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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招投标中标结果公示中优化评审专家姓名公开方式的建议函

关于在全省招投标中标结果公示中优化评审专家姓名公开方式的建议函 尊敬的领导: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投标活动,平衡招投标信息公开与评审专家隐私保护需求,现就中标结果公示中评审专家姓名公开方式提出如下建议: 一、背景与必要性 当前,我省招投标中标结果公示中普遍采用公开评审专家全名的方式,该做法在保障评审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实践中,也存在以下问题: 专家个人信息(姓名、专业领域等)易被过度获取,可能引发骚扰、围猎等风险,影响其正常工作生活; 部分专家因担心姓名公开后承担额外压力,在评审中趋于保守,不利于独立客观履职; 部分投标企业通过分析公开的专家全名及参与评审的项目类型、地区、领域等信息,可精准锁定特定区域或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甚至在开标前通过不正当方式提前全领域联络,存在廉政风险,干扰评审公正性; 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规的实施,对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要求进一步提高,需在公开与保护间寻求更优平衡。 二、建议方案 建议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调整中标结果公示中评审专家姓名的公开方式,具体为: 对评审专家姓名采用“姓氏 +*”的模糊化处理方式(如 “张 *”“李 *”),同时保留专家所属专业领域、评审意见要点等必要信息,确保公示内容既满足《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对信息公开的要求,又最大限度减少专家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三、可行性分析 不影响监督效能:模糊化处理后,公众仍可通过公开信息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若发现违规线索,监管部门可通过内部系统追溯专家具体信息,不影响责任追究; 降低廉政风险:通过隐藏专家全名,可避免投标企业通过信息整合锁定特定专家并实施提前围猎,从源头减少利益输送隐患; 符合隐私保护要求:减少全名公开带来的信息泄露风险,体现对评审专家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助于稳定专家队伍; 具备实践基础:部分省份(如果河北省、陕西省、包头市等省市)已试点类似做法(如仅公开姓氏或姓氏首字母),效果良好,可借鉴推广。 四、配套措施 明确公示标准:制定全省统一的公示模板,明确“姓氏 +*”的格式要求,确保各地执行一致; 强化内部追溯:建立评审专家信息内部管理系统,监管部门可凭权限查询专家全名及详细信息,保障事后核查与责任追溯; 加强宣传解读:向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说明调整原因,避免因信息公开方式变化引发误解,确保招投标活动有序开展; 完善专家抽取机制:结合姓名模糊化公示,进一步优化专家随机抽取、异地抽取制度,从流程上切断“提前联络” 的可能性,与信息保护形成协同效应。 五、结论 采用“姓氏 +*”的方式公开评审专家姓名,是在保障招投标透明度的前提下,优化专家权益保护、防范廉政风险的重要举措,符合当前法治要求和实践需求。建议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实施,进一步提升我省招投标管理水平。 以上建议,请予研究。 202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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