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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举报办理规程

四川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举报办理规程

日前,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举报办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章》),办理举报原则上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开展,如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可能造成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重大损失的风险,行政监督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责令暂停涉及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规章》所称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来信、来访、网上信访等方式送达的关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为的举报材料,以及同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等转办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为的举报材料。

根据《规章》,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举报,依据省、市(州)、县(市、区)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由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本规程要求办理。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对收到的举报,应当建立工作台账,如实记录收件时间、收件方式、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信息、举报事项、证据材料清单、是否予以受理、办理情况等信息,并按照四川省工程招投标领域投诉、信访等信息共享和线索、案件移送协调机制要求,动态更新办理情况,按季度进行共享。

《规章》规定,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并有相应证据材料的举报,应当予以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受理部门反映。举报内容同时包含已受理内容和未受理内容的,对已受理内容不再重复受理,对未受理内容在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况下应当予以受理。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予受理:举报内容不清、线索不明,或出于揣度猜测、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的;举报正在办理或已经办结,举报人就相同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举报属于本规程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事项。

《规章》明确,举报办理过程中,举报人要求撤回举报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举报受理部门提出并说明理由,由受理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撤回举报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举报办理过程终止。

《规章》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