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微信小程序二维码

2019原告湖南亨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405民初532号

  原告:湖南亨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县云集镇云峰路。

  法定代表人:成建亨,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增元,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狮子山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戴旻,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赛群,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丽,女,汉族,1986年2月6日出生,系该单位职工,住长沙市岳麓区。

  原告湖南亨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公司)与被告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财经技术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9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增元,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赛群、胡小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亨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按照被告初审金额支付原告拖欠工程款407018.38元;2、判决被告自2017年12月1日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直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1日,原告通过衡阳市财政局采购中心招投标的方式取得被告汽车维修专业实训车间改造工程承包资格,并于11月10日,与被告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2017年1月,原告承建的该项工程已经竣工,2017年5月,涉案工程已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经被告初审,被告向财政评审中心报送的价格为2088286.53元,但衡阳市财政局财政评审中心审计后的价格为1703331元。被告按财政局评审后的价格支付了原告工程款,原告认为工程结算以评审中心审计的价格不合法,被告应按期初审工程金额支付工程款,并支付拖欠工程款的逾期利息。

  被告财经技术学院答辩称,原告通过衡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以1958800元价格中标被告的汽车维修专业实训车间改造工程。2018年3月21日,衡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最终确定汽车维修车间改造工程的造价为1703331元。被告亦依照合同约定付清了上述工程款。原告要求工程结算以被告送审价格没有事实和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诉辩主张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0月,衡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就被告财经技术学院汽车维修实训车间、航空实训车间改造维修项目对外招投标,原告亨通公司投递了标书,缴纳了48000元保证金。2016年11月1日,经谈判小组审核、评议后,确定原告亨通公司为被告汽车维修实训车间、航空实训车间改造维修政府采购项目第一包的成交供应商,成交金额为1958800元。2016年11月10日,原、被告在被告财经技术学院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并经衡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盖章确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1、项目完工经被告验收合格后支付中标价的70%;2、由施工单位整理结算资料经结算审计后,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到总工程款的90%;3、余款作为售后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一年以后的一个月内付清;4、工程以实际工程量结算为准,清单范围内按中标价结算,清单内项目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按原告投标价格同增同减。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经原、被告协商一致,工程量存在增加和减少的情况,其中打桩工程未做。2017年4月10日,汽车维修实训车间、航空实训车间改造维修项目竣工,2017年5月2日,经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该车间已经投入使用。2017年5月26日,原告向被告报审的决算金额为2348636.97元(包括施工过程中增加的工程量)。2017年11月15日,被告对原告的决算经过初审后,报送衡阳市财政局评审中心涉案工程造价为2088286.53元。2018年3月11日,衡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被告的汽车维修车间改造工程结算进行评审,衡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制定《衡阳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定案表》,审定被告的汽车维修车间改造工程的造价为1703331元,原、被告均在该结算定案表上盖章。2018年3月21日,衡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衡财2018结算评审第18065号《湖南财经工业技术学院汽车维修车间改造工程结算评审意见》,意见认为:打桩工程未做,核减约26万元;暂列金额未做,扣除暂列金额8万元。衡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最后对被告汽车维修车间改造工程造价评审金额为1703331.00元。现被告已根据衡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评审价格向原告支付了全部的工程款1703331.00元。

  本院认为,被告财经技术学院为政府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原告通过衡阳市政府采购中标了被告的汽车维修实训车间、航空实训车间改造维修项目,并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由施工单位整理结算资料经结算审计后,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到总工程款的90%”,因此,原、被告对涉诉工程需要通过政府审计这一事实双方协商一致。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于政府采购项目,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审计监督。因此,衡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涉诉工程的审计合法有效。衡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2018年3月11日将审计造价告知被告,被告在《衡阳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定案表》盖章确认无异议,衡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于2018年3月21日出具《湖南财经工业技术学院汽车维修车间改造工程结算评审意见》,被告并以此为基础领取了全部的工程款。原、被告之间的《政府采购合同》的合同已经依法依约履行完毕。因此,原告以衡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作出的审计不合法、不合理为由,要求被告按照初审的造价2088286.53元支付差价以及相应的逾期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湖南亨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77元,由原告湖南亨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徐斐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六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