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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参与评审的外省评审专家评审费用按所在地标准执行

河北:参与评审的外省评审专家评审费用按所在地标准执行

为加强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行为,适应政府采购“双盲”评审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河北省财政厅日前修订形成了《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整体构成与2023年版文件大体相同,均是在参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的基础上,增加了河北省管理的具体实施细节。全文共六章43条,除总则、附则外主要内容包括: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评审专家抽取与回避评审专家费用标准及支付评审专家监督与管理

据悉,《办法》从2023年版文件的56条精简为43条,修订重点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远程异地项目抽取规则。《办法》规定了实行远程异地评审的项目评审专家抽取时间原则上为评审当日,这样可以最大程度避免专家信息泄露问题。此外,结合远程异地项目“异地抽取本地远程评审”的特点,参与远程异地项目评审的评审专家不得获取交通费、住宿费。同时,为进一步推进京津冀跨省远程异地评审工作,实现京津冀评审专家资源共享共用,《办法》明确了参与评审的外省评审专家评审费用按所在地标准执行。

二是优化劳务报酬标准。2023年版文件中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下限为评审时间2小时以内300元,修订为评审时间4小时以内500元,旨在促进评审专家提高评审效率。同时,小幅提高误工费标准,由原来的100元提高到200元。同时,规定了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为税后标准,引导依法纳税行为。

三是删除履职评价规则等内容。2023年版文件中对专家履职评价有明确规则设定,修订办法时,仅保留了原则性规定,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等评价主体应当在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审专家履职行为评价工作”,不再对评价规则进行明确。履职评价规则单独成文《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规则》印发,并嵌入专家管理系统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