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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三部门联合整治政府采购“四类”违法行为

浙江:三部门联合整治政府采购“四类”违法行为

为持续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近日,浙江省财政厅等三部门联合印发《2025年浙江省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整治。

整治的重点内容: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以供应商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材料谋取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投标文件、办理投标事宜等恶意串通行为。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均应依法处理处罚。

据悉,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组织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合力推进。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采购活动开展重点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线索无法查证的,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协助核实,情况属实的,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对供应商串通投标,以及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反复恶意投诉举报,阻挠政府采购活动正常进行,或者通过提起和撤回质疑、投诉、行政复议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部门,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财政部门可组织同级预算单位(采购人)对以前年度项目进行“回头看”,摸排相关问题。采购当事人主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财政部门并积极整改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