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1民初22144号
原告(反诉被告):汇晟(广州)城市更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989号三楼B3194房(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李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萍,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婷,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三元里村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抗英大街30号。
法定代表人:李润能。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哨锋,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宏望,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汇晟(广州)城市更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晟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三元里村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三元里联合社)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汇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萍、余婷、被告(反诉原告)三元里联合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哨锋、涂宏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汇晟公司向本院提出本诉诉讼请求:1.判令三元里联合社赔偿汇晟公司因三元里联合社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城中村改造前期服务企业招标项目已产生的费用支出合计582816元,包括购买投标文件的费用500元、验资报告费4200元、购买U盘的费用216元、打印服务费4900元、招标代理服务费100000元、评标专家费3000元、设计费380000元及律师费90000元;2.判令三元里联合社赔偿汇晟公司第一项诉讼请求项下费用支出的资金占有损失,以492816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2022年7月28日止;以582816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三元里联合社赔偿汇晟公司预期利益损失300万元;4.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元里联合社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12日,三元里联合社委托广东科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信公司)为三元里联合社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城中村改造前期服务企业(下称“三元里改造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三元里改造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科信公司于同日发布“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城中村改造前期服务企业”招标公告,之后汇晟公司投标参加三元里联合社三元里改造项目。2019年8月7日,科信公司发布三元里改造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布汇晟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2019年8月12日,三元里联合社及科信公司共同向汇晟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汇晟公司为三元里改造项目的中标单位,并请汇晟公司接中标通知书后在三十日内依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投标文件的承诺与三元里联合社签订书面合同。自汇晟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汇晟公司多次与三元里联合社联系签署书面合同,但三元里联合社一直不予配合。2019年12月9日,汇晟公司委托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向三元里联合社签发《律师函》,要求三元里联合社自收到《律师函》之日起5日内与汇晟公司联系,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的条件与汇晟公司签订三元里改造项目的书面合同。2019年12月23日,三元里联合社向汇晟公司发出《关于三元里村城中村改造前期服务企业有关问题的复函》,称请汇晟公司耐心等候并保持沟通联系。之后汇晟公司与三元里联合社进行多次会议沟通、多次委托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向三元里联合社签发《律师函》,催促三元里联合社尽快完成三元里改造项目的书面合同签约事宜,但一直未得到解决。2021年10月25日,三元里联合社向汇晟公司书面回复称三元里街道办已与广州白云区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有关三元里村旧村改造的前期服务协议,明确不履行《中标通知书》的内容且称不承担任何责任。根据上述事实,汇晟公司为三元里改造项目的中标单位,三元里联合社并于2019年8月12日向汇晟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三元里联合社经汇晟公司要求,应在30日内与汇晟公司按招投标文件内容签署书面合同,但三元里联合社在汇晟公司多次口头催促、会议沟通及委托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五次签发《律师函》的情况下,仍迟迟未依约与汇晟公司就三元里改造项目签署书面合同。三元里联合社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本案中,汇晟公司已就三元里改造项目投入大量人力财力物力,现三元里改造项目因三元里联合社原因不再继续在三元里联合社及汇晟公司之间推进,三元里联合社对此应承担全部过错,三元里联合社应依法承担汇晟公司就三元里改造项目支出的前期费用及赔偿汇晟公司就三元里改造项目可获取的预期利益。为维护汇晟公司的合法权益,遂成讼。
