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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昊琦饲料有限公司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江苏销售分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1291民初1785号

  原告:宁海昊琦饲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MA290GYRXC,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西店镇郑家。

  法定代表人:冯琦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一飞,高港区口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江苏销售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084401097G,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创新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赵夕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亚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宁海昊琦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琦公司)与被告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江苏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润雪花江苏分公司)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昊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一飞、被告华润雪花江苏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桂亚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昊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华润雪花江苏分公司立即返还投标保证金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9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19日原告了解到“华润雪花啤酒江苏分公司苏沪区域2021年度啤酒副产物”招标项目,于2020年11月23日报名参加该招标项目,交纳了500元报名费,并于2020年11月27日将投标保证金300000元汇入平台方华润守正招标有限公司账户。后原告法人在上传投标文件时,因急匆匆没有自带电脑,向冯希云(另一投标人,系宁海县森鲸饲料经营部的经营者)借用电脑完成上传招标材料。2020年12月3日经过开标程序原告未能中标,但被告也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保证金退回给原告,为此原告多次催要。

  被告华润雪花江苏分公司辩称,1、原告与同一招标项目中另一投标单位宁海县森鲸饲料经营部(以下简称森鲸经营部)构成相互串通投标,被告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2、昊琦公司与森鲸经营部在制作参与人员、材料混装等方面存在令人产生合理怀疑的行为,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交由同一单位制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构成要件;3、原告存在串通投标的主观恶意;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1月16日,华润雪花江苏分公司作为招标人对“苏沪区域2021年度啤酒副产物”标段在华润守正招标有限公司招标服务平台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为2020年11月19日至2020年11月26日,购买招标文件需支付工本费500元,截标/开标时间2020年12月3日上午九点,并发布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第一卷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部分载明: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资格后审;投标人资格和要求:企业法人,不允许联合体投标和代理商投标,投标人不属于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查明的失信被执行人,投保人或投保人主要负责人不在《华润雪花啤酒副产物违规违约承销商名录》内;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时间起120天;投标保证金300000元,应从投保人基本账户汇出;投标人重点注意事项:每个标段均有一个单独的投标保证金账号,投标人如投标多个标段,请勿将本标段的投标保证金汇至其他标段的账号;投标人重点注意事项第2点载明投保人如有《招标文件》第一卷投标人须知第3.4.5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投标人有权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其中第3.4.5…(4)投保人串通投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5资格审查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有权对投标人或中标人提供的资质材料进行核对,若经核对投标人提供的资质证书不属实或投标人发现在投标后不再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第二卷投标文件格式第五部分阳光宣言第四条载明:不与其他单位串通投标,不采取恶性竞争等不正当手段竞争业务。第三卷评标办法2.2规定初步评审分为评标准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综合评标、评估报告等步骤,其中初步评审分为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和响应性评审等步骤。同时,评估办法前附表中否决投标情形中包含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创建标识码或制作机器码相同,视为其串通投标)。

  2020年11月23日,昊琦公司作为投标人报名参加投标,并缴纳了500元招标文件工本费。2020年11月27日,森鲸经营部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缴纳300000元投标保证金。2020年12月3日,昊琦公司上传投标文件,其中投标函中载明如中标,其同意《招标文件》第一卷投标人须知第3.4.5款关于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整个招标过程中,其若有违规行为,招标人可按招标文件之规定给予惩罚,其完全接受。同时,昊琦公司签署阳光宣言,承诺不与其他单位串通投标,不采取恶意竞争的等不正当手段竞争业务。

  2020年12月3日,华润雪花江苏分公司开标时发现森鲸经营部与昊琦公司投标文件机器制作码相同,认为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认定两家公司串标,保证金300000元应不予退还,其于2021年1月11日通过函件告知昊琦公司。森鲸经营部及昊琦公司共同向华润雪花江苏分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认为森鲸经营部系苏沪区域雪花公司的黑名单,不能参与该项目的投标,即便投标也是废标;两家单位虽然文件制作机器码相同,但是上传的IP地址不同,且昊琦公司投标了6家工厂,而森鲸经营部投标了2家工厂;投标当天招标单位工作人员电话联系昊琦公司的法人,因着急忘记电脑故就近至其处借用电脑上传招标文件,故双方不存在串标。

