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1121民初74号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壹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9号1栋7层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2350479A。
法定代表人:刘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文攀,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小芳,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西棕榈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春江大道5号1幢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MA36W5RM8X。
法定代表人:辛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仙,江西金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兵,江西金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壹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壹方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西棕榈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棕榈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壹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文攀、梁小芳,被告(反诉原告)江西棕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仙、谢小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壹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十里槠溪田园综合体概念规划设计合同》成立并生效;2、请求判令解除《十里槠溪田园综合体概念规划设计合同》;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设计费813,750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10月31日,为92,123.28元。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813,7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被告暂停设计之日,即2018年6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5、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被告向原告发送《十里槠溪田园综合体概念规划设计招标文件》,邀请原告参与十里槠溪田园综合体概念规划设计投标,其后,原告应邀约参加了被告组织的十里槠溪田园综合体概念规划设计服务的投标。2018年5月10日,原告收到被告发送的《中标通知书》,被告确定原告为十里槠溪田园综合体概念规划设计服务的中标单位,中标价为含税价93万元,计量计价方式为总价包干,并附说明:原告一旦收到本中标通知书,则合约关系成立,若原告不能按照被告要求规定时间内实质性开始履行招标文件规定的义务,或者不能在被告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将视为违约。因项目计划时间紧、设计工作量大,原被告商定原告收到《中标通知书》以后,《十里槠溪田园综合体概念规划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盖章过程中同步开展本工程设计工作。2018年5月11日,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案涉工程《概念规划设计任务书》以及其他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正式启动本工程设计工作。其中设计任务书明确了设计范围、设计原则、设计规范和技术规则、初设阶段、深化阶段、成果定稿三个阶段提交的设计工作成果以及三个阶段的设计成果提交时间、设计红线图等。2018年5月24日,原告案涉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方维佳带队前往上饶市进行设计中期汇报,并根据被告要求多次对被告进行阶段性设计成果汇报和修改工作。2018年5月26日,原告将双方协商一致的《设计合同》提交给被告盖章,合同内容与案涉工程招投标文件一致。2018年6月26日,在原告已经根据被告要求完成《设计任务书》中要求的约90%的设计工作以及80%的制作工作后,被告以“由于外部市场波动,十里槠溪二组团项目整体战略开发次序调整”为由,通过电话方式要求原告暂停案涉工程设计工作。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发送邮件《上饶十里槠溪田园综合体项目概念规划设计已完成工作量统计》以及已完成的设计图纸资料等成果文件。经核算,原告已完成工作量费用为813,750元。2018年8月21日,原告又收到被告发送的《关于田园综合体设计事宜的回函》,告知:由于外部市场波动,十里槠溪二组团项目整体战略开发次序调整,被告已暂停二组团全面设计工作。被告将于9月中旬陆续开展二组团的设计工作,望原告继续与被告一道前行,共创二组团。