三元里联合社对本诉诉讼请求辩称,(一)三元里城中村改造前期服务合同并未成立,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次前期服务合同招投标行为发生在2019年,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招标文件第二章第5.4.5条、第5.7.1条和中标通知书都明确中标后需要签订书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有同样规定)。因三元里联合社与汇晟公司约定需要签订书面合同,而双方最终没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所以合同并未成立。合同都没成立,更谈不上生效,故三元里联合社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二)三元里联合社在缔约过程中并无过错,不能签署合同是因为政策变化不可抗力造成的,三元里联合社也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根据《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和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云府办规[2018]11号)文件规定,旧村改造由政府主导,必须经政府审批方可进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元里联合社请示街道办是否可以与汇晟公司签署书面合同。三元里街道办答复称白云区政府对城中村改造前期服务企业选聘政策将有重大变化,暂停签署书面合同。2021年3月30日发布《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云区加快推进旧村庄全面改造深化城市更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由属地镇街组织,委托区属国企作为前期服务企业,由区属国有企业开展基础数据调查、方案编制、地价评估等前期工作。据此,三元里城中村改造前期服务合同已由白云区人民政府三元里街道办事处作为委托方,与区属国有企业广州市白云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三元里城中村改造前期服务合同。根据该文件,三元里联合社己无权签署城中村改造前期服务合同,对于不能与汇晟公司签署书面合同,三元里联合社并无过错,纯粹是因为政府政策变化这一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有同样规定)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构成要件之二是主观上有过错,本案不能签署书面合同并不是三元里联合社造成的,三元里联合社主观上没有过错,因此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三)三元里联合社根据公平原则愿意承担汇晟公司因参与招投标而实际产生的直接费用的50%。因服务合同没有成立,三元里联合社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也无过错,三元里联合社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和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对于因参与投标而实际产生的费用购买标书费用500元、验资报告费4200元、购买u盘费用216元、打印服务费4900元、招标代理服务费100000元、评标专家费3000元,合计112816元,三元里联合社愿意本着公平原则,承担一半即56408元。设计费380000元和律师费90000元,不是因为参与招投标而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应由三元里联合社承担。规划设计合同约定的设计内容不是招投标阶段时必需要的材料,是取得前期基础数据资料后才能开展。律师费也不是招投标时实际发生的费用。三元里联合社赔偿汇晟公司预期利益损失的前提是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本案双方并没签署书面合同,合同并没有成立,即使是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也不包括预期利益损失,应当驳回汇晟公司要求赔偿其预期利益损失300万元的诉讼请求。(四)汇晟公司的股东与三元里联合社达成旧改意向,汇晟公司是其股东为配合旧改工作而成立。汇晟公司的招标内容是资格类的招标,三元里联合社无需承担任何费用,所有的费用都将由中标人承担。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广州市之前的旧改前期服务工作都是由旧改的企业来做。但是,由于涉嫌串标,为了规避招投标法,汇晟公司的股东才为了案涉项目成立了汇晟公司。汇晟公司是2019年6月27日成立,验资时间是2019年7月11日,而三元里联合社在2019年7月12日才发布招标公告。三元里联合社是应汇晟公司股东的要求而招标,而且招标内容也是义务性的,没有任何经济收益,所有的经济收益都由三旧改造项目的中标方来支付。所以案涉招标活动是为了规避招投标法而启动,本身不具有合法性。综上所述,前期服务合同没有成立是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三元里联合社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和担缔约过失责任。三元里联合社愿本着公平原则承担汇晟公司因招投标活动而实际支出费用的一半。我们恳请法院充分考虑旧村改造涉及众多利益,由政府主导和旧改政策不断变化的客观情况,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三元里联合社要求赔偿设计费、律师费和预期利益损失的诉讼请求。
三元里联合社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汇晟公司向三元里联合社支付90000元律师费。事实与理由:为了妥善处理本案所涉纠纷,三元里联合社委托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出庭应诉,总计支付97187元律师费。考虑到三元里联合社需自行承担部分律师费,故要求汇晟公司承担90000元律师费。
