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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都设营造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与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沪0114民初1292号

  原告:上海都设营造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4268号2幢J5169室。

  法定代表人:凌克戈,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颖,上海市世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于铃,上海市世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百力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郭店镇莲花路9号。

  法定代表人:滑子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宏,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江曼,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农业东路与如意西路建业总部港E座。

  法定代表人:刘卫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云峰,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都设营造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设公司)与被告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公司)、河南百力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力汇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都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颖、郑于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百力汇公司、被告建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都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百力汇公司、建业公司共同支付设计方案补偿费6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事实和理由:建业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都设公司邮件发送了有关“蓝海郑风项目X地块方案”项目的《投标邀请书》和《设计招标文件》,邀请都设公司参加百力汇公司及建业公司蓝海郑风项目X地块的建筑概念方案投标。《投标邀请书》和《设计招标文件》均载明,“设计单位提交最终文本后,发包人组织评标会评审方案,根据评标会委员投票排名,排名第一为中标单位。根据设计方案评价结论排名,未中标单位可一次性获得方案补偿费60万元(含税)。都设公司按约提交了投标文件,并于2021年7月30日参加了百力汇公司、建业公司组织的方案评审会,进行了方案汇报。现距方案评审会召开的2021年7月30日已经过去一年多,但对方迟迟不支付一次性方案补偿费60万元。都设公司为此多次催促,并于2022年6月27日发送了律师函催款,百力汇公司、建业公司对律师函所述各项事实和欠款没有提出异议,但在指定期限内依然没有履行支付义务,行为性质恶劣,应判令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为维护合法权益,都设公司向法院起诉。

  百力汇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称不同意都设公司诉讼请求,投标邀请系建业公司发出,相关项目并未确定中标结果,都设公司是否中标尚不确定,尚不符合支付补偿费的条件,且都设公司主张的利息起算日期以及利率上浮均无依据。

  建业公司未做答辩。

  经审理查明,建业公司系百力汇公司控股股东。2021年6月24日,都设公司收到名为“蓝海郑风项目X地块方案设计招标文件”的邮件(发件人:赵婷XX@centralchina.com,建业集团地产集团/中部大区/设计管理部),附件为《投标邀请书》和《设计招标文件》,邀请都设公司参加蓝海郑风项目X地块的建筑概念方案投标。《投标邀请书》全称《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蓝海郑风项目X地块投标邀请书》,由建业公司编制,载明:项目名称建业蓝海郑风项目X地块,招标内容建业蓝海郑风项目X地块规划建筑设计(从概念设计阶段至扩初设计)的全部工作内容。本次招标,技术标投标只需提交概念设计方案即可,发包人将与概念设计中标单位签订建筑设计合同,设计单位提交最终文本后,发包人组织评标会评审方案,根据评标会委员投票排名,排名第一为中标单位。根据设计方案评价结论排名,未中标单位可一次性获得方案补偿费(60万元),中标单位不再支付方案补偿费。设计周期为2020年6月28日至2020年7月28日18:00点前提报成果电子档发至邮箱XX@centralchina.com。《设计招标文件》全称《蓝海郑风项目X地块概念规划方案设计招标文件》,该文件封面载明招标人为百力汇公司,内载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1年7月28日,联系人赵婷XX@centralchina.com,投标有效期30日历天,开标时间2020年7月30日14:00郑州市农业东路与如意西路交叉口建业总部港E座,设计单位提交最终文本后,发包人组织评标会评审方案,根据评标会委员投票排名,排名第一为中标单位。根据设计方案评价结论排名,未中标单位可一次性获得方案补偿费60万元(含税),中标单位不再支付方案补偿费,招标单位对投标文件内容拥有所有权。收到上述文件后,都设公司制作并于2021年7月28日向上述联系人提交了设计方案等投标文件,随后按照安排于2021年7月30日在线参加了蓝海郑风项目X地块方案开标会(建业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参会),并对建筑规划构思方案进行汇报(共三家单位参与投标)。此后,建业公司或百力汇公司均未通知都设公司中标,都设公司认为其未能中标,遂于2022年6月30日向建业公司及百力汇公司送达律师函主张补偿费60万元,未果后诉至本院。

  审理中,1.建业公司通过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平台提交了未加盖公司印章的答辩材料,称因疫情和市场情况影响,案涉项目开发进度有所延迟,规划建筑设计招标工作同样受到影响,至今仍未宣布中标结果,不能确定被答辩人未中标,且其非招标人,故不同意支付补偿。

  2.都设公司明确投标有效期已过,即便之后宣布其中标,其亦不会继续履行。

  上述事实,有《投标邀请书》、《设计招标文件》、微信记录等及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都设公司是否符合主张未中标补偿款的条件,如符合,未中标补偿款的支付主体如何确定。具体分析如下:

  1.都设公司收到的投标邀请属于要约邀请,都设公司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其提交投标方案的行为属于发出要约,投标有效期属于承诺期限,承诺期限届满而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要约失效。根据查明事实,系争投标截止日期为2021年7月28日,投标有效期30日历天,根据法律规定,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日起算,故系争投标有效期已于2021年8月27日届满,而迄今招标人未对系争投标进行开标,也未通知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上述行为表明了招标人已拒绝了投标人的投标要约,因此,都设公司作为投标人有权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主张未中标补偿款60万元。

  2.《设计招标文件》载明招标人为百力汇公司,而案涉招投标采用邀请投标方式进行,《投标邀请书》由建业公司编制,建业公司在《投标邀请书》内未明示其在本次招标中的身份,结合两份文件所载明的联系人相同(建业公司员工),且两份文件由该联系人同步邮件送达都设公司,开标过程中亦有两公司组织参与,故都设公司有理由认为建业公司与百力汇公司为共同招标人,本院对此亦予以认可,故对都设公司要求建业公司与百力汇公司共同承担支付60万元补偿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张的利息以2021年9月1日为起算日及计算标准并无相关约定,本院不予采信,相应利息应以都设公司发送要求支付补偿款的函件送达之日即2022年6月3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3.审理中,百力汇公司及建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第四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百七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百力汇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都设营造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补偿款60万元;

  二、被告河南百力汇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都设营造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6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百力汇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76元,减半收取5,088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收取8,608元,由被告河南百力汇实业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浩

书 记 员  何吉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

  第四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