2018年9月23日,原告向被告回复《关于上饶十里槠溪田园综合体项目合同未尽事宜的函》,请求被告尽快对《设计合同》盖章并返还给原告,核实原告已完成设计工作以及制作工作的工作量,并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但截至原告起诉,虽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既未将盖章后的案涉《设计合同》返还给原告,也未在9月中旬陆续展开二组团的设计工作,同时拒绝核算和支付原告已完成设计工作量的设计费用。原告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案涉《设计合同》在原告收到被告发送的《中标通知书》时已成立并生效。但因被告对案涉工程的整体战略开发次序调整以及被告迟延和拒绝履行支付设计费等根本违约行为,案涉《设计合同》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据此,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解除案涉《设计合同》,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已完成设计成果的设计费用813,750元并根据合同第8.1.2条约定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该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813,7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被告暂停设计之日即2018年6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第一组证据:证据1、2018年5月《十里槠溪田园综合体概念规划设计招标文件》,证据2、2018年5月10日《中标通知书》;旨证明:1、2018年5月10日,原告中标被告组织的十里槠溪田园综合体概念规划设计服务,中标价为含税包干价93万元;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被告的招标文件为要约邀请,原告的投标文件为要约,被告向原告发送的《中标通知书》为承诺,双方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案涉工程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均为合同组成部分。3、根据《中标通知书》,提交设计成果期限以设计任务书为准,中标通知书发放之日为计算起始日期,原被告商定原告收到《中标通知书》以后,《设计合同》盖章过程中同步开展本工程设计工作。
第二组证据:证据3、原告前往案涉项目现场踏勘的照片64张,证据4、被告向原告提供的案涉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电子文件,包括:《概念规划设计任务书(含设计红线图)》《十里槠溪二味流韵组团田园综合体顶层设计方案2018年3月》《十里槠溪二味流韵组团田园综合体顶层设计方案【第二版】2018年4月》《江西上饶槠溪河综合治理项目——景观方案》《上饶县槠溪河综合治理项目(市政、水利)方案设计》《上饶县槠溪河项目地形图二组团(精简)》《10000拼合地形150分辨率》《十里槠溪项目三个组团建筑总平布局图》《田园综合体(建筑概念设计)范围图2018-3-26》《秀美乡村(建筑概念设计)范围图2018-3-26》等,证据5、2018年5月,原告项目负责人方维佳与被告的合同代表周戍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据6、原告工作人员栗继明与被告工作人员刘雨寒之间的8张QQ邮箱邮件截图,证据7、4张飞机票行程单、2张动车票。旨证明:1、因项目计划时间紧、设计工作量大,原被告商定原告收到《中标通知书》以后,《设计合同》盖章过程中同步开展本工程设计工作;2、2018年5月11日,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案涉工程《概念规划设计任务书》及其他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以及现场踏勘照片等,正式启动本工程设计工作。3、原告根据《概念规划设计任务书》要求陆续开展案涉工程的规划设计工作,并与被告多次就案涉工程概念规划设计成果过程文件进行沟通协商,根据被告意见多次进行修改。同时,原告案涉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方维佳根据被告要求多次前往上饶市进行阶段性设计成果汇报工作,案涉工程《设计合同》已经实际履行。
第三组证据:证据8、2018年5月26日的加盖有原告公章的《设计合同》,证据9、截至2018年6月26日的《上饶十里槠溪田园综合体项目概念规划设计已完成工作量统计》,证据10、截至2018年6月26日的原告已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文件电子文件,包括:《十里槠溪二味流韵幸福田园综合体项目》PPT汇报文件,安置区强排、土地利用规划、总图等Cad图纸,土地平衡表和各种经济技术计算表等,总图、旅游分段、农分段、商分段等设计图纸,各种标注“问题及建议”的设计过程草图,模型小样效果图等。