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2民初10635号
原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38号创景大厦六层北区和北配楼一层。
负责人:原宇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邸子钊,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宏信天诚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云杉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杜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修海龙,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北分公司)与被告北京宏信天诚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信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寿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邸子钊、被告宏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修海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人寿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宏信公司返还保证金306442.64元;2.判令被告宏信公司赔偿因其未按时退还投保金给原告人寿北分公司造成的损失(以306442.64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3.被告宏信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6日,北京市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计生协会)委托宏信公司作为采购代理机构对暖心计划(下达)人寿保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编号:2106-HXTC-AM1149,以下简称采购项目)公开招标。2021年7月20日,人寿北分公司将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汇款至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指定收款账户。2021年7月26日,此次招标因投标人不足三家废标。宏信公司未退还我司缴纳的保证金。2021年7月26日,计生协会将采购项目更改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采购事宜仍由宏信公司代理。该次采购事项的《暖心计划(下达)人寿保险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单一来源采购文件》(项目编号:2106-HXTC-AM1149/2)要求报价人缴纳报价保证金100万元至宏信公司指定的收款账户。宏信公司未向人寿北分公司退还保证金,也未要求人寿北分公司重复缴纳报价保证金,且通知了人寿北分公司参加本次单一来源采购。2021年8月31日,人寿北分公司以报价人身份递交《北京市计划生育协会暖心计划(下达)人寿保险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单一来源采购投标文件》(项目编号:2106-HXTC-AM1149/2),并在宏信公司指定地点参加单一来源采购协商工作。但是,宏信公司和计生协会并未详细阅读人寿北分公司的投标文件,亦未与人寿北分公司工作人员就采购项目内容进行详细磋商。在宏信公司和计生协会未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条款偏离表”中“偏离说明”内容进行深入磋商且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计生协会于2021年9月1日进行了成交结果公告,确定人寿北分公司为成交供应商,但是,未向人寿北分公司发出《成交通知书》。在宏信公司与计生协会无法就采购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宏信公司以承诺全额向人寿北分公司退还保证金为条件,诱导人寿北分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计生协会出具了《关于放弃中标资格声明》。2021年9月26日,计生协会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更正公告,该项目废标,人寿北分公司未成为该项目的成交供应商。2021年12月8日,计生协会就采购项目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成为采购项目的成交供应商,并已于2021年11月16日签订了采购合同。自2021年9月23日起,人寿北分公司一直要求宏信公司退还已缴纳的保险金。经人寿北分公司多次追讨,2021年10月8日,宏信公司退还693557.36元保证金,剩余保证金至今未退还。故人寿北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宏信公司辩称,不同意人寿北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我方在投标保证金中扣除的金额306442.64元是人寿北分公司应支付给我方的成交服务费。理由如下:一、受采购人计生协会委托,我方在与采购人签署《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协议》后,成为“暖心计划(下达)人寿保险服务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该协议中约定了“代理服务费由中标单位支付。乙方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向中标单位一次性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因该项目公开招标失败,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仅人寿北分公司一家,因本项目为公益性持续性保险项目,为确保失独家庭利益,体现政府政策关怀,保险保障期限不得中断,故为了提高采购效率,采购人参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向主管财政部门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实施采购。经过单一来源公示公告、财政部门变更采购方式申请等程序,该项目获批转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并在财政立项系统中项目名称自动加注为“暖心计划(下达)人寿保险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而经过公开招标方式转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供货商依法只能为人寿北分公司。所以本项目无论是公开招标还是单一来源采购,实际只是法定招标方式的变化,实际是同一采购项目,而经过单一来源公示公告程序、变更单一来源申请、单一来源报价邀请程序,人寿北分公司对此也充分知情,期间从未提出要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在收到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后,与我方确认可以延续使用之前公开招标阶段递交的投标保证金作为其谈判保证金后,未要求我方退还其公开招标的投标保证金,也未重复提交单一来源谈判保证金,即人寿北分公司通过默认方式确认100万元转为单一来源谈判保证金。根据该项目招标代理协议,我方在本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中规定成交服务费的计算比例,同时规定,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同时,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成交代理服务费,根据合同约定,该项目成交服务费为306442.64元。