汇晟公司对反诉请求辩称,不同意三元里联合社的反诉请求,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根据中标通知书的内容,双方需在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招标文件的承诺签署书面的合同。结合本案的事实及相关的证据,汇晟公司并不存在不配合签署书面合同、不配合协助开展前期服务工作的情况,反而是三元里联合社存在该等违约行为。因此,三元里联合社要求汇晟公司承担律师费的依据是三元里联合社存在违约行为,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及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本案中,汇晟公司并非违约方,三元里联合社要求汇晟公司承担律师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三元里联合社(委托人)与案外人科信公司(受托人)签订《招标代理协议书》,委托科信公司为三元里城中村改造前期服务企业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该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2019年7月13日,科信公司就上述招标项目发布招标公告。2019年7月16日,科信公司发布更正公告,对招标公告的部分内容进行更改。汇晟公司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进行投标。2019年8月8日,科信公司发布中标公告,确认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汇晟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为广东万嘉汇城市更新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中标候选人为广州家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8月12日,三元里联合社向汇晟公司发送《中标通知书》,确认汇晟公司为上述项目的中标单位,要求汇晟公司接此通知书后在三十日内依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投标文件的承诺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2019年12月9日至2021年10月9日期间,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多次代表汇晟公司向三元里联合社发送《律师函》,催促三元里联合社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的要求与汇晟公司签订书面合同。三元里联合社曾于2019年12月23日向汇晟公司发送《复函》,表示:“据了解,近期由于白云区政府对城中村改造政策作出调整,现城中村改造工作由政府主导,我村联社只作配合,是否履行签约需要得到政府部门的批复。目前我村已向三元里街道办事处提交《关于推进三元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请示报告》,街道就签约问题仍未进行书面答复,请贵司耐心等候并保持沟通联系”。2021年10月25日,三元里联合社再次向汇晟公司发送回复函,表示:“2021年3月31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发布《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云区加快推进旧村庄全面改造深化城市更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云府办[2021]43号,以下称《通知》),其中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除2021年3月30日前已使用财政资金开展基础数据调查、核查工作的旧村庄及白云区四个‘重点村’外,其他项目均应当由属地镇街组织,委托区属国企作为前期服务企业,建立前期服务关系。也就是说自该《通知》发布后前期服务合同将由街镇与区属国有企业签署前期服务合同,而不再由村与前期服务企业建立前期服务关系。三元里街道办事处据此与广州白云区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白云产投公司)签订了有关三元里村旧村改造的前期服务协议,并开始启动相关服务。我联社认为,虽然贵司中标我联社组织的前期服务协议的招标,但后因政府政策变化,导致签约主体改成街镇人民政府,白云区的旧改前期服务企业限定于区属国有企业,这一政策变化是我联社在组织招投标时无预见,无法克服,也无法避免的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我联社不承担民事责任,且事实上三元里街道办事处已与白云产投公司签署了前期服务协议,贵司还要求与我联社签署前期服务协议既无法律依据,客观上也已不可能实现。希望贵司秉持客观理性的态度,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友好协商解决此次争议事件”。
2022年8月10日,汇晟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称其中标后多次与三元里联合社协商签订合同,三元里联合社未与汇晟公司签订合同构成违约,要求汇晟公司赔偿其如下费用:(1)已实际产生的费用合计582816元,其中包括购买投标文件费用500元、验资报告费4200元、购买U盘的费用216元、打印服务费4900元、招标代理服务费100000元、评标专家费3000元、设计费380000元及律师费90000元。(2)预期利益损失3000000元。汇晟公司表示,三元里城中村前期改造项目的总成本是61.796亿元,按照一般的商业惯例,前期服务企业的前期服务收益约为改造总成本的8‰,汇晟公司的前期服务收益约40000000元,汇晟公司主动调整按3000000元主张权利。同时,汇晟公司称其需要缴纳15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还需要垫付5448700元的前期费用,汇晟公司的上述投入在五年内会产生相应的资金成本,上述费用还不包括人力成本及设备费用,汇晟公司的收益和成本抵扣后,汇晟公司按照3000000元主张权利具有合理性。为证明上述主张,汇晟公司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城中村改造前期服务企业公开招标文件》。该份文件第一章部分内容如下:第二条第1款规定:“1、供应商注册地点在广州市,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实缴不低于2500万元,经营范围是必须具有城市更新服务范围”。第三条第4款规定:“4、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500元/套,售后不退”。第二章部分内容如下:第3条第3.2款第3.2.1项规定:“投标人准备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部分:资格审查文件部分:(1)证明投标人的合格性的证明文件格式;(2)关于资格文件声明的函;(3)投标保证金汇入情况说明。商务技术文件部分:(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3)法人授权委托书;(4)承诺书;(5)投标人一般情况表;(6)技术需求偏离一览表;(7)商务条款偏离一览表;(8)重要技术条款偏离表;(9)拟投入货物及设备一览表;(10)招标服务费承诺书;(11)资格文件;(12)类似项目业绩;(13)项目负责人及管理技术人员一览表;(14)售后服务计划;(15)实施服务方案;(16)投标人其它资料”。第4条第4.1款第4.1.1项规定:“投标文件一式6份,正本1份(内装投标文件正本1份,投标文件电子版1份,限U盘,不留密码,无病毒,内容应与投标人打印产生的纸质投标文件内容一致,如有不同,以纸质投标文件为准),副本5份,并注明‘正本’和‘副本’,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应以正本为准,同时参与多个包(如有)投标的,必须按包分开制作投标文件,否则将作无效投标处理”。