证据11、2018年7月2日原告工作人员栗继明向被告工作人员刘雨寒发送的QQ邮件截图、2018年7月5日原告工作人员栗继明向被告工作人员刘雨寒发送的QQ邮件截图、2018年8月24日原告工作人员冯文攀向被告工作人员陈凌书发送的QQ邮件截图、2019年1月30日原告工作人员冯文攀向被告工作人员黄志敏发送的QQ邮件截图;证据12、2018年7月24日,原告向被告发送的《上饶十里槠溪田园综合体项目设计工作情况说明的函》;证据13、2018年8月21日,被告向原告发送的《关于田园综合体设计事宜的回函》;证据14、2018年8月23日,原告向被告发送的《关于上饶十里槠溪田园综合体项目合同未尽事宜的函》及2018年8月23日原告工作人员冯文攀向被告工作人员陈凌书发送的QQ邮件截图;旨证明:1、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案涉《十里槠溪田园综合体概念规划设计合同》在原告收到被告发送的《中标通知书》时已成立并生效,被告应受合同条款约束,被告应当根据《设计合同》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招投标文件等的约定履行甲方付款等合同;2、2018年6月26日,在原告已经根据被告要求完成《设计任务书》中要求的约90%的设计工作以及80%的制作工作后,被告以“由于外部市场波动,十里槠溪二组团项目整体战略开发次序调整”为由,要求原告暂停案涉工程设计工作;3、截至原告起诉,虽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既未将盖章后的《设计合同》返还给原告,也未在9月中旬重启田园综合体设计工作,同时拒绝核算和支付原告已完设计工作量的设计费用,故因被告对案涉工程的整体战略开发次序调整以及被告迟延和拒绝履行支付设计费等根本违约行为,案涉《十里槠溪田园综合体概念规划设计合同》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4、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解除案涉《设计合同》,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已完成设计成果的设计费用813,750元并根据合同第8.1.2条约定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四组证据:证据15、工作成果的书面打印件、证据16、证人栗继明的证言,旨证明该案件的事实经过以及原告方对本案涉概念规划设计的工作量是根据任务书计算得出的,其工作成果量化出来是813,750元。
被告江西棕榈公司辩称,一、原、被告之间系无效中标,双方合同并未成立,即使成立也是无效合同。1、原、被告涉嫌串通投标,且原告资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属于无效中标。在中标前原告四川壹方公司已与招标负责人就投标方案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了谈判,属于串通投标的情形,且原告资质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根据《招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中标无效。2、双方合同即使成立,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原告四川壹方公司并不具备招标文件当中明确要求的资质,根据《招标法》第26条、《建筑法》第13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之规定,原告是否具备案涉项目设计资格系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合同无效。二、退一步讲,既使中标有效,双方未签订项目合同,被告也仅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原告在被告未与之签订合同,亦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支付定金的情况下,仍对案涉项目进行设计,由此扩大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被告仅需要对其中标后到现场勘察人员的交通费用2,600余元进行赔偿,其余费用由其自行承担。三、被告对原告所谓的完成工作量不承担任何责任。1、中标合同无效,实际履行中的过错责任问题。本案全部过错在原告,本案双方存在恶意串通产生的中标后果,且原告无资质,骗取中标,在整个过程中,原告的过错远大于被告。2、工程量问题。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案涉项目设计工程量存在巨大争议,原告提出鉴定申请,鉴定机构根据原告提供的材料作出意见,然而该份《意见书》既无法律依据,亦无法规、部门规章支持,仅以《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2018版》行业协会文件为定量系错误的,且该《收费标准》是对所有设计量经双方确认无误下对工程款支付的标准,而本案原告提出的是对工程量进行鉴定,该《意见书》以收费标准来推测工程量,显然是错误的,该《意见书》不能作为依据。3、损失承担问题。原告由始至终均知道被告方不与之签订合同的事实,且被告以实际行动拒绝履行《招标文件》约定,原告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即不再进行设计工作,然原告却一意孤行,故对其自行进行的设计所产生的实际损失应当自行承担。再则,原告有承诺过“会派设计代表组常驻现场,随时各业主了解设计意图,现场代表人员的人数和专业,根据工程进展和业主需要,不同阶段委派不同的设计人员参加”,但实际上,原告仅仅于开标前来了一个人现场勘察了一下地形,此后再未有任何人员至现场,如此的草率的设计图纸不能符合被告的要求,且目前尚无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对于设计合同工作报酬的支付方式,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可以看出,在合同无效但具备以下几点,实际施工人有权获得其劳动报酬:1、业主方已实际接受了实际施工人提供的服务,2、所接受的服务用于其项目当中,3、经竣工验收合格。但在本案中,被告至今未收到原告提供的图纸,更未使用至项目当中,现被告也已重新邀请招标,原告的设计于被告而言无任何价值,根据法律之规定,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