因代理协议中约定的债务履行涉及第三方,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确保第三方即中标(成交)供应商对此费用充分知悉、确认和认可,我方要求其递交响应文件提交“成交服务费承诺书”,保证在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按照谈判文件的约定计算成交服务费。从响应文件看,人寿北分公司按照以上要求递交了“成交服务费承诺书”,说明人寿北分公司对此项费用充分知悉、确认和认可。第二,经过单一来源采购协商和谈判,人寿北分公司被确认为该项目的成交供应商。根据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人寿北分公司应向我方支付服务费306442.64元。经采购人确认后,我方发布了该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载明了中标(成交)供应商信息、成交金额和成交服务费金额。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当日即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我方在当日即通知人寿北分公司授权代表交纳成交服务费,领取成交通知书,并在签订合同后按照相关要求提交政府采购合同,我方将在法定时限内退还谈判保证金。第三,后人寿北分公司在与采购人计生协会进行合同签订和洽谈的过程中,因人寿北分公司希望修改合同中的实质性条款,导致政府采购合同迟迟无法签订。因采购人项目时间非常紧张,无法一直拖延,最终人寿北分公司提出放弃中标(成交)资格,出具了放弃中标资格的声明,采购人对项目废标处理,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第四,根据该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11.7条内容,谈判保证金应不予退还。但我公司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只是从人寿北分公司递交的谈判保证金中扣除了其已承诺但未交付履行的成交服务费,余款已按法律规定时限内全数退还。综上,我方不存在扣押保证金的情形,该费用系人寿北分公司应支付的中标服务费,现因人寿北分公司自身原因放弃项目中标(成交)资格,但不应损害我方利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7月6日,计生协会公开招标公告,确定宏信公司为招标代理机构。后宏信公司发布《暖心计划(下达)人寿保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该文件中约定了投保人须知、采购合同、投标邀请等内容。其中,投保人需在投标截止前向宏信公司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100万元。
2021年7月20日,人寿北分公司向宏信公司银行账户转款100万元投标保证金。
2021年7月26日,因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暖心计划(下达)人寿保险服务采购项目”因此废标,并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发布了废标公告。
同日,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发布了“计生协会单一来源暖心计划(下达)人寿保险服务采购项目征求意见公示”,该内容为,宏信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公开开始招标,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市政府采购网上分布招标公告。至投标截止时间(2021年7月26日上午9:30)止,本项目仅有投标商人寿北分公司递交投标文件,为满足采购人紧急迫切的采购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规定,专家建议本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特此公示。拟定供应商为人寿北分公司,公示期限:2021年7月26日15:20至2021年8月2日16:00。
2021年8月25日,宏信公司发布《暖心计划(下达)人寿保险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该文件中第一章“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约定,报价保证金100万元,于报价截止时间前电汇或转账到招标代理机构指定账户,未按时递交者将失去谈判资格;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将在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响应文件有效期90天;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及谈判时间:2021年8月31日下午14:00,谈判次序:按递交响应文件次序,供应商在收到谈判小组电话或传真等谈判通知后,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到达谈判地点,谈判内容:谈判小组针对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商务、技术和价格等内容进行谈判;成交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成交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第二章“供应商须知”11.7条约定,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谈判保证金将被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其响应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内撤回其文件;2)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15日内未能按本须知规定交纳成交服务费;3)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或者拒绝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第14条“谈判工作”第14.2条约定,谈判小组将与进入谈判的供应商依照递交响应文件次序分别进行一对一谈判,供应商的谈判代表应按照谈判小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谈判……;第14.4.1条约定,由谈判小组结合响应文件及最终承诺,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均满足谈判文件(含调整后)的前提下,且报价合理的供应商作为预成交供应商。第16.1条约定,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第17.1条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同时,应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收费标准,按成交金额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成交代理服务费;第四章“响应文件组成和格式”中“商务条款偏离表”和“技术偏离表”中下方均注明:1.对谈判文件有任何偏离应列明“正偏离”或“负偏离”,并标明“其他无偏离”;2.对谈判文件无偏离应标明“无偏离”;该文件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21年8月,人寿北分公司向宏信公司递交了《暖心计划(下达)人寿保险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单一来源采购投标文件》,其中1.3分项报价表格式中,“1.团体养老金(万能型)”单价2689元/人,备注与原方案一致;2.2“商务条款偏离表”中,人寿北分公司列明了18项内容,其中2项“偏离”中列明“正”,其余16项“偏离”中均列明“无偏离”。第一项“投保内容及服务要求1生死两全保险金”中,谈判文件要求“2900元/年(被保险人领取生存保险金日期为缴费满一个保单年度后的保单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单期满且领取年龄满足男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响应文件响应“2900元/年(被保险人领取生存保险金日期为缴费满一个保单年度后的保单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单期满且领取年龄满足男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偏离中注明“无偏离”,偏离说明中写明“甲方授权乙方在被保险人符合领取条件的情况下从团体养老金(万能型)公共账户中划转足额资金至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以支付相应保险金,以公共账户余额为限”。2.3“成交服务费承诺书”中,人寿北分公司保证在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以电汇方式,向宏信公司支付成交服务费。人寿北分公司在其中3.3“技术偏离表”中列明了15项内容,其中2项“偏离”中列明“正”,其余13项“偏离”中均列明“无偏离”,其中第1项“生死两全保险金”内容与2.2“商务条款偏离表”中列明的内容一致。