第4条第4.3款第4.3.1项规定:“投标人应向采购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100000元”。第5条第5.7款第5.7.1项规定:“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第6条规定:“6.1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招标代理机构缴交中标服务费后,领取《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充分理解并同意在其未向招标代理机构缴交中标服务费的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发出《中标通知书》。6.2中标服务费收费金额:中标服务费为¥100000元,评标专家费暂定¥3000元,实际收费待评标结束后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收取。6.3收费对象: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向中标人收取本项目的中标服务费(含评标专家费)”。
2.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发票、购买U盘的发票、打印服务费发票,拟证实汇晟公司支付500元购买招标文件、支付216元购买U盘、支付4900元打印投标资料。汇晟公司称上述费用均系其参与投标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上述发票的开票日期为2019年8月4日至2019年8月8日。
3.《汇晟(广州)城市更新有限公司2019年验资报告》及发票,拟证实汇晟公司为参加案涉招标活动支付4200元验资费用。该组证据显示,案外人广州中庆会计师事务所于2019年7月11日出具《汇晟(广州)城市更新有限公司2019年验资报告》,确认汇晟公司已于2019年7月10日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3000万元。广州中庆会计师事务所于2019年7月12日向汇晟公司开具验资报告费发票,票面金额为4200元。
4.《规划设计合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电子回单、发票、《证明》,拟证实汇晟公司为制作投标文件,支付了38万元设计费。该组证据显示,2019年7月15日,汇晟公司(甲方、委托人)、案外人广东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乙方、设计人)签订《规划设计合同》,约定:“第一条工作内容和要求。三元里村更新改造前期概念方案:包括项目背景、初步改造范围、现状情况分析、土地初步整备、改造成本初步估算与用地的初步方案。……第三条乙方职责。1、根据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规划设计要求,编制三元里村更新改造前期概念方案,按时提交成果。……第四条甲方应按以下方式支付乙方编制费用:1、编制费用为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380000.00元)。2、编制费用的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1)在本合同签订7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费用的40%,即人民币壹拾伍万贰仟元整(¥152000.00元)。(2)根据甲方意见修改,提交方案后7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约定费用的60%,即人民币贰拾贰万捌仟元整(¥228000.00元)……”。2019年7月19日、2019年8月14日,汇晟公司先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广东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支付152000元、228000元设计费。广东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分别于2019年7月29日、2019年8月26日向汇晟公司开具票面金额为152000元、228000元的发票。广东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另于2022年10月8日出具《证明》,确认《实施服务方案》即为广东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依据《规划设计合同》向汇晟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
5.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电子回单、发票,拟证实汇晟公司在中标后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支出了100000元招标代理服务费及3000元评标专家费。该组证据显示,汇晟公司于2019年8月9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科信公司支付100000元中标服务费,科信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汇晟公司开具了票面金额为100000元的发票。
6.《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服务工作内容确认清单》、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活期交易明细清单、发票,拟证实汇晟公司委托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就案涉招投标的签约事宜提供法律服务,为此支出了40000元律师费。该组证据显示,2019年12月3日,汇晟公司(甲方)和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约定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余婷律师团队为甲方参与的重大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重大项目内容:甲方与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村经济联合社就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城中村改造前期服务企业招投标的签约事宜。合同第四条律师费用及支付办法约定:“1.基础服务费:合同双方同意,乙方为甲方提供参与重大项目法律服务工作按照以下标准收取基础服务律师费,基础服务律师费根据最终双方确认结算表计付,甲方应当在确认之日起3日内支付:(1)乙方提供咨询及参与谈判服务工作按照计时收取律师费,计时收费以每小时3000元为标准收取;(2)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法律文书服务工作按照文书数量收取律师费,以每件文书5000元的标准收取……”。2022年7月28日,汇晟公司和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工作内容确认清单》,确认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的余婷律师在2019年12月6日至2021年10月9日期间多次参与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城中村改造前期服务企业招投标的签约工作,实际应收40000元律师费。汇晟公司于当日向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40000元。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8月1日向汇晟公司开具票面金额为40000元的律师费发票。