  又查明,封立建系本次招标华润雪花江苏分公司的联系人。森鲸经营部登记的经营者竺玉桂与冯希云系夫妻关系。2020年11月19日,封立建将招标文件通过微信发给冯希云,让其抓紧网上报名。2020年11月27日,封立建告知冯希云其与森鲸经营部经营者竺玉桂均在违约目录中,不能投标,让其明年换个公司,用其女儿名字注册企业法人,不要注册个体工商户;冯希云回复好,并询问投标保证金能否现在退回;封立建回复现在退不了,要等结果出来。

  又查明,森鲸经营部和昊琦公司均投标了泰州工厂和上海工厂啤酒槽两个子标段招标项目,且森鲸经营部投标价均高于第三人;昊琦公司还投标了苏州、无锡、常州、南京四个子标段招标项目。招标项目的总估算价为15640000元,啤酒糟标段的总估算价为10790000元,其中啤酒糟泰州子标段的标的额度为1400000元,上海子标段的标的额度为1840000元。森鲸经营部与昊琦公司均未中标,系其他投标人中标,且中标价格高于森鲸经营部与昊琦公司的投标价格。

  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投标函、阳光宣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森鲸经营部与昊琦公司是否构成串通投标;2.华润雪花江苏分公司应否退还投标保证金,金额是多少。

  本院认为,关于焦点1,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基于串通投标行为隐蔽性强,法律对于具有特定客观外在表现形式的行为采用法律拟制的技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具体到本案,昊琦公司的相关行为应视为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理由如下:《招标文件》第三卷评标办法明确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创建标识码或制作机器码相同,视为其串通投标。华润集团守正网开评标系统截图显示,森鲸经营部于2020年12月3日8:03投标,昊琦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8:31投标,森鲸经营部与昊琦公司的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相同。森鲸经营部与昊琦公司用同一台电脑安装的软件制作投标。森鲸经营部和昊琦公司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中胡天宁是森鲸经营部的投标联系人,同时也是昊琦公司的技术负责人。故森鲸经营部与昊琦公司在投标文件制作地址、参与人员、材料混装等方面均存在令人产生合理怀疑的内容,其行为不仅符合前述实施条例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交由同一单位制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构成要件,亦符合案涉《招标文件》规定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其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七十四条虽明确规定了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即为了避免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回、撤销投标或中标后不能提交履行保证金、签署合同等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但法律并未禁止合同双方在招投标文件中对投标保证金作出约定,当招标文件有明确规定时,投标人应遵守。本案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并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是基于招标人与投标人关于投标规则的约定。案涉《招标文件》明确约定投标人串通投标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昊琦公司应当遵守该约定,华润雪花江苏分公司依据《招标文件》约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焦点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第六十六条规定,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华润雪花江苏分公司收取了昊琦公司300000元投标保证金,昊琦公司投标了6个子标段,其中泰州工厂和上海工厂啤酒槽两个子标段招标项目与森鲸经营部构成串通投标。按照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华润雪花江苏分公司可收取昊琦公司的投标保证金为64800元(1400000元*2%+1840000元*2%),剩余235200元保证金应予退还并须参照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利息。华润雪花江苏分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收取昊琦公司300000元款项,对于其中多收取的235200元元款项的利息,应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江苏销售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宁海昊琦饲料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235200元及利息(以2352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1月27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迁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宁海昊琦饲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宁海昊琦饲料有限公司负担626元(已交纳),被告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江苏销售分公司负担2274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文娟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顾嘉辉

书 记 员 张玉娟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沿革信息裁判10篇

  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