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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雅风家具有限公司与诺莱生物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泰安嘉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902民初1558号

  原告:济南雅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13号海辰大厦。

  法定代表人:卢绪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霞,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萌,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诺莱生物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天烛峰路282号。

  法定代表人:徐桂华,总经理。

  被告:泰安嘉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大街3168号。

  法定代表人:刘风云,董事长。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自波,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雅风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风公司)与被告诺莱生物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莱公司)、泰安嘉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雅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霞、被告诺莱公司与嘉诚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自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雅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诺莱国际医学中心连廊大厅及A、B座一二层部分区域软装家具采购项目》招投标无效;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被告诺莱公司通过朋友找到了原告,邀请原告参与订做并安装关于诺莱国际医学中心连廊大厅及A、B座一二层部分区域软装家具的采购项目,在看过设计师的设计及选材后,双方达成合意,原告开始为其测量及制作定制家具的方案。后应被告诺莱公司的要求原告需配合其经过招标程序,因此在没有招标公告的情形下,原告于2017年11月14日向被告嘉诚公司组织的诺莱国际医学中心连廊大厅及A、B座一二层部分区域软装家具采购项目提交了标书,但原告自始至终没有收到过中标通知书,原告与被告诺莱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签订了一份《软装家具采购及安装合同》,合同中约定了货款数额、支付时间、送货清单、送货期限等事项。

  根据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及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之规定,原告向被告嘉诚公司提交的投标资料因程序违法导致投标无效,因此对双方不发生法律效力。请贵院确认原、被告关于《诺莱国际医学中心连廊大厅及A、B座一二层部分区域软装家具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无效,请依法判决。

  被告诺莱公司、嘉诚公司辩称,一、涉案项目仅是家具采购项目,未涉及国有资金也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并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项目,因此原告主张涉案项目招标违反招投标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没有事实依据;二、涉案招投标是采取的邀请招投标的方式,并非公开招投标,两被告依法按照邀请招标的方式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尤其是在原告按照邀请招标向被告嘉诚公司提交了投标文件并参与了竞争性谈判,最终由原告中标,被告嘉诚向原告发出了成交通知书,此后原告与被告诺莱签订了软装家具采购及安装合同,因此两被告是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对家具采购项目进行招投标,程序合法且不违反招投标法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份,诺莱公司委托嘉诚公司对坐落于泰安市泰山区天烛峰路282号的诺莱国际医学中心连廊大厅及A、B座一二层部分区域软装家具采购项目选择成交人,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2017年11月13日,雅风公司委托人张沈及其他两家供应商委托人领取了谈判文件及工程量清单。2017年11月14日,雅风公司向诺莱公司发送投标文件一份,其中载明自愿参加上述采购项目,并声明已审阅全部谈判文件,同意谈判文件的各项要求,并提交相关响应文件,确定了首轮报价。后经项目谈判小组对三家供应商进行评审,认定三家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并进入谈判阶段。2017年11月15日在嘉诚公司会议室举行了谈判会议,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进行了谈判,并要求供应商进行了第二次暨最终报价,雅风公司报价最低,为815920元,其中包括17%增值税发票税金。2017年11月16日,诺莱公司出具《成交通知书》,载明雅风公司为成交单位,成交价为80万元。

  2017年11月27日,诺莱公司与雅风公司双方签订《诺莱国际医学中心连廊大厅及A、B座一二层部分区域软装家具采购及安装合同》,合同中载明“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谈判文件的规定相一致、所提供的货物、数量以及规格等详见乙方响应文件报价清单”等内容,约定合同金额为人民币捌拾万元整。原被告双方均在合同中加盖公司公章,并由授权代表签字确认。雅风公司加盖公章的时间是2017年11月23日,诺莱公司加盖印章的时间是2017年11月27日。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两被告提供采购项目工作报告一份、投标文件一份主张其采购程序是依照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并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向原告发出招标邀请及谈判文件,原告在约定期限内向被告递交投标文件并参与了整个招投标程序,招投标程序合法。原告对工作报告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工作报告为被告自行制作,与原告无关,无法证明被告已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了公示,对投标文件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两被告组织的招标活动没有按照程序进行,招标过程不完整,上述证据不能证明招投标程序合法。本院认为,原告虽提出异议,但被告提供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工作报告中有原告代理人签字予以确认,原告也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两被告另提交成交通知书一份、采购及安装合同一份,用以证明原告雅风公司在采购中中标,被告已经向其送达成交通知,原告雅风公司与被告诺莱公司基于采购相关文件签订采购合同。原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原告并未收到过成交通知书,其与被告诺莱公司之间的采购合同是在没有收到中标通知书的情况下另行签订的。对于上述证据原告提出异议,被告未补充证据证明其已经向原告送达过通知书,但采购合同第二条、第三条中明确载明了“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谈判文件的规定相一致、所提供的货物、数量以及规格等详见乙方响应文件报价清单”等内容,足以证明双方均认可竞争性谈判过程中形成的一致合意,并据此签订采购合同,可知原告对于其成交的结果是明知的。故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原告雅风公司与被告诺莱公司之间的采购合同是否经过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前置程序,即双方所争议的涉案采购项目是否经过了招投标以及招投标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针对以上争议焦点,本院评判如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十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本案中,涉案采购项目并不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主张上述项目的采购过程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而导致招投标无效,于法无据,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形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其他采购方式。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及被告提交的《工作报告》、《谈判文件》、《软装家居采购及安装合同》,可知被告进行的涉案软装家居采购项目实际上是采用了政府采购的形式即竞争性谈判来为其采购项目确定供应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本案中被告诺莱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其采购材料中明确载明采用竞争性谈判为其采购项目选定供应商,原告雅风公司在其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也载明其同意被告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参与了被告组织的谈判性会议。可见,采购项目的各方参与者对于采用竞争性谈判这一采购形式来确定项目供应商在主观认识上是一致的,虽涉案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但双方均认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指导双方之间的采购合同。

  根据上述分析,涉案采购项目采用的形式是竞争性谈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二)制定谈判文件……(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四)谈判……(五)确定成交供应商……。本案中,被告的采购行为及步骤是符合上述法定程序的,原告雅风公司虽主张其没有收到成交通知书,但原告雅风公司与被告诺莱公司签订的《采购及安装合同》的内容与成交通知书内容相互印证、《采购及安装合同》的内容与《谈判文件》亦可相互对应。原告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认定被告在采购过程中所采用的竞争性谈判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济南雅风家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济南雅风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保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