反诉原告江西棕榈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损失7万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反诉人因十里槠溪-田园综合体项目向各单位发出邀标文件,文件注明:十里槠溪项目投标人的资格应具有城市规划设计丙级及以上或建筑设计乙级及以上,评示、定标为根据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结合资质条件、工程业绩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前三名单分别向被反诉人、深圳市明润建筑设计公司、四川众恒建筑设计公司,因被反诉人在资质及价格等方面均优于其他两家公司,反诉人向被反诉人发出中标通知,此后反诉人才发现被反诉人存在资质做假,故反诉人拒绝与反诉人签订合同。此后反诉人重新于2020年5月重新发出邀标邀请,经确认由杭州国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格为100万元。因被反诉人的行为造成反诉人重新邀标,并多支付费用7万元。现反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反诉。
被告江西棕榈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一、2018年5月《十里槠溪田园综合体概念规划设计招标文件》,旨证明:1、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人的资格是应当具有城市规划设计丙级及以上或建筑设计乙级及以上,且文件中亦对设计费的支付也进行了规定,原告既不符合资质又在未签订合同且收到定金的基础上进行设计工作,该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2、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方法及评分细则亦规定了,初步评审中的形式评审和资格评审均一再要求对设计证书进行审查,经考察投标人存在资料不实者取消其中标资格;3、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承诺书,表明原告方承诺案涉项目设计工作中要派出设计代表长驻现场随时向业主了解设计意图,但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原告方并未派出设计代表长驻现场。二、资质查询单、评标报告、原告及其他两家公司的报价单,证明评标委员会评标时,根据原告提供的信息,其资质情况为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且当时原告的报价是最低的,才被确定为中标,而实际上原告并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资质,其是采用了欺骗的方式取得邀标的资格并中标;三、《规划设计合同》,证明被告未收到使用过原告的设计方案,而且被告已将案涉项目重新招标,与具备资质的杭州国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了《规划设计合同》;
反诉被告四川壹方公司辩称,1、招标文件中只有一条是资质文件,被告作为发包方,应当审查资质文件,被反诉人投标过程中未提交资质文件或者承诺有相关资质,反诉人认为被反诉人资质造假并无证据证明;2、该案涉合同终止履行的原因是反诉人单方调整项目规划,被反诉人付出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实际工作,被反诉人才是损失方,且反诉人提出的7万元重新招标损失并无证据证明,也非被反诉人的原因导致,应当驳回其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四川壹方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30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工程勘察设计、规划管理、工程管理服务、专业化设计服务、社会经济咨询、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18年5月,被告江西棕榈公司向原告四川壹方公司发送《十里槠溪·田园综合体概念规划设计招标文件》(内含: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投标人须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编制及提交,开标、评标、定标,合同,投标文件格式等六章内容),邀请四川壹方公司参加十里槠溪·田园综合体概念规划设计投标。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载明:工程名称为十里槠溪田园综合体概念规划设计,工程地点位于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计量计价方式为总价包干,设计内容详见设计任务书,设计周期要求为40天。“投标人须知”载明投标人的资格确定:1、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营业执照;2、应具有城市规划设计丙级及以上或建筑设计乙级及以上。“投标文件的编制及提交”载明:设计要求详设计任务书;提交设计成果期限以设计任务书为准,中标通知书发放之日为计算起始日期;设计费的支付:“第1次付费:总设计费的20%(定金),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第2次付费:总设计费的30%,提交总体规划设计初设阶段成果后,并经甲方确认后10日内;第3次付费:总设计费的30%,提交总体规划设计深化阶段成果后,并经甲方确认后10日内;第4次付费:提交总体规划设计定稿成果,并经甲方确认后10日内”。“招标评标方法及评分细则”规定了形式评审和资格评审以及响应性评审以及评标结果,分别为1、形式评审:主要审查投标人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涉及资质证书一致;投标文件是否按规定要求盖章;报价是否唯一等。具体评审内容依据招标文件。2、资格评审:营业执照是否有效;设计资质证书及主设计师资格是否符合要求。