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91民初2605号
原告:济南领瑞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高新区综合保税区港兴三路北段1号济南药谷研发平台区1号楼B座2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MNABW79。
法定代表人:许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令东,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夫好,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苏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综合保税区内B5路以南.A1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7038476Q。
法定代表人:黄浩。
原告济南领瑞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瑞公司)与被告山东苏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领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令东、夏夫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领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苏宁公司支付领瑞公司物流服务费361362.2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61362.22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1日计算至款项全部支付完毕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损失);2.判令苏宁公司返还领瑞公司履约保证金50000元;3.判令苏宁公司返还领瑞公司投标保证金120000元;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保险费由苏宁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苏宁公司进行网络招标,领瑞公司参与竞标,并根据苏宁公司要求累计交纳投标保证金120000元,后领瑞公司中标,与苏宁公司签订《服务合同书》及《服务合同书(补充协议)》,支付了履约保证金50000元,合同履行期满,苏宁公司累计欠付领瑞公司物流服务款361362.22元。综上,领瑞公司与苏宁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书》及《服务合同书(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但苏宁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付款义务及合同到期后不退换履约保证金及投保保证金,苏宁公司的违约行为,已严重侵害领瑞公司的合法利益。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苏宁公司未到庭,其于庭后向本院邮寄答辩状,辩称:1.服务费因领瑞公司在服务过程中产生3308.7元扣罚账单,应当扣除3308.7元后支付;2.领瑞公司参与投标的项目均存在串标情形,无权要求退回投标保证金。
领瑞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其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苏宁公司于庭后向本庭邮寄的证据复印件,因其未在本庭指定的举证期内提交证据,且未经庭审质证,故对其邮寄的证据复印件均不予认可。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2月28日,苏宁公司在苏宁招标与采购平台发布《2019年山东苏宁物流小件支干线招标项目招标公告》(项目编号:SNZ6615190225407)及招标文件,载明:投标人在向招标方投标时,需缴纳投标保证金50000元(招标活动结束,落标方提出申请后,经苏宁审查在招标过程中无任何违规违法之处的,将在中标通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证金无息退还。)。
2019年3月4日,苏宁公司在苏宁招标与采购平台发布《2019年山东苏宁物流B2B调拨业务招标项目公告》(项目编号:SNZ6615190226055)及招标文件,载明:投标人在向招标方投标时,需缴纳投标保证金10000元(招标活动结束,落标方提出申请后,经苏宁审查在招标过程中无任何违规违法之处的,将在中标通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证金无息退还。)。
同日,苏宁公司在苏宁招标与采购平台发布《2019年济南小件仓储服务业务招标项目公告》(项目编号:SNZ6615190226874)及招标文件、《2019年济南小件分拨服务业务招标项目公告》(项目编号:SNZ6615190226872)及招标文件。
2019年3月12日,领瑞公司通过中国民生银行向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转账50000元,用途:2019年山东苏宁物流小件支干线投标保证金。2019年3月13日,领瑞公司通过中国民生银行向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集团转账10000元,用途:山东苏宁B2B调拨业务投标保证金。同日,领瑞公司通过中国民生银行向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集团转账30000元,用途:山东苏宁小件分拨业务投标保证金。2019年3月16日,领瑞公司通过中国民生银行向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集团转账30000元,用途:苏宁小件仓储投标保证金。
后苏宁招标与采购平台于2019年4月2日发布《2019年山东苏宁物流小件支干线招标招标项目中标公示》(项目编号:SNZ6615190225407);于2019年4月3日发布《2019年山东苏宁物流B2B调拨业务招标项目中标公示》(项目编号:SNZ6615190226055);领瑞公司均未中标。于2019年4月4日,苏宁公司在苏宁招标与采购平台发布《2019年济南小件分拨服务业务招标项目》(项目编号:SNZ6615190226872),领瑞公司中标。庭审中,对于2019年济南小件仓储服务业务的中标情况,领瑞公司主张其未中标,但是因时间较长其未能保存中标文件且苏宁招标与采购平台系统关闭招标文件下载链接来源,因此其无法打印中标情况的相关文件。
因领瑞公司中标2019年济南小件分拨服务业务,苏宁公司(甲方)、领瑞公司(乙方)签订《服务合同书》,约定,一、服务概况,1.甲方承诺:乙方承接甲方业务,为甲方提供相应服务,其服务内容为卡班装卸、到件、分拣、装箱(分拣及投墙)及发货,服务区域(地址):济南市历城区港源六路1193号苏宁保税区物流中心。乙方服务中应确保货物的安全、无损毁、整洁整齐。5.合同有效期限:2019年04月01日至2021年03月31日,到期后合同自动终止。二、费用结算,9.乙方根据确认的款项向甲方开具符合税法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项目为力资费,税率为6%),甲方收到全部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以电汇方式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如乙方延迟提供发票的,甲方有权相应顺延付款。同时对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代垫费用等等款项,甲方有权从应付的服务费中扣除。乙方对此无任何异议,且仍依照合同约定,按照未扣款前的费用总金额向甲方开具全额发票。三、履约保证金,13.履约保证金金额:50000.00元(大写:五万元整)。缴纳时间: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甲方支付;乙方未在前述期限缴足履约保证金但已开始服务的,甲方有权直接从服务费中扣减相应金额作为履约保证金,且履约保证金完全缴纳或扣足之前,甲方有权不向其派工或随时解除合同。14.