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微信小程序二维码

江苏XXXX有限公司张掖七彩XX航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甘0723民初566号

  原告:江苏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573822。

  法定代表人:金照云,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晨,江苏远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七彩XX航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3MA73UC。

  法定代表人:袁爱军,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虎,甘肃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张掖七彩XXXX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彩XX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晨,被告七彩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七彩XX公司赔偿XX公司损失178012.18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七彩XX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七彩XX公司将位于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丹霞大道路西(黄家湾漫水桥以南)的“七彩XXXX运动小镇项目(一期)宴会厅、天狼航空主题酒店、综合馆、室外建设项目消防工程”以邀请招标的方式向包括XX公司在内的三家公司发出招标公告,后XX公司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七彩XX公司指定的招标代理公司汇付了案涉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经过竞价及成交公示,XX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中标前述项目,收到中标通知书后,XX公司多次要求与七彩XX公司签订项目合同,但七彩XX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其拒不履行签订合同的行为对XX公司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

  七彩XX公司辩称:1.XX公司诉称七彩XX公司于2021年1月委托张掖XX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对外招标及XX公司中标的情况属实;2.XX公司在签订合同期内要求七彩XX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行为表明其不愿意签订合同,故违约责任在XX公司,七彩XX公司保留向XX公司追偿的相关法律责任;3.XX公司按照招标公告第三页内容中“投标人对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有权按照项目投资的5%追偿损失”的约定计算损失并进行追偿依据不足。综上,请求驳回XX公司的诉讼请求。

  XX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建设项目消防工程招标公告、张掖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成交公示、中标通知书、企业信息公示及律师函各一份,微信聊天截图5张、快递单详情6张及照片25张。试证明:1.七彩XX公司将案涉宴会厅等建设项目消防工程以邀请招标的方式向包括XX公司在内的三家公司发出招标公告,经过竞价及成交公示,XX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中标前述项目;2.七彩XX公司向XX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但一直推诿拒不签订合同,且案涉中标项目工程已被七彩XX公司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施工;3.为积极履行合同内容,XX公司将合同内容通过顺丰邮寄北京,但七彩XX公司以需要通过法务为由拒不履行签订合同的义务,XX公司就此向七彩XX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赔偿损失。经质证,七彩XX公司对建设项目消防工程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成交公示、中标通知书、企业信息公示无异议,对律师函、快递单详情、照片及微信聊天截图提出异议,认为没有收到过律师函,且律师函上没有日期,具体发出时间不清楚;认为照片是否系本案案涉工程现场无法确认,且只有主体完工后才涉及消防工程,主体工程目前尚未完工;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且不认可段国省系其公司法定代表人。七彩XX公司为支持其辩解主张向法庭提交张掖XX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试证明在合同签订期间,XX公司要求张掖XX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经七彩XX公司同意后,张掖XX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将投标保证金退还XX公司。经质证,XX公司对该份情况说明提出异议,认为其不具备证明的形式要件,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证投标过程及文件的真实有效,无论中标与否都应予以退还,不存在XX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

  法庭审查后,对经双方质证无异议的建设项目消防工程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成交公示、中标通知书予以认定,对双方有异议的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如下:对XX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截图,七彩XX公司虽予以否认,但根据企业登记信息显示,段国省自2019年2月22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任七彩XX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且作为单位负责人在中标通知书上签字盖章,结合XX公司与段国省的聊天记录,能够证明XX公司在中标案涉工程项目后积极与七彩XX公司沟通磋商签订中标合同及后续事宜的意思表示,故对微信聊天截图予以采信;对律师函、快递单详情及照片,因律师函未载明日期,无法证明律师函的出具时间,而快递单上仅显示收件人姓名及时间,无法证明邮寄的材料内容,仅凭照片亦不能证明七彩XX公司已将消防工程承包给第三方的事实,故对律师函、快递单详情及照片不予采信;对七彩XX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虽能证明XX公司在中标后将投标保证金要回的事实,但并不能证明XX公司存在放弃签订中标合同的意思表示,故对情况说明不予采信。

  根据XX公司和七彩XX公司的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21年1月19日,七彩XX公司将位于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丹霞大道路西(黄家湾漫水桥以南)的“七彩XXXX运动小镇项目(一期)宴会厅、XXXX主题酒店、综合馆、室外建设项目消防工程”在“甘肃省阳光招标采购平台”以邀请招标的方式向包括XX公司在内的三家公司发出招标公告,公告载明:招标预算金额为3560243.67元,计划工期为90天,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为自筹;要求投标申请人须是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在备注中载明投标人如对招标人造成损失,招标人有权按照项目投资的5%追偿损失。公告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后XX公司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七彩XX公司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张掖XX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汇付了案涉项目投标保证金70000元,经过竞价及成交公示,XX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中标案涉项目。七彩XX公司与招标代理机构张掖XX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XX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XX公司为案涉项目的中标单位,中标金额为3544027.79元,并要求XX公司于30日内至七彩XX公司签订中标合同。2021年1月25日至3月5日期间,七彩XX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国省与朱萌(江苏峰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就签订合同事宜进行了沟通磋商并发送了包括案涉项目在内的合同电子版,段国省以合同需要通过总公司法务审核为由未签订合同。2021年1月28日,XX公司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张掖XX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七彩XX公司同意后将投标保证金70000元退还XX公司。

  另查明,七彩XX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29日,注册资本为100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为航空投资开发、旅游投资开发、机场的建设与管理、通用机场项目投资开发、展览展示服务、航空旅游纪念品销售等,营业期限自2018年10月29日至2038年10月28日。2021年9月30日,其法定代表人由段国省变更为袁爱军。

  本院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遭受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七彩XX公司是否存在缔约过失行为以及是否应赔偿XX公司相关损失。本案中,七彩XX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XX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由XX公司于30日内至七彩XX公司签订中标合同。因疫情原因,XX公司通过微信与七彩XX公司就合同内容及签订事宜进行沟通磋商,七彩XX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段国省以合同需要进行法务审核为由,在未与XX公司协商一致,亦无其他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的情况下未与XX公司签订中标合同,其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缔约过失。因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必须以造成对方直接损失为前提,即由于一方的缔约过失破坏了缔约关系,使信赖人的利益丧失,该损失须系合理且与缔约过失行为有因果关系。现XX公司主张以招标公告中“投标人对招标人造成损失,招标人有权按照项目投资的5%追偿损失”为依据计算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被告七彩XX公司辩称XX公司退回投标保证金视为放弃签订中标合同的意见,因投标保证金的目的系为避免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回、撤销投标或者中标后不能提交履约保证金和签署合同等行为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规定,现七彩XX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XX公司存在放弃签订中标合同的意思表示,故对七彩XX公司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XX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1930元,由原告江苏XX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冬兰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