3、响应性评审:设计周期能否符合要求;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及提供方式;设计内容及深度;付款方式等。具体评审内容依据招标文件。4、评标结果:评标委员会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也可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将视情况组织考察。经考察,若发现投标人所报业绩及其他投标资料不属实者,取消其中标资格。“田园综合体概念规划设计任务书”第五条设计成果提交时间规定:(1)第一阶段设计任务完成时间为合同签订后15日内完成,(2)第二阶段设计任务完成时间为15天内完成,(3)第三阶段最终成果完成时间为10天。“合同”第六条第四款再次约定了与“投标文件的编制及提交”中内容相同的设计费支付进度。其后,原告四川壹方公司应邀向该案涉工程项目进行了投标。
2018年5月10日,经评标委员会评标,认为“1、经分析本次招标无串标嫌疑;2、本次投标报价价格在市场的合理范围内;3、评标理由:综合评标得分最高,商务报价最低”,得出评标结果:拟推荐中标单位为四川壹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中标含税价为930,000元。同日,江西棕榈公司向四川壹方公司发送《中标通知书》,确定四川壹方公司为十里槠溪田园综合体概念规划设计服务的中标单位,要求四川壹方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天内前往江西棕榈公司商谈签署合同事宜,约定中标价为含税价93万元,计量计价方式为总价包干,附说明:四川壹方公司一旦收到中标通知书,则合约关系成立,若四川壹方公司不能按照江西棕榈公司要求规定时间内实质性开始履行招标文件规定的义务,或者不能在江西棕榈公司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将视为违约。并说明其他未尽事宜,按招标文件及答疑、投标报价最终版本及相关承诺执行,具体以甲方要求为准。
四川壹方公司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开始设计工作,由其工作人员栗继明于2018年5月23日通过QQ电子邮件方式向江西棕榈公司的工作人员刘雨寒发送“十里槠溪二期总平图”。其后,该公司案涉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方维佳于2018年5月24日带队前往上饶市进行设计汇报。2018年5月30日开始,四川壹方公司的工作人员栗继明陆续通过QQ电子邮件方式向江西棕榈公司的工作人员刘雨寒发送上饶二组团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平衡表、鸟瞰图、总平面图0606、幸福田园综合体_PART4_0612、修改——幸福田园综合体_PART4_0613等。2018年7月2日,四川壹方公司的工作人员栗继明于2018年7月2日将“田园综合体概念规划已完成工作量统计.docx”发送给刘雨寒,于2018年7月5日将“上饶项目阶段工作整理.zip”发送给刘雨寒。
2018年8月21日,江西棕榈公司向四川壹方公司发送《关于田园综合体设计事宜的回函》,告知:“非常感谢贵司参与我司十里槠溪项目亲子公园的设计工作,对于贵司前期开展的设计工作表示感谢!由于外部市场波动,十里槠溪二组团项目整体战略开发次序调整,我司于五月份暂停二组团全面设计工作,以此给贵司设计工作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我司将于9月中旬陆续开展二组团的设计工作,望贵司继续与我司一道前行,共创二组团……”2018年8月23日,四川壹方公司向江西棕榈公司的工作人员陈凌书回复《关于上饶十里槠溪田园综合体项目合同未尽事宜的函》,要求江西棕榈公司尽快在《设计合同》上盖章,并核实四川壹方公司在案涉工程上已完成的工作量。但截至四川壹方公司起诉之日,双方仍未签订案涉《设计合同》,亦未对四川壹方公司关于案涉工程设计成果进行核算和支付设计费,故原告起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四川壹方公司不具备城市规划设计资质和建筑设计资质。被告江西棕榈公司于2019年5月就案涉工程与杭州国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了《规划设计合同》。
在本案审理期间,双方对案涉项目设计工程量存在较大争议,原告向本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本院通过随机选择方式委托江西纪元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出具的赣纪元价鉴【2021】第0104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载明: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材料及一般市场交易习惯,涉案的十里槠溪田园综合体项目的概念规划设计完成的工程量为总工程量的82%。原告对该鉴定意见表示认可,被告对此则不予认可,认为鉴定机构系根据原告提供的材料作出的意见,且该份《意见书》既无法律依据,亦无法规、部门规章支持,仅以《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2018版》行业协会文件为定量是错误的,另该《收费标准》是对所有设计量经双方确认无误下对工程款支付的标准,而本案原告提出的是对工程量进行鉴定,该《意见书》以收费标准来推测工程量是错误的,该《意见书》不能作为依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于2018年8月21日才书面发函要求原告暂停“十里槠溪二组团项目全面设计工作”,即案涉工程项目,故原告申请提交其收到暂停设计的电话通知后于7月5日发送的设计内容作为鉴定材料,符合情理,本院予以准许,而被告以消极面对鉴定,未提交材料为由不认可该鉴定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另,该《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2018版)系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制定和发布的行业权威性收费标准,符合诉争设计成果的出具和完成时间,可作为本案鉴定依据,故该鉴定意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以及针对反诉的答辩,被告的反诉请求、主张的事由和理由以及针对原告本诉的答辩,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一、案涉合同是否成立?二、若成立,案涉合同是否有效?三、若合同有效,违约责任由谁承担?若合同无效,因合同无效产生的损失由谁承担?四、被告重新招标而产生的损失是否该由原告承担?现逐一评判如下:
