询、随访服务、人员培训等。(二)健康管理服务以必要的临床诊疗技术为支撑提供妇幼健康管理服务。主要有健康状况××、健康信息采集、健康监测、个性化健康管理方案、健康干预;具体包括妇女儿童、营养、心理卫生、康复管理、××管理、××管理及儿童生长发育等服务。第三条合作机制(一)建立信息通报制度。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妇女儿童保健、健康管理行业发展、创新模式运作、学术会议、技术指导、培训等方面的资料和信息,乙方及时向甲方提供地方政策法规变动、当地环境状况、妇女儿童保健就诊习惯等方面的资料和信息。(二)建立监督报备制度。甲方就妇女儿童保健、健康管理与乙方达成合作意向后,在项目实施全过程中,丙方负责监督指导,甲方应定期向丙方汇报汇总妇女儿童保健、健康管理的相关数据,每季度至少一次书面汇报,汇报数据包含但不限于保健人数、保健科目、跟踪回访数据等…第四条合作期限合作期限暂定10年,三方根据实际情况再行协商。第五条投资规模投资规模暂定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用于添置必要的临床诊疗设备器材(甲方独自拥有设备器材的处置权、甲乙双方共同享有设备器材的收益权、使用权、占有权)服务场所办公设施、人员培训支出等;实际投资规模视具体情况而定…根据本意向书推进达成的具体落地项目须根据甲乙双方流程和要求,完成相关审批工作,并以最终正式签署的落地项目相关合同及法律文件为准…。

  2017年2月16日,长垣县妇幼保健院(甲方)与露宁深圳公司(乙方)未经政府采购的必要程序,签订《长垣县妇幼保健院妇女儿童保健及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合同》,主要约定:本合同是甲乙双方及长垣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签署的《合作意向书》的落地项目正式协议文本;本项目运营期限为十年,自“正式运营日”起算;项目落地主体为长垣县妇幼保健院,承接服务项目主体为露宁深圳公司,合同约定的乙方提供的服务,可由乙方或乙方在甲方所在地成立的项目公司执行;项目范围为协助配合甲方向长垣县妇女儿童提供从出生到老年全生命周期保健、健康管理服务;合作内容涵盖生理和心理主动、连续的服务与管理,主要包含有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甲方提供相应的业务用房及相关配套的水电气公用设施,开展业务的包括医生、护士、技师等配套人员;乙方负责本项目有效运营,最终达到降低剖腹产率,提高自然分娩率及保障全县妇女儿童健康的目的;以“增量服务付费方式”向乙方支付增量服务费用,即双方根据甲方妇儿相关科室的历时经营数据,所测出妇儿相关科室的历史月收入平均值,甲方将服务项目给乙方后,妇儿相关科室的当月收入高于历史月收入平均值时,则须要将高出部分按照一定比例向乙方支付,作为乙方服务的对价,反之乙方不获取任何服务对价(每一年度须客观考虑自然增长率因素);历史月平均值=(近三年(36个月)收入-最高月收入-最低月收入)/34;甲方以“使用者付费方式”向乙方支付使用乙方提供的“必要的临床诊疗设备器材”所产生的费用,即在单位时间内,甲方根据相应收费标准利用“必要的临床诊疗设备器材”所获得收入,按照特定的比例向乙方支付使用费;本项目运营期间,在乙方的运作下,因本合同项目运作下合作服务内容所获得的项目资金、捐赠等其他收入,均视为项目增量的服务所得;本项目建设期半年,包含开展服务项目合同所需要的前期调研工作的时间;新增投入上限暂定为1000万元,全部由乙方投入,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房屋设施改造装修工程费、医疗设备购置费安装费、人员培训费、宣传推广费、专家指导费、监督管理费、基本预备费等;根据开展项目的实际需求,安排专业的人员进场,项目运作人员≧1人;根据项目不同阶段专家团队不定期现场指导培训;绩效考核人员、专业技能考评人员将持续对甲方所提供的配套人员进行跟踪评测,并根据结果积极进行培训指导;按国家非盈利性公立医院相应标准执行,一切按照发改委及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如果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服务费,且经乙方书面催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仍不履行的,则应以当期服务费的2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迟延履行义务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018年5月10日,长垣县妇幼保健院(甲方)、露宁深圳公司(乙方)、露宁公司(丙方)签订《长垣县妇幼保健院妇女儿童保健及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合同补充协议》,主要约定:乙方指定丙方为乙方向甲方提供服务的项目公司,由丙方全权代表乙方行使乙方在“技术服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丙方继承“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的乙方所有权利义务,并接受乙方监督管理;甲丙双方约定本项目合作期限为十年,自2018年5月1日至2028年4月30日;技术服务费(技术服务咨询)按月结算,当月财务状况在次月20日前结算完成,并在次月25日前将结算后应支付技术服务费转入丙方指定账户;技术服务费按照增量服务付费方式的模式,丙方为“中心”提供服务后,“中心”“相关科室”收入增加,则甲方将“中心”为“相关科室”带来收入的10%作为技术服务费支付给“中心”;增量服务项目包括孕产期保健生化检验、功能科、影像学检查,儿童保健生化检验、功能科、影像学检查,妇女保健生化检验、功能科、影像学检查,不孕不育生化检验、功能科、影像学检查,其他双方认可新增加项目的费用;甲方以“使用者付费方式”向丙方支付使用丙方提供的“必要的临床诊疗设备器材”所产生的费用,甲方每月所得为减去所有“中心费用”(中心人员薪资、水电费、运营费、专家邀请、会议费用、进修费用、医疗设备折旧费、耗材费、日常办公用品费、科室福利费等)后收入的30%,丙方为70%,甲方在次月25日前将上期应付的服务费支付给丙方指定账号;合作期大于1年时,违约金=“中心”设备设施及装修总投入金额(按年限折旧)×150%。