本合同或相关附件约定的由乙方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代垫费用等款项,甲方均有权自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保证金被扣除后,乙方应于5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甲方有权自乙方服务费中扣除相应金额补足保证金。15.乙方如未按时完全支付或补足保证金的,每延迟一日按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十五个工作日仍未补足的,甲方可从乙方服务费用中直接扣除,同时有权选择终止合同,并不予退还保证金。16.合同终止后,由乙方提出书面退还保证金申请,经甲方确认乙方无任何遗留问题或乙方违约行为已根据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之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保证金余款无息退还给乙方。但本合同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终止的,甲方除追究乙方赔偿责任外,亦有权没收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苏宁公司(甲方)、领瑞公司(乙方)另签订《服务合同书》(补充协议),约定,一、服务概况,1.甲方承诺:。乙方承接甲方业务,为甲方提供相应服务,其服务内容为到件,服务区域(地址):济南市历城区港源六路1193号苏宁保税区物流中心。乙方服务中应确保货物的安全、无损毁、整洁整齐。5.合同有效期限:2020年08月01日至2021年03月31日,到期后合同自动终止。
2019年4月11日,领瑞公司通过中国民生银行向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转账50000元,用途:济南领瑞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保证金。
庭审中,对于服务合同的履行,领瑞公司陈述系双方工作人员于每月月初通过微信向苏宁公司发送仓库对账单,无误后开具发票。
另查明,领瑞公司向苏宁公司开具编号为00052057、02437031、02437028、02437027、02437024、02437023、02437022、02437021、02437020、02437019、02437016、49629248、49629247、49629246、20279538共计15张发票,发票金额经计算为361362.22元,上述发票均已被苏宁公司进行了抵扣。
再查明,领瑞公司为本次诉讼支出保全保险保函费825元。
本院认为,领瑞公司与苏宁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书》及《服务合同书》(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应恪守履行。领瑞公司依约履行了义务,并向苏宁公司开具了361362.22元发票,苏宁公司已经全额进行了抵扣。现领瑞公司主张苏宁公司依照开票金额支付物流服务费361362.22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苏宁公司虽辩称应扣除3308.7元的扣罚款后予以支付,但对于存在扣罚款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对于其辩称,不予采信。
对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领瑞公司主张以361362.22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1日(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标准计算。对此本院认为,苏宁公司未能依约及时支付物流服务费,给领瑞公司造成了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应向领瑞公司支付该损失。领瑞公司主张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均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对于返还投标保证金12万元,领瑞公司依据苏宁公司在苏宁招标与采购平台发布的《2019年山东苏宁物流小件支干线招标项目公告》、《2019年山东苏宁物流B2B调拨业务招标项目公告》、《2019年济南小件仓储服务业务招标项目公告》、《2019年济南小件分拨服务业务招标项目公告》向苏宁公司分别支付了50000元、10000元、30000元、30000元投标保证金。后领瑞公司中标《2019年济南小件分拨服务业务招标项目》(项目编号:SNZ6615190226872),现上述四个标段均已经招标完成,苏宁公司应退还投标保证金。苏宁公司虽辩称领瑞公司存在串标行为,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现领瑞公司主张苏宁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12000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对于履约保证金,领瑞公司中标《2019年济南小件分拨服务业务招标项目》后,领瑞公司与苏宁公司签订《服务合同书》及《服务合同书》(补充协议),该服务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领瑞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苏宁公司支付了50000元履约保证金后,该服务合同于2021年3月31日到期,其于合同到期后向苏宁公司申请退还,苏宁公司未举证证明存在不予退还的情形,故应向领瑞公司退还。现领瑞公司主张苏宁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5000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关于保全保险费,系领瑞公司为了诉讼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属于领瑞公司的损失,故对于领瑞公司主张该费用由苏宁公司支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苏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放弃抗辩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苏宁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领瑞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物流服务费361362.22元;
二、被告山东苏宁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领瑞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61362.22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标准计算);
三、被告山东苏宁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济南领瑞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50000元;
四、被告山东苏宁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济南领瑞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20000元;
五、被告山东苏宁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领瑞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保全保险保函费82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50元、保全申请费3270元,由被告山东苏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王雁如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毓月
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