一、关于案涉合同是否成立问题。原告四川壹方公司主张,被告江西棕榈公司向原告发送的邀标通知以及招标文件为要约邀请,原告的投标文件为要约,被告于2018年5月10日向原告发送的《中标通知书》为承诺,《中标通知书》明确原告四川壹方公司一旦收到本中标通知书,则合约关系成立,故案涉合同于2018年5月10日原告收到该中标通知书时便已成立。被告江西棕榈公司则主张,案涉合同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属于要式合同,且根据《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中标后应当要签订书面合同,本案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未成立。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被告江西棕榈公司向原告公司邀请招标系一种要约邀请,而原告四川壹方公司向被告公司发送投标文件则是发出要约,被告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向原告公司发送《中标通知书》应系对该要约的承诺,该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即承诺生效;其次,该中标通知书也约定原告一旦收到本中标通知书,则合约关系成立,原告亦于当日收到了该中标通知书;再则,被告公司在后续期间向原告公司提供了相应的基础设计资料,原告公司也向被告公司发送了相关图纸等材料,可以看出双方也已经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故合同于2018年5月10日已经成立;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但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更多是为了对双方的合同权利和义务以书面形式加以体现和固定,系法律的管理性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规定,故案涉合同已然成立。
二、关于案涉合同是否有效问题。原告主张,案涉概念规划设计不同于一般的工程施工设计,仅是探讨、分析、确定拟建项目的功能定位、规划布局等,并不涉及对工程本身的设计,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工程设计活动,无需设计资质,且原被告之间也不存在所谓的串标行为,案涉设计合同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无效情形。被告则主张,1.原告四川壹方公司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且在资质方面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该中标行为无效;2.原告不具备案涉工程的设计资质,案涉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本院认为,关于案涉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具体到本案中,案涉工程虽为概念规划设计工程,但在该设计阶段却基本确定了项目的总体定位及规划、总平面布置情况、功能分区和规划结构、道路系统规划、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布局等重大决策,且需报批审核,是决定项目整体方向的重要阶段,对其后阶段的设计工作均有重大影响,同样会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原告四川壹方公司认为概念规划设计无需资质的观点没有依据,且被告在招标文件中也明确要求了投标人应当具有城市规划设计丙级及以上或建筑设计乙级及以上的资质,原告不具备相关资质,既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又违反了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的约定,故案涉合同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却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确认无效。原告四川壹方公司明知自身无等级资质证书仍参加投标,有明显的过错;被告江西棕榈公司对原告公司系邀请招标,且在评标过程中未仔细审查,导致不具备设计资质的四川壹方公司中标,并向其发送《中标通知书》,亦有明显过错,故双方当事人对导致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关于因合同无效产生的损失及承担问题。