  露宁深圳公司、露宁公司在签订上述合同后,自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先后购买艾灸治疗系统(简约版)1套(单台直销价39800元)、GJM-GT6D乳腺血氧功能筛查仪1套(单台直销价518000元)、乳腺血氧功能筛查仪打印机1台、型号M3吸氧系统4台(单台直销价20000元,合计80000元)、FTS-6超声多普勒胎儿监护仪1台(单台直销价360000元)、MFM-0BM脐血流1台(单台直销价59000元)、InBody770人体成份分析仪1台(单台直销价576000元)、康爱孕期营养软件1套、7000SP骨密度仪1台(单台直销价450000元)、MirisHMA母乳成分分析仪1套(单台直销价450000元)、台车1台(单台直销价12000元)、HW-B70婴儿体重秤1台(单台直销价8800元)、JKY-H-A01雾化器4台(单台直销价1500元,合计6000元)、QL1200黄疸测试仪A型1台(单台直销价18000元)、电脑4台(单台直销价3000元,合计12000元)、Hnj-1000盆底生物反馈检测训练系统1台(单台直销价350000元)、养生缸4台(单台直销价30000元、合计120000元)、医用台车1台(单台直销价780元)、医用钢塑推车6台(单台直销价252元,合计1512元)、SH-105电子脊柱测量仪1台(单台直销价268000元)、LM-4000B功能性磁刺激治疗仪1台(单台直销价488000元)、C1K型号UPS电源(伊顿山特)2台(单台直销价1300元,合计2600元)、F-700C乳腺治疗仪2台(单台直销价5000元,合计10000元)、EK-8000B乳腺治疗仪(典雅型)1台(单台直销价18000元)、新款体雕仪1台(单台直销价3600元)、C2K型号UPS电源(伊顿山特)1台(单台直销价2300元)、GK*2200B(闪针)乳腺病治疗仪1台(单台直销价350000元)、MLDB4PLUS生物刺激反馈仪1台(单台直销价380000元)、麦澜德生物反馈软件1台、HBP-9021医用全自动电子血压计1台(单台直销价31000元)、超音波设备2台(单台直销价3250元,合计6500元)、YR-800A分娩阵痛体验仪1台(单台直销价8500元),并将设备交由长垣县妇幼保健院使用。其中,QL1200黄疸测试仪A型1台于2018年3月退回露宁公司。截止本案庭审,长垣县妇幼保健院仍在正常使用上述设备,设备并无出现质量问题。

  合同履行期间,露宁公司派驻1名员工长期在长垣县妇幼保健院进行健康教育宣传及收集相关科室的收入情况等工作。露宁公司实施了“向甲方提供常规孕期保健服务与健康管理等技术服务”、“向甲方提供适龄人群的盆底功能筛查、凯格尔训练指导与咨询、孕期运动指导与咨询、疼痛管理、胎心监护、脐血流检测、肠道菌群检测与诊治、有氧训练、水疗、骨密度监测、人体成分监测分析等技术服务”、“向甲方适龄人群提供孕期课堂(包括但不限于孕妇瑜伽、胎儿音乐、孕期手工课、健康知识普及等)等技术服务”、“向适龄人群提供孕期营养指导与咨询、孕期营养问题的××与干预等服务”、产后保健、××筛查预防,并提供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向甲方提供适龄人群儿童体格生长发育、骨健康筛查、脊柱筛查与指导的技术支持”、“向甲方提供体格生长偏离儿童的营养处方干预服务的技术支持”、“向甲方提供从事妇女保健医疗服务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推广新技术和适宜技术的技术支持”、××诊断与治疗的技术支持”、乳腺保健、妇女健康教育等项目,邀请了院外专家至长垣县妇幼保健院技术导入,组织了长垣县妇幼保健院相关人员进修学习。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服务未开展,露宁公司未按约向长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汇报汇总妇女儿童保健、健康管理的相关数据。长垣县妇幼保健院未向露宁公司支付任何费用,仅偿还了露宁公司为该院建设垫付的311204元。

  庭审中,长垣县妇幼保健院称涉案医疗设备在合同到期时仍归露宁公司所有,并同意如果合同因为无效而解除,参照露宁公司向其他医院的供应价格接收露宁公司向其提供的医疗设备;露宁公司表示可以据此变更相应诉求。长垣县妇幼保健院还称,案涉项目收入的费用是由医院统一收取后由医院自行支配,不往财政上交。

