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民抗1号
抗诉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西路275号。
法定代表人:曹伟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塔城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六合广场七楼。
法定代表人:柴红华,该局局长。
申诉人新疆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塔城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42民终361号民事裁定书,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伊州检民监[2022]6540000002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审 判 长 王 英 奇
审 判 员 杨 静
审 判 员 吾 斯 曼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夏克亚木
书 记 员 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