7.《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活期交易明细清单、发票,拟证实汇晟公司委托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提起本案诉讼,为此支付50000元前期律师费。该组证据显示,2022年7月28日,汇晟公司(甲方)与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律师为本案一审、二审、执行阶段的诉讼代理人,基础律师费为50000元。汇晟公司于当日向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50000元。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8月1日向汇晟公司开具票面金额为50000元的律师费发票。
8.《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云区加快推进旧村庄全面改造深化城市更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拟证实根据白云区旧村庄改造政策,前期服务商的前期服务收益可按改造总成本的一定比例在招商方案中予以明确。该通知的第五条规定:“区属国企的前期服务收益(含区域国企支出部分)可按改造总成本的一定比例在招商方案中予以明确。区域国企符合政策要求的前期投入,可纳入改造成本”。
9.《实施服务方案》,拟证实汇晟公司案涉招标项目的分析、规划和服务方案非常详尽,可实施性强,实用价值高,汇晟公司对案涉项目具有较强的信心和预期。该方案显示,案涉项目的改造成本为61.796亿元,改造成本前期费用为544.87万元。
三元里联合社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对证据2中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对购买U盘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对打印服务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对证据4中《规划设计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对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电子回单、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对《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对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对证据6、证据7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对证据8、证据9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三元里联合社确认汇晟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包含《实施服务方案》。
三元里联合社表示,其向汇晟公司发送中标通知书后,因旧改政策变化,街道一直未批准汇晟公司、三元里联合社签订书面合同,政府部门直至2021年3月30日才出具正式的书面文件,三元里联合社此时才确定双方无法签订书面合同。三元里联合社确认汇晟公司为案涉招标项目支出如下费用: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500元、购买U盘的费用216元、打印服务费4900元、招标代理服务费100000元、评标专家费3000元,不认可汇晟公司支付的如下费用:验资报告费4200元、设计费38万元、律师费9万元。
另外,三元里联合社称其在招标活动开始前已和汇晟公司的母公司达成初步合作意向,汇晟公司存在串标行为。汇晟公司称其未与三元里联合社或者任何第三方串标,其是通过公开途径了解到2011年5月三元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旧村改造的支持率超出80%,此后三元里村便一直在着手、调整改造计划。
另查明,2022年9月26日,三元里联合社(甲方)与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本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乙方律师的代理范围为涵盖本案一审、二审及执行程序,一审阶段律师费为97187元。
以上事实,有《招标代理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律师函》《复函》《城中村改造前期服务企业公开招标文件》、发票、《汇晟(广州)城市更新有限公司2019年验资报告》《规划设计合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电子回单、《证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电子回单、《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服务工作内容确认清单》、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活期交易明细清单、《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活期交易明细清单、《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云区加快推进旧村庄全面改造深化城市更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实施服务方案》《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所涉法律事实从民法典实施前持续至民法典实施后,故本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予以调整。