原告主张应以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总工程量的82%参照合同约定计算损失,且全部损失由被告承担;被告则主张,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损依据,被告未要求过原告对案涉合同进行设计及暂停设计,原告在被告未与之签订合同,亦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支付定金的情况下,仍对案涉项目进行设计,故全部的设计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被告仅需要对其中标后到现场勘察人员的交通费用2,600余元进行赔偿。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到本案,案涉合同虽被确认无效,但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对案涉项目进行了实质性的设计工作,并已完成部分的工程设计工作,其间必然会投入一定的时间、人力、物力等,该已完成的设计工作可以作为原告因履行合同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关于已完成设计工作的工程量如何计算问题。诉讼中,鉴定机构出具了赣纪元价鉴【2021】第0104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较为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故本院确认,参照案涉合同约定,原告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应为82%*93万=76.26万元。关于原、被告双方过错大小及责任承担问题。首先,在合同签约阶段,原、被告双方对案涉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其次,合同履行过程中,参照《招标文件》约定设计费支付:“第1次付费:总设计费的20%(定金),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第2次付费:总设计费的30%,提交总体规划设计初设阶段成果后,并经甲方确认后10日内……”以及设计成果提交时间:“(1)第一阶段设计任务完成时间为合同签订后15日内完成,(2)第二阶段设计任务完成时间为15天内完成,(3)第三阶段最终成果完成时间为10天。”从上述内容前后文意分析,案涉项目设计工作分为设计初设阶段、设计深化阶段、设计定稿阶段三个阶段,因案涉概念规划设计工作创意性等主观元素占比较重,故原告在每一阶段性设计成果完成后须经发包方确认后方能进行下阶段的工作,否则后续阶段的工作可能对发包方而言毫无意义,而原告只提供了工作期间与被告单位工作人员的往来邮件,并未提供被告(发包方)对阶段性成果予以确认的证据。故被告在完成第一阶段的设计成果后,未经被告确认径行开展第二阶段甚至第三阶段的设计工作,对后续阶段发生的工程量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过错。综上,本院根据原、被告双方过错大小兼顾平衡原、被告双方的利益,酌定原告对该损失自行承担60%的责任,被告对该损失承担40%的责任,即原告自行承担的损失为457,560元,被告承担的损失为305,040元。至于原告四川壹方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说资金占用利息,因双方合同无效不存在违约责任承担问题,原告因合同无效遭受的实际损失范围前文已作阐述,故本院对该诉请不予支持。
四、反诉原告重新招标而产生的损失是否由反诉被告承担问题。反诉原告江西棕榈公司主张,因四川壹方公司在资质及价格等方面均优于其他两家公司,故其才向四川壹方公司发送《中标通知书》,之后发现四川壹方公司有资质作假情形才拒绝签订合同,故因四川壹方公司的行为造成反诉原告重新邀标的损失7万元,应由原告承担。反诉被告四川壹方公司辩称,反诉原告认为四川壹方公司资质造假并无证据证明且该案涉合同终止履行的原因是反诉原告单方调整项目规划,另,反诉原告提出的7万元重新招标损失也无证据证明,亦非是四川壹方公司所导致的。本院认为,反诉原告对其提出的重新招标7万元损失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该损失与本案合同无效并无法律上的必然关系,故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十里槠溪田园综合体概念规划设计合同》无效;
二、被告(反诉原告)江西棕榈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壹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赔付损失金额305,04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壹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江西棕榈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58元,减半收取计6,429元,鉴定费20,000元,共计26,429元,由原告四川壹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7,529元,由被告江西棕榈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负担8,900元。反诉费7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西棕榈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王春晴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从柳
交纳执行款及上诉的告知事项:
判决生效后,请于履行期限届满前将执行款交本院(开户行:上饶银行城西灵山支行,账号:2057××××0175)。
如不服本判决,在递交上诉状同时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业银行江西省上饶市饶东支行,账号:1436××××2214);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