2021年8月31日,宏信公司组织专家组与人寿北分公司进行谈判,人寿北分公司代表张立铭到场参加。在谈判过程中,人寿北分公司未对报价条款等内容口头提出异议。
2021年9月1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政府采购网发布“计生协会暖心计划(下达)人寿保险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单一来源)成交结果公告”,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人寿北分公司。
同日,宏信公司出具《成交通知书》,内容为,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现确定人寿北分公司为成交人,请人寿北分公司于本通知发出后30日内,持通知与计生协会签订采购合同。
2021年9月23日,人寿北分公司向计生协会出具《关于放弃中标资格的声明》,内容为,我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参加暖心计划(下达)人寿保险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单一来源采购中,有幸被确认为中标供应商。但因监管政策原因,导致我公司无法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的合同模板与采购人签署合同。因本项目涉及公共利益,为考虑项目后续进行,我公司自愿放弃本次中标资格。
2021年9月26日,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发布“【单一】计生协会暖心计划(下达)人寿保险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单一来源)成交结果公告更正公告”,更正内容为“因本项目单一来源供应商放弃中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9条,经采购人确认,本项目废标。”
2021年11月15日,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发布“【单一】计生协会暖心计划(下达)人寿保险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单一来源)成交结果公告”,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2021年12月8日,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暖心计划(下达)人寿保险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政府采购合同”,确定供应商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021年10月8日,宏信公司向人寿北分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693557.36元。
2021年9月22日,在人寿北分公司员工宣艳与宏信公司员工周洁琼的通话录音中,周:“但是,我跟财政也探讨过,采购人也有点过失,咱们这边也没有把这个东西给标示的很清楚,其实应该是个很重要的问题嘛”,宣:“它应该是一个最关键的问题,然后可能在咱们做单一来源采购的时候,也没有进行这个方面的讨论”,周:“专家都看了,因为包括文件也是仔细看过的,但是咱们标注的方式太不常规了,因为咱们后面都做了很多解释,这条偏偏加了一个最关键的事实偏离。但是咱们认为是无偏离,所以说这个事情报到财政的话,财政肯定要先去细究一下整个过程。现在采购人能提的是为了公众利益的理由去申请废标。因为确实是如果按照这个条款往下走的话影响公众利益,因为弱势人群本身就是需要保护的。”
在人寿北分公司员工张立铭与宏信公司员工周洁琼的微信聊天中,张立铭于2021年9月17日向周洁琼发送“说明函”电子版,并提出“周老师,请您查收,麻烦您帮看看哪个可用我们做相应更改”。该说明函电子版内容主要为,我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关键信息未得到足够重视和正确理解,我公司按照采购文件中“采购合同模板”要求签署采购合同,将导致我公司遭受经济损失和行政处罚,并写明了团体养老金(万能型)公共账户中划转足额资金至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以支付相应保险金,以公共账户为限的原因等内容,请求招标服务公司组织采购方与我司就采购项目进行充分协商。2021年9月23日,张立铭向周洁琼发送了上述“关于放弃中标资格的声明”电子版。
庭审过程中,双方均认可如果招投标顺利履行完毕,涉案服务费金额306442.64元。人寿北分公司陈述,未能签订合同的原因在于响应文件技术偏离表中生死两全保险金问题,采购人是为了被保险人到达年龄后均可以领取2900元,但人寿北分公司认为应当以公共账户的余额为限;2021年9月8日采购人和人寿北分公司联系说看一下合同,我们发给了对方,采购人觉得条款不能接受。
以上事实,有《暖心计划(下达)人寿保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投标文件》《关于放弃中标资格的声明》、成交结果公告、成交通知书、微信聊天记录、网上银行电子回执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人寿北分公司是否应当向宏信公司支付服务费,宏信公司是否有权在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对此,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虽然先后两次采购方式不同,但是人寿北分公司两次均参加“计生协会暖心计划(下达)人寿保险服务采购项目”,两次招标文件中关于“生死两全保险金”的内容一致,但是人寿北分公司在单一来源采购中提交的响应文件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注明,在存在实质内容差别的问题上未进行明显标注,导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宏信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发布了《成交结果公告》,确定了人寿北分公司为中标成交供应商。在成为中标成交供应商后,人寿北分公司提出异议,后自愿作出《关于放弃中标资格的声明》。根据采购文件的内容以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人寿北分公司自愿放弃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另外,宏信公司已经组织开展相应的采购活动,人寿北分公司自愿放弃不签订合同,其应当向宏信公司支付相应服务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据此,宏信公司主张将剩余保证金抵做服务费予以扣除的答辩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48元,由原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玄红莲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