本案中,汇晟公司向三元里联合社提交了投标文件,三元里联合社向汇晟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应就此签订正式书面合同。汇晟公司称因三元里联合社单方原因导致双方未能签订正式合同,要求三元里联合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本案应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结合汇晟公司、三元里联合社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如下:一是三元里联合社是否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二是若三元里联合社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是什么;三是汇晟公司是否应当向三元里联合社支付90000元律师费。本院根据在案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具体分析如下:
(一)三元里联合社是否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本院认为,汇晟公司投标并中标后,三元里联合社的招标代理机构科信公司已向汇晟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双方之间虽然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而导致双方之间合同不成立,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之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投标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该法律约束力是拘束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对这种法律强制力的违反所承担的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即因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中标人放弃中标,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导致双方之间合同不能缔结,而应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本案中,三元里联合社在向汇晟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未与汇晟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导致双方之间合同不成立,依法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应对汇晟公司因信赖合同能够依法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进行赔偿。三元里联合社虽辩称其对未订立合同并无过错,案涉合同系因政策变动导致合同无法签订。但三元里联合社在2019年8月12日已发出《中标通知书》,而其直至2021年10月25日才发函表示无法订立合同,且其拒绝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文件是白云区政府在2021年3月31日发布的文件。在三元里联合社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双方并不存在无法订立合同的客观障碍,三元里联合社对合同无法签订存在显著过错。退一步说,即使政府出台文件需要一定的过程,三元里联合社在未了解政策变动趋势的情况下发布招标公告,在汇晟公司为投标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后又表示政策变动无法签约,三元里联合社的行为亦存在较大过错之处。另外,三元里联合社亦曾辩称汇晟公司存在串标行为,案涉招标活动违法,但其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因此,三元里联合社的上述答辩理由均缺乏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三元里联合社理应向汇晟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若三元里联合社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是什么
汇晟公司主张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及逾期利益损失两部分,本院分别加以分析。
1.实际损失。
关于汇晟公司主张的实际损失,汇晟公司所称的实际损失包括购买投标文件的费用500元、验资报告费4200元、购买U盘的费用216元、打印服务费4900元、招标代理服务费100000元、评标专家费3000元、设计费380000元及律师费90000元。三元里联合社确认汇晟公司为案涉投标工作支付如下费用:购买投标文件的费用500元、购买U盘的费用216元、打印服务费4900元、招标代理服务费100000元、评标专家费3000元,汇晟公司亦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上述费用已实际发生,汇晟公司要求三元里联合社支付上述费用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现双方对于验资报告费、设计费及律师费存在较大争议。本院根据在案证据,具体分析如下:(1)验资报告费。汇晟公司提交的验资报告及发票等证据显示,验资报告的出具时间是在案涉招标活动启动前,且验资报告的使用范围并不仅限于案涉招标活动,该项费用的发生与案涉招标活动并不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汇晟公司要求三元里联合社赔偿验资报告费理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2)设计费。根据案涉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投标时需要提交《实施服务方案》等材料,汇晟公司实际上也将《实施服务方案》提交给三元里联合社并成功中标,可见《实施服务方案》对汇晟公司中标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案涉招标项目标的较大、情况复杂,汇晟公司为提高中标的可能性,聘请专业的团队制作《实施服务方案》亦符合常理。汇晟公司提供的《规划设计合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电子回单、发票、《证明》等证据足以证实其已支付38万元设计费,汇晟公司要求三元里联合社支付38万元设计费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三元里联合社虽辩称《规划设计合同》中约定的设计内容不是招标时必要的材料,但从《规划设计合同》的内容可以看出,合同所涉项目即为本案的招标项目,广东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亦确认《实施服务方案》系《规划设计合同》项下的工作成果,《实施服务方案》亦为汇晟公司投标时的必要材料,三元里联合社的该项答辩意见明显缺乏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3)律师费。