  另查明,露宁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为:一类、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母婴健康咨询服务(不含医疗诊治);妇女、幼儿保健服务;产妇、婴儿护理服务(不含医疗诊治);营养膳食咨询服务;家政服务;计划生育咨询服务;生物技术服务;医疗设备租赁(不含金融租赁);医学软件销售及租赁(不含金融租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母婴用品、计生用品、玩具、日用品销售。长垣县妇幼保健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载明,该院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举办单位为长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宗旨和业务范围为:为妇女儿童身体健康提供保健服务、妇女保健、儿童保健、××普查、××筛查、产前诊断与接生、高危孕产妇筛查、监测与监护高危新生儿筛查、治疗与监护儿童疾病防治、妇幼卫生监测与信息管理、妇幼卫生保健人员培训。

  本院认为,长垣县妇幼保健院系一家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并经长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虽为《长垣县妇幼保健院妇女儿童保健及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合同》、《长垣县妇幼保健院妇女儿童保健及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合同补充协议》,但从露宁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可以看出,该公司既非专业的医疗结构或医疗培训机构,也非相关医疗科研机构,却由其向公立医院提供医疗技术服务,不符合常理。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露宁公司实施的服务除邀请院外专家、组织进修学习、健康宣传之外,基本上均是围绕着向长垣县妇幼保健院提供的医疗设备的功能进行,增量服务费用基本围绕设备的使用产生,合同中还另约定收取“必要的临床诊疗设备器材”所产生的费用,故案涉合同并非技术服务合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显然,租赁物的归属并不影响合同是否融资租赁的性质,结合案涉合同中明确约定由露宁深圳公司购买医疗设备交由长垣县妇幼保健院使用的事实,案涉合同更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并非租赁合同,对长垣县妇幼保健院的相关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本案案由确定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更为恰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显然,长垣县妇幼保健院作为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的公立医院,对外进行融资租赁的行为应按照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该院未经政府采购的必要程序,由露宁深圳公司融资,租赁使用了案涉医疗设备,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签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但是,长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为意向书的签订方,长垣县妇幼保健院作为意向书、合同、补充协议的签订方,或为政府部门,或为全供事业单位,在应当明知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未经合法程序签订案涉合同,合同无效的责任应由其承担。相反,对于作为民营企业的露宁深圳公司、露宁公司,在与政府部门、公立医院签订意向书、合同、补充协议后,按约购买并提供了医疗设备供长垣县妇幼保健院使用,并无明显过错,合同无效的责任不应由其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案涉纠纷系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且案涉设备只有在特定医疗机构才能发挥其功效,长垣县妇幼保健院已使用1至2年的情况下,返还露宁公司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长垣县妇幼保健院也未曾就案涉合同支付过任何费用,而双方在庭审中对租赁物的归属达成了一致意见,露宁公司也同意变更相应诉求。因此,本院认为应结合实际案情,在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长垣县妇幼保健院所有,由该院向露宁公司支付对价补偿。

  综上所述,本院对露宁公司变更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其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长垣县妇幼保健院与露宁(深圳)妇儿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签订的《长垣县妇幼保健院妇女儿童保健及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合同》,长垣县妇幼保健院与露宁(深圳)妇儿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新乡市露宁妇儿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签订的《长垣县妇幼保健院妇女儿童保健及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合同补充协议》为无效合同;

  二、露宁(深圳)妇儿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新乡市露宁妇儿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向长垣县妇幼保健院融资租赁的艾灸治疗系统(简约版)1套、GJM-GT6D乳腺血氧功能筛查仪1套、乳腺血氧功能筛查仪打印机1台、型号M3吸氧系统4台、FTS-6超声多普勒胎儿监护仪1台、MFM-0BM脐血流1台、InBody770人体成份分析仪1台、康爱孕期营养软件1套、7000SP骨密度仪1台、MirisHMA母乳成分分析仪1套、台车1台、HW-B70婴儿体重秤1台、JKY-H-A01雾化器4台、电脑4台、Hnj-1000盆底生物反馈检测训练系统1台、养生缸4台、医用台车1台、医用钢塑推车6台、SH-105电子脊柱测量仪1台、LM-4000B功能性磁刺激治疗仪1台、C1K型号UPS电源(伊顿山特)2台、F-700C乳腺治疗仪2台、EK-8000B乳腺治疗仪(典雅型)1台、新款体雕仪1台、C2K型号UPS电源(伊顿山特)1台、GK*2200B(闪针)乳腺病治疗仪1台、MLDB4PLUS生物刺激反馈仪1台、麦澜德生物反馈软件1台、HBP-9021医用全自动电子血压计1台、超音波设备2台、YR-800A分娩阵痛体验仪1台,归长垣县妇幼保健院所有;

  三、长垣县妇幼保健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乡市露宁妇儿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支付4612392元医疗设备款。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6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682.5元,由长垣县妇幼保健院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 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邵琳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