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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福胜与寿光市宏福润置业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783民初3066号

  原告:郑福胜,男,1967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彤,山东优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宏福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渤海南路与南环路交叉路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093181938U。

  法定代表人:孙爱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郑福胜诉被告寿光市宏福润置业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晓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寿光市宏福润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福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人民币50000元;2、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被告在寿光市孙家集街道××沿街房建设工程开发项目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中要求投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50000元。2014年4月26日,原告应被告要求向被告法定代表人孙爱美个人账号汇款人民币5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收据一份,写明被告收到原告招标保证金人民币50000元。后原告未中标,被告理应将该投标保证金退还原告,但该款项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均无理拒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做出公正判决,支持原告所请。

  被告寿光市宏福润置业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被告发布招标信息,就寿光市孙家集街道××沿街房建设工程开发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公告中要求投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50000元。同年4月26日,原告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向被告法定代表人孙爱美银行账户汇款人民币5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加盖公司公章的收款收据一份,收款收据中明确载明收取招标保证金50000元。后原告未中标,但被告至今未将投标保证金返还,原告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收款收据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陈述,可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招投标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作为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后,原告作为投标人参加投标但未中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及时退还原告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其拖欠至今不予返还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清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有银行转账回单及被告方出具的收款收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寿光市宏福润置业有限公司未到庭,视为对其答辩权、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寿光市宏福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郑福胜投标保证金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房 艳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张秀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