汇晟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包括两部分,一是汇晟公司中标后至起诉前发生的40000元律师费,二是汇晟公司为提起本案诉讼所支出的50000元律师费。对于第一项律师费,汇晟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收到《中标通知书》,三元里联合社直至2021年10月25日才明确表示无法签订合同。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汇晟公司为了督促三元里联合社签订合同,需要与三元里联合社进行多次沟通磋商,必然产生相应的人力、物力成本。由于案涉招标项目所涉数额巨大,汇晟公司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与三元里联合社进行磋商亦符合常理。汇晟公司提供的《律师函》《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服务工作内容确认清单》、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活期交易明细清单、发票等证据足以证实其主张的40000元律师费确实与案涉项目息息相关,相应的收费亦具有合理性。汇晟公司要求三元里联合社支付该40000元律师费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第二项律师费,因汇晟公司、三元里联合社双方并未就律师费的承担问题作出明确约定,律师费亦非汇晟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合理必要支出,汇晟公司要求三元里联合社承担该50000元律师费理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因此,综合以上分析可知,三元里联合社应向汇晟公司赔偿的实际损失为528616元(即500+216+4900+100000+3000+380000+40000=528616)。
关于汇晟公司主张的利息,汇晟公司支付上述费用必然会产生相应的资金占用成本,汇晟公司要求三元里联合社赔偿资金占用损失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资金占用损失的计算标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利率的规定,2019年8月19日前的资金占有损失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于资金占用损失的起算时间,因购买招标文件费、购买U盘的费用、招标代理服务费、评标专家费、设计费均发生在2019年8月14日之前,汇晟公司要求三元里联合社自2019年8月14日起支付上述款项的资金占用损失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另外,因汇晟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支付律师费,汇晟公司要求三元里联合社自2022年7月28日起支付40000元律师费的资金占用损失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此,资金占用损失应分段计算如下:(1)以48861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预期利益损失。
汇晟公司要求三元里联合社赔偿300万元预期利益损失,该项金额系其在结合项目成本、收益的情况下自行计算得出。对此,本院认为,商业经营有风险,尚无证据证实汇晟公司必然会因案涉项目而获利,且汇晟公司主张的预期利益损失系双方正常订立合同的情况下,汇晟公司可获得的预期收益,该项损失应属于违约责任,已经超出了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汇晟公司要求三元里联合社赔偿该项损失理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三)汇晟公司是否应当向三元里联合社支付90000元律师费
汇晟公司、三元里联合社并未就律师费的承担问题作出明确约定,律师费亦非三元里联合社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合理必要支出,且根据前文分析可知,因三元里联合社单方过错导致汇晟公司、三元里联合社双方并未订立正式的合同,三元里联合社作为过错方,其要求汇晟公司承担律师费明显不合情理,三元里联合社要求汇晟公司承担90000元律师费理据不足,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三元里村经济联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汇晟(广州)城市更新有限公司赔偿528616元经济损失;
二、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三元里村经济联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汇晟(广州)城市更新有限公司赔偿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应分段计算如下:1.以48861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汇晟(广州)城市更新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四、驳回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三元里村经济联合社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35462.4元[汇晟(广州)城市更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汇晟(广州)城市更新有限公司负担30230.2元、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三元里村经济联合社负担5232.20元,并由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三元里村经济联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其所负担的受理费;本案反诉受理费1025元,由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三元里村经济联合社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范